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份命令,终结我国税收“双轨制”时代
发文时间:2026-1-4
作者:张学斌
来源:转让定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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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5年12月27日,周六,尽管同学们期待已久的《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真容”一直未现,但人大常委会今天一口气发布了6个主席令(第63号到第68号)。估计朋友圈里,大家刷的多半是《民用航空法》《渔业法》《对外贸易法》等,因为毕竟一个关系出行,一个关系吃饭,另一个关系生意。

  但我却盯着排在最后、字数最少的第68号主席令,看了很久很久很久,感概时间匆匆已经30多年过去,咱们这些60年度的老财税人可是见证了这一历史的!

  其实,68号主席令干了一件看似不起眼、但意义极为重大的事——

  正式废止了一份存在长达32年的外资税收“过渡文件”。

  这份文件的名字是真很长,叫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适用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等税收暂行条例的决定》。下文咱们简称它为“93决定”吧。

  可能很多人会问:一个早就不用的老文件,废不废有什么区别?No,这区别大着呢!

  一、这份“93决定”,当年是干什么用的?

  时间拨回1993年。

  那时,中国税制是内外两套:

  内资企业交增值税、营业税,外资企业交“工商统一税”。

  但1994年分税制改革已经确定,流转税必须统一。问题是——

  如果直接让外资企业套用新税制,很多企业税负会突然上升。

  在当年那个高度依赖招商引资的环境下,这是个现实难题。

  于是,1993年12月29日,全国人大常委会紧急通过了这个“93决定”。

  它当时主要就干了两件事:

  法律上兜底:明确外资企业也适用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

  政策上安抚:因税制转换增加的税负,实行5年返还。

  说白了,它是一座桥,专门用来护送外资企业从旧税制,平稳过渡到新税制。

  二、既然早就“过期”,为什么现在还要废止?

  因为它已经不只是“没用了”,而是不该再留着了。

  第一,过渡期早就结束了。

  5年返还1999年就到期,这个文件在实体层面早已失去作用。

  第二,它还在讲“营业税”。

  而营业税在2016年“营改增”后已经彻底退出历史舞台,一个还在规范营业税的法律文件,本身就很尴尬。

  最关键的是第三点。制度逻辑已经彻底变了。

  2020年《外商投资法》实施后,外资企业的法律定位非常清晰:

  首先是中国企业,其次才是外资。

  在这样的体系下,税法适用根本不需要再“单独点名”。

  内资适用的税法,外资当然也适用,这是默认规则,而不是特殊安排。

  继续保留“93决定”,反而像是旧时代“双轨制”的残影。

  三、这次废止,意味着什么?

  实操上,它不会让外资企业明天少交或多交一分钱税。

  但在制度层面,它完成了最后一块拼图。

  回往看这30多年,外资税收待遇走过了一条清晰的路径:

  90年代:各种优惠、返还,明显的“超国民待遇”;

  2008年:内外资企业所得税统一;

  2010年:城建税、教育费附加统一;

  2025年:清理掉最后一份“外资流转税特别文件”。

  这意味着,中国吸引外资,已经不再靠“特事特办”,而是靠市场、产业链和法治确定性。

  对外资来说,这反而是好事。

  规则越简单,预期越稳定。

  四、转让定价人最后的一点感概

  法治的进步,很多时候不在“出台了什么新法”,

  而在于——该退场的文件,能不能体面离开。

  第68号主席令做的,正是这件事。

  那个外资税收需要单独说明、单独安抚的时代,

  随着2025年的结束,终于被完整封存进历史档案。

  从法律体系上看,无论是跨国公司,还是街角小店,

  在税法的尺度下,都是同一类纳税人。

  这,才是一个成熟市场经济体真正自信的样子。

我要补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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