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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5 刀非君认为,虚开罪自诞生之日起便带有“骗税”之目的。理由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源于1995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惩治虚开、伪造和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作为立法机关发布的单行刑法,其开宗明义便强调,“为了惩治虚开、伪造和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和其他发票进行偷税、骗税等犯罪活动,保障国家税收,特作如下决定:……”而1997年刑法修订时,吸收了该单行刑法有关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有关条文。与之相应,修订后的刑法条文也应当沿袭单行刑法的立法目的,具有“骗税”的目的。
从《决定》阐述的立法目的看,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确实是骗税手段。但是,也不应忽视,《决定》也提到了“惩治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进行偷税”。因此,不能说虚开罪自诞生之日起便只带有“骗税”之目的,而应当说,虚开罪自诞生之日起便带有偷税、“骗税”之目的。
当时我国还不存在留抵退税制度,因此,这里的“骗税”显然不包括骗取留抵退税,而仅仅是指骗取出口退税。这里的“偷税”,是指利用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进项税额,以达到少缴或不缴应纳税款的目的。
从《决定》开头的阐述可以看出,惩治利用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偷税、骗取出口退税,正是设立虚开罪的立法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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