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规模纳税人还要隐匿收入?后果可比想象得严重!
发文时间:2026-1-2
作者:梁晶晶
来源:晶晶亮的税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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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6年了,增值税的新时代开始了。

  新颁布的增值税法配套文件之二:一般纳税人登记管理事项,和之前大不相同了,这个不同的后果,不知道众多的小规模纳税人是否真正理解了。

  财税人员都知道,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征收率3%,优惠后的征收率1%,增值税的税收负担其实并不重。也正因为如此,一部分纳税人为了保留自己小规模纳税人的身份,总是千方百计控制自身的销售额,最常见的手段就是隐匿收入或者分拆收入。

  这样做的“好处”太明显了,首先是可以一直按1%缴税,其次即使事后被税务机关查出隐匿收入的问题,最大的后果是补税、加滞、罚款。

  补税是怎样补呢?因为还没有办理一般纳税人身份,增值税还是按1%补,即使有加收滞纳金和罚款,因为是以补缴的税款为基数计算的,总算账下来依然是划算的。

  这样的稽查案例还是挺常见的,有些人隐匿了上亿元的收入,补缴的增值税款不过百万元。6亿元收入公司被查税,还享受了小规免税待遇。

  对违法行为的宽容,其实是对守法行为的歧视。

  新的一般纳税人登记管理事项,对稽查查补、自行更正申报等行为,要将销售额追补到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来确认,如果超过了500万元,当期就需要按照一般纳税人来计算缴纳增值税。

  比如某小规模纳税人2026年1月隐匿销售货物含税收入1010万元,在2027年7月被稽查发现,原先需要补缴增值税10万元,今后就是补缴增值税销项税额116万元(1010÷(1+13%)×13%),当然也允许你抵扣进项税额,但是很多小规模纳税人平时没有取得增值税专票的意识,很可能就没有取得专票,那这116万元就不仅仅是销项税额了,而是应纳税额了。

  如果2026年1月被追补认定达到了一般纳税人的标准,该企业2026年2月到2027年6月所有的销售额也都需要按一般纳税人补税。

  这仅仅是税款,还没有考虑滞纳金和罚款。初步测算,违法后果应该是原先的十倍以上。

  这个后果的严重性,不知道所有的小规模纳税人意识到了没有。

  对此,我只有两个建议:

  一是不要隐匿、分拆收入,这些已经是被定性为偷税的行为了,是会无限期被追征税款的行为,被查到的后果和之前的“收益”相比,可能是小巫见大巫。

  二是小规模纳税人从今之后,也应该尽量取得专票,这样还有可能出现核算错误等情形更正申报,被升格为一般纳税人后,有可抵扣的进项税额,降低税收负担。

  其实如果合规处理,成为一般纳税人的税收负担未见得比小规模纳税人重很多,只要正常申报,这个新规不会对纳税人产生伤害。

  最大的伤害来之于无知无畏,来之于自以为的聪明,来之于不了解违法的后果。

  新规定是从2026年开始的,在一切都还来得及的时候,真希望所有的小规模纳税人能看到、知道、深刻领会这个政策。

增值税新政策,把小规模纳税人这个漏洞堵上了!

郝龙航     2026.01.02

  这个持续数十年的“纳税漏洞”被堵上了,必将带来一系列的涉及经济利益、经济责任、法律责任的争议问题。

  比如在2025年,某个体工商户成立当月,就安排做了一笔大生意,交易金额1亿元,由于此时该个体户为小规模纳税人,依旧规定当月按小规模纳税人报税,征收率为1%,次月申报后,该个体工商户主动或等主管税务机关通知,进行登记一般纳税人,此时可以选择登记当月或次月按一般纳税人计税,这相当于给了很大的自由选择权,更是有着极大的利益空间。

  但是,2026年1月1日起,上面的处理方式行不通了:纵使在次月登记为一般纳税人,但申报期达到一般纳税人销售额标准的,没有特别保持小规模纳税人身份的,就需要按一般纳税人计税,对于没有或缺少进项,或者是想节约增值税的纳税人来说,就失去了选择权。

  何去何从?充分要进项,要进项也要先掏钱付进项才是,若有胆量去虚开取得进项,这不仅是经济利益的问题,还把自己向刑事责任上推了!莫做!

  或许有人说:

  要不,成立多个主体吧,原来是一个主体,现在成立10个就是5000万元,行不行?要注意,此时要么交易做实,而别认为“空中分账”就得到美事了!

  要不,改变经营模式,从原来的经销贸易模式,改为收佣金的服务模式,减少税基的增大;此时的合同交易关系一定要明确清楚。

  ......

  但合规纳税的立意不能变,要改变,不是在政策层面,而是在生意层面上入手。新变化,新挑战,这不是坏事,而是要看成机会!

  不过好在,25年之前的查补税等出现登记为一般纳税人标准的时候,最早的一般计税方式从2026年1月1日起算,而不是无限的追溯。小编担心的是未来,对于因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判定出现的销售额的前置情形下,追溯、调整、滞纳金等等,这真不是一件简单的事儿了。

我要补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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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案是不行的。按照税法规定,发生应税交易,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销售款项索取凭据的当日;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日。收讫销售款项,是指纳税人发生应税交易过程中或者完成后收到款项;取得销售款项索取凭据的当日,是指书面合同确定的付款日期,未签订书面合同或者书面合同未确定付款日期的,是指应税交易完成的当日,即货物发出、服务完成、金融商品所有权转移、无形资产转让完成或者不动产转让完成的当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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