听公职律师从税法角度解析民事行为
发文时间:2025-05-27
作者:朱千莎-贺艳
来源:中国税务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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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开州区税务局4名公职律师走进重庆市开州区博彩商贸有限公司活动中心,面向辖区30余户企业开展“‘典’惠民生·‘税’约而至”公职律师进企业活动,通过专题讲座、案例剖析、有奖问答等形式,重点解读了合同订立、不动产租赁、离职员工个税代扣等民法与税法的交叉实务问题,帮助企业防范法律风险。

  合同拆分不影响销售行为认定

  合同编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具有十分重要的地位。在经济活动中,合同是规范交易双方权利义务的“契约”,在税法上,合同是确定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印花税等税费的重要依据。

  “在构建和执行财税合规体系时,很多企业都有成本方面的考量,但大家一定要注意,如果合同不规范,将为税务处理留下隐患。”活动中,公职律师周先义结合相关案例讲解道,比如某家具生产企业,将货物销售行为拆分为销售合同和运输合同,分别按照13%、9%的税率开具销售发票和运输发票,这种“筹划”实际上不可取。从民法角度看,家具生产企业与商场就家具销售和运输的相关条款达成了一致,无论分开签订还是合并签订都不影响合同的成立。但从税务处理上讲,该销售行为既包括家具的销售,也包括家具运输,属于一项销售行为中既涉及货物又涉及服务,且两者存在紧密从属关系,应该按照混合销售来认定,这与合同是如何签订的无关。

  公职律师刘青松重点提醒,合规才是最安全的节税之道。拆分签订合同并不能改变混合销售的业务实质,被发现后,企业不仅需要补缴税款及滞纳金,还将导致企业纳税信用评价扣分,后续可能面临发票限量供应、出口退税从严审核等联合惩戒措施,得不偿失。

  住宅改为商用要符合法律规定

  不动产的权属变动、使用性质转换等问题,既关系着个人资产配置,也影响企业的运营成本,如何在法律框架内实现资产的高效利用是大家广泛关注的焦点。

  活动现场,远浪传媒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亮提出:“我想把个人名下的住房有偿出租给公司作为工作室使用,符合相关规定吗?”“这样操作符合要求,但是需要注意民法、税法两方面的规定。”公职律师王杰解释道,按照民法典规定,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在不违反小区管理规约的前提下,还必须经过有利害关系的业主一致同意,最稳妥的办法就是拿到这些业主的书面同意书,不然可能面临投诉和纠纷。从税务处理角度来看,个人将自有住房出租给公司,个人需要向税务机关申请代开租赁发票,按规定缴纳增值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个人所得税等,如果没有发票,公司就不能将这笔租金合法计入成本费用,也就无法在申报企业所得税时予以税前扣除。

  公职律师牟连术从民法、税法双重视角,延伸解读了租赁期限限制等法律规定,以民事主体之间不动产租赁、买卖、赠予等具体案例,分别介绍了房产税计算的注意事项,提醒企业完善权属证明、交易凭证等法律文件。

  员工离职需及时调整人员状态

  交流互动环节,牟连术结合新业态用工趋势,讲解了劳动合同签订、社保基数核定、个税代扣代缴等法律问题,通过某公司未足额缴纳社保被员工仲裁索赔的案例,强调企业规范用工的重要性,并提出建立完善用工台账、规范考勤管理、准确申报个税及社保的合规建议。

  “员工月初已办理离职,上年度的全年一次性奖金还没发,我们电子税务局里的员工状态已经转为‘非正常’,这笔奖金涉及的个人所得税可以由员工自己申报吗?”重庆市开州区特丽洁综合服务有限公司财务人员曾林提出疑问。

  王杰说,如果公司在员工离职后仍然发放了与该员工相关的收入,如奖金、补偿金等,那么原公司仍然需要履行法定扣缴义务。具体流程上,在员工完成离职手续的当月或次月,企业应在自然人电子税务局将人员状态转为“非正常”,在全年一次性奖金发放时重新将人员状态改为“正常”,据实填写其“任职受雇日期”和“离职日期”,在“综合所得申报——全年一次性奖金收入”模块中进行录入,完成申报后,再将该员工人员状态改为“非正常”即可。

