企业取得及支付违约金的财税处理(上)---购买方支付违约金的税务处理
发文时间:2023-07-28
作者:郭晨阳
来源:中道财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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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日常咨询中,经常会有很多财务问到关于企业支付出去及取得违约金,如何进行税务处理?笔者针对于违约金的财税处理进行分析,希望能与大家一起讨论学习。


一、购买方支付违约金的情况


1、合同已履行情况下,购买方支付的违约金

(1)销货方处理

①会计处理

借:银行存款

贷:主营业务收入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②增值税的处理依据

《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六条及其实施细则第十二条规定,销售额为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向购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价外费用,包括价外向购买方收取的手续费、补贴、基金、集资费、返还利润、奖励费、违约金、滞纳金、延期付款利息、赔偿金、代收款项、代垫款项、包装费、包装物租金、储备费、优质费、运输装卸费以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


根据上述规定,销货方收取的违约金应归属于价外费用,应当并入货物销售额缴纳增值税另外依据国税发〔1996〕155号规定,销货方向收取的违约金,应视为含税收入,在征税时换算成不含税收入并入销售额计征增值税。


③发票开具

销货方应把违约金和货物价格合计起来开具在一张增值税专用发票中。


(2)购买方的处理

①会计处理

借:库存商品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贷:银行存款


②增值税的处理由于购买方支付的违约金构成了购买货物价格的一部分,因此支付的违约金一部分计入货物的采购成本,一部分属于进项税额可以用于抵扣。


2、合同未履行情况下,购买方支付的违约金


(1)销售方的处理

①会计处理

借:银行存款

贷:营业外收入


②增值税的处理按照《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六条规定,由于销货方没有销售货物,因此取得的违约金不属于价外费用,不具有增值税的纳税义务。


③企业所得税的处理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及《实施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销货方取得的违约金作为当期应税收入。


④发票开具根据《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规定,由于合同未履行双方没有发生购销交易,没有发生增值税应税行为,因此销货方收到违约金不需要给购买方开具发票。


(2)购买方的处理

①会计处理

借:营业外支出

贷:银行存款


②企业所得税的处理

依照《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及其实施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支付的经营性违约金允许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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