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跨年暂估”业务如何进行财税处理?
发文时间:2024-01-02
作者:行思玉
来源:建筑财税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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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眼间,2023年已结束,各公司财务人员忙的焦头烂额,开发票、收发票、估算收入成本费用、计算利润,这时候发现部分已实际发生的业务还未取得发票,紧急联系业务人员,业务人员回复对方公司预计次年1月-2月可将发票开回?这就给财务造了难,正常业务到底是本年还是次年入账,开回来的发票是否能在所得税前扣除?


一、“跨年暂估”账务处理


企业在日常业务中,暂估是一个非常常见的问题,因为业务的产生、合同的签订、款项的支付与实际收票往往存在一定的时间差异,在这里举例说明。


假设a公司为一家商砼企业,12月购进x公司的沙子一批,此沙子合同已签订、预付款已付、货品已全部收到,但发票未在12月31日前取得,此批沙子价款不含税金额为100万元。


1.收到货物,暂估入账


借:原材料-沙子 100万


贷:应付账款-材料暂估  100万


2.支付此笔款项


借:应付账款-材料暂估 100万


贷:银行存款  100万


3.结转成本时


借:生产成本 100万


贷:原材料-沙子  100万


4.次年取得发票时


1)先冲红前期暂估


借:原材料-沙子 红字100万


贷:应付账款-暂估  红字100万


2)正常计入


借:原材料-沙子 100万


应交税费-进项税额  100*0.13万


贷:应付账款-x供应商  100万


二、“跨年暂估”税务处理


1.企业所得税预缴时


税总公告2011年第34号第六条规定:


“企业当年度实际发生的相关成本、费用,由于各种原因未能及时取得该成本、费用的有效凭证,企业在预缴季度所得税时,可暂按账面发生金额进行核算;但在汇算清缴时,应补充提供该成本、费用的有效凭证。”


据此,实际发生的成本费用在企业所得税季度预缴时,可以按照账面发生金额核算。


2.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


企业上一年度实际发生的成本、费用,如在次年5月31日前取得有效扣除凭证,则可以正常使用,在企业所得税前抵扣;反之,则需要在汇算清缴前进行纳税调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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