  刘青松提醒,员工离职后,企业务必在工资系统和自然人电子税务局中同步将离职员工标记为“非正常”状态,这至关重要。“如果继续用离职员工信息申报个税,不仅可能被税务机关认定为虚列成本、虚假申报,面临补税、罚款甚至更严重的税务处罚,还可能因为未经授权擅自使用离职员工个人信息而违反民法典关于个人信息保护相关条款规定,引发法律纠纷。”刘青松说。

  互动环节中,公职律师还就企业关心的代收第三方安装公司安装费用的税务处理、异地销售注意事项、残保金优惠政策、出口退税流程、员工社保等问题进行了细致解答。

  “把案例和法条结合在一起讲解,不仅让法律条文通俗易懂,也让经营要点一目了然,既帮我们规避法律风险,又教会我们如何用法律维护合法权益,干货满满。”重庆宏宇通讯发展有限公司负责人梁金成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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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税务、人社部门联合发布首批合规缴纳社保费典型案例

重庆税务、人社部门联合发布首批合规缴纳社保费典型案例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税务局        时间:2026-04-03

  “十五五”规划纲要提出,实施高质量参保行动,持续扩大社会保险覆盖面。社会保险对于保障和改善民生、维护社会公平、促进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具有重要意义。企业依法为职工缴纳社保,既是履行法律义务、保障职工切身权益的应有之义,也是构建合规经营体系、筑牢风险防范屏障的关键一环,更是激发职工活力、助推市场经营主体高质量发展、维护市场秩序的重要支撑。近日,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税务局、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联合发布首批合规缴纳社保费典型案例,为广大市场经营主体提供参考。

  案例一:打造“技术+制度”社保合规管理体系

  重庆天齐锂业有限责任公司打造“技术+制度”社保合规管理体系,依法缴纳社保费。公司成立于2017年,现有在职员工200余人。

  为提升社保合规性,重庆天齐锂业有限责任公司针对锂电行业用工管理特点,构建标准化、数字化社保合规管理体系,推动人力、财务、社保等多环节数据共享,以信息化手段实现人员变动、薪资核算与社保申报高效衔接,强化实时核对与风险防控。同时,公司明确专人统筹社保全流程事务,细化参保、申报、待遇申领等环节操作规范,将社保合规落实情况纳入内部考核,从制度层面规避漏缴、迟缴等风险,连续5年未产生社保费申报缴费逾期记录。2025年,重庆天齐锂业有限责任公司申报缴纳社保费760余万元,已培育建立一支近40人的研发技术团队,实现职工福祉与公司成长共进。

  案例二:将社保合规管理贯穿用工管理全过程

  重庆千信外经贸集团有限公司将社保合规管理贯穿用工管理全过程,全面提升社保参保准确性。公司成立于2016年,从事大宗物资贸易流通,重点对接钢材产业上下游供应链,现有职工120余人。公司始终把社保合规作为用工管理的核心抓手,全面保障职工社保权益,构建起符合贸易行业特点的社保合规管理体系,做到依法参保、应保尽保。

  重庆千信外经贸集团有限公司结合贸易业务网点多、人员岗位类型多样的特点,专门制定社保管理专项制度,明确参保登记、缴费基数核算、申报缴费流程等标准要求,精准核定参保人员,杜绝漏保、错保问题。

  同时,公司常态化开展社保合规自查,重点核对参保人员信息准确性、缴费基数合规性、缴费凭证完整性,逐一梳理职工社保台账、档案资料,实行“一人一档”规范管理。对自查中发现的经办疏漏、资料不完善等问题,建立整改台账,明确整改责任人与完成时限,整改完成后逐项复核销号,形成全流程闭环管理。社保费征管职责划转税务部门以来,公司无逾期申报缴费记录。2025年,重庆千信外经贸集团有限公司申报缴纳社保费622万元,以社保合规管理筑牢公司发展根基。

  案例三:构建数据集成管理系统保障社保费缴纳

  重庆华新参天水泥有限公司构建数据集成管理系统,保障依法缴纳社保费。公司成立于2008年,主要从事水泥、砂石骨料及相关建材产品的生产和销售。目前公司在职员工202人,2025年申报缴纳社保费700余万元。

