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继承与赠与纳税有什么区别?
发文时间:2024-01-10
作者:黄时光
来源:十堰畅玮税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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健在的父母把房产转移给子女,法律上称这种行为叫生前赠与。产权人百年之后,把所遗留的房屋所有权转移给继承人的行为叫做房产继承。房屋生前赠与与房产继承纳税有什么区别?


      一、增值税方面。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3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涉及家庭财产分割的个人无偿转让不动产、土地使用权”免征增值税。家庭财产分割,包括下列情形:离婚财产分割;无偿赠与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无偿赠与对其承担直接抚养或者赡养义务的抚养人或者赡养人;房屋产权所有人死亡,法定继承人、遗嘱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依法取得房屋产权。


      由此可见,房屋生前赠与与房产继承虽然视同销售,但免征增值税。


      二、土地增值税方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法字[1995]6号)第二条规定,条例第二条所称的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着物并取得收入,是指以出售或者其他方式有偿转让房地产的行为。不包括以继承、赠与方式无偿转让房地产的行为。另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一些具体问题规定的通知》(财税字[1995]48号)文件第四条规定,细则所称的“赠与”是指如下情况:房产所有人、土地使用权所有人将房屋产权、土地使用权赠与直系亲属或承担直接赡养义务人的;房产所有人、土地使用权所有人通过中国境内非营利的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将房屋产权、土地使用权赠与教育、民政和其他社会福利、公益事业的。


      由此可见,房屋生前赠与与房产继承均免征土地增值税。


      三、个人所得税方面。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取得有关收入适用个人所得税应税所得项目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74号)第二条规定:对符合以下情形的,对当事双方不征收个人所得税:(一)房屋产权所有人将房屋产权无偿赠与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二)房屋产权所有人将房屋产权无偿赠与对其承担直接抚养或者赡养义务的抚养人或者赡养人;(三)房屋产权所有人死亡,依法取得房屋产权的法定继承人、遗嘱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


      由此可见,房屋生前赠与与房产继承,双方均不缴纳个人所得税。


      四、契税方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法》规定,契税是以所有权发生转移变动的不动产为征税对象,向产权承受人征收的一种财产税。转移土地、房屋权属包括土地使用权赠与、房屋赠与。土地使用权赠与、房屋赠与以及其他没有价格的转移土地、房屋权属行为,为税务机关参照土地使用权出售、房屋买卖的市场价格依法核定的价格。同时规定:对法定继承人通过继承承受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


      由此可见,承受生前赠与的房产应当缴纳契税,承受继承的房产免征契税。


      五、印花税方面。根据印花税法,土地使用权,房屋等建筑物和构筑物所有权转让书据(不包括土地承包经营权和土地经营权转移)按产权转移书据项目征收印花税,其中转让包括买卖(出售)、继承、赠与、互换、分割。产权转移书据未列明金额,且无实际结算金额的,按照书立产权转移书据时的市场价格确定;依法应当执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确定。


由此可见,房屋生前赠与与房产继承均应按规定缴纳印花税。


      总结:房屋生前赠与与房产继承均免征增值税、土地增值税、个人所得税。承受生前赠与的房产应当缴纳契税,承受继承的房产免征契税。房屋生前赠与与房产继承均应缴纳印花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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