  为提升职工工资薪金与社保申报数据核对效率及准确性,重庆华新参天水泥有限公司集成核心业务数据管理平台与办公系统,构建“数据同源、流程同步、风险同控”的线上联动管理机制,通过系统间数据交换,自动获取职工变动信息,并“一键”比对工资表、考勤记录、绩效考评结果、岗位薪酬标准等数据,统一核算职工应发工资、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和社保缴费明细,生成标准化薪酬明细单;经人力资源部门负责人审核、公司总经理和区域分管领导审批后,由总部共享中心完成工资统一代付。相关数据在工资发放前就由系统自动生成,从源头防范应保未保、基数不实等社保风险。2024年以来,重庆华新参天水泥有限公司社保参保率和按期缴纳率均达100%,为其发展提供了稳定的内部环境。

  案例四:以健全管理制度促进社保合规

  中冶赛迪信息技术(重庆)有限公司以健全管理制度促进社保合规。公司成立于2010年,从事智能制造,目前有近800名职工,2025年缴纳社保费7000余万元。

  针对行业人才密集的用工特点,中冶赛迪信息技术(重庆)有限公司将社保合规要求全面嵌入薪酬制度体系,依法依规告知职工社保权益,指导职工测算社保待遇,讲清据实申报缴费的长期收益。同时,公司细化合同签订、参保登记、工资核算、基数申报、费用缴纳等关键环节操作规范,安排专人统筹社保合规事务,将合规落实情况纳入内部绩效考核,从源头防范少报、漏报、欠缴等风险。近5年,公司无任何社保合规投诉纠纷,以社保合规守护职工福祉。

  案例五:建立社保基数核对机制防范社保漏缴

  重庆庆铃专用汽车有限公司制动器分公司建立社保基数核对机制,防范社保漏缴风险。公司成立于2024年,从事汽车安全控制零部件研发生产,现有职工107人。在办理2024年度社保缴费工资申报前,公司财务、人力资源部门联合开展专项核查,通过比对涉税、涉费数据,发现部分新入职员工的绩效奖金未被纳入缴费基数计算。公司重新梳理职工工资总额构成,及时更正当年的基数申报,并同步建立“月度计提、季度复核”基数风控清单,将“准确核算全员足额缴费基数”列为合规要点,从源头防范基数计算不实等潜在风险。得益于对税费合规缴纳和职工权益保障的重视,公司核心岗位在岗稳定率为100%。

  西南政法大学法税融合研究中心主任葛静表示,社会保险托底民生促稳定,保障的是权益,安定的是人心。企业作为社保制度落地的关键责任主体,加强社保合规管理绝非经营选项,而是法定底线与生存前提。强化社保合规,既是维护劳动者法定权益、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根本要求,也是规范市场竞争秩序、实现长期稳健发展的战略保障,是现代企业合规治理的核心“必修课”。

房开企业对开发的产品停止出租后是否还需要缴纳房产税?

  近年来房地产市场经销形势并不乐观,因此,有些房地产开发企业对开发的房产是能卖就卖,能租就租,采取边出租边销售的营销策略。在出租时已按照租金收入缴纳了房产税。那么,在停止出租后等待销售或者再等待出租这段时间里是否还需要按照房产原值缴纳房产税?现实中,有很多房地产开发企业弄不明白。

  实际上,对于这一问题要根据具体情形而定。

  一、倘若开发产品出租后,会计上把该开发产品按固定资产管理,对于这种情形,应当缴纳房产税。

  因为房产税是对企业拥有的房产征收的一种税收,而房产在会计上应当按照固定资产管理。倘若开发产品出租后,会计上把该开发产品按固定资产管理,这就说明该开发产品的属性已发生了变化,不再属于“开发产品”范畴了,而属于固定资产范畴了,因此,停止出租后则应当按照房产原值缴纳房产税。

  二、如果开发产品出租后,会计上不作处理,仍然按开发产品管理,对于这种情形,则不需要缴纳房产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3〕89号)第一条规定,鉴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的商品房在出售前,对房地产开发企业而言是一种产品,因此,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建造的商品房,在售出前,不征收房产税;但对售出前房地产开发企业已使用或出租、出借的商品房应按规定征收房产税。从该条政策规定可知,开发产品在售出前,“已使用或出租、出借的”,此时的开发产品已行使了“房产”的作用,因此,征收房产税;但开发产品在使用或出租、出借后,会计上没按固定资产管理,仍然按开发产品管理,那么,在停止使用或出租、出借后,开发产品仍然还属于房地产开发企业一种待售出的产品,因此,不需要缴纳房产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