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税进项抵扣六大关键变化
发文时间:2026-3-16
作者:四川税务
来源:四川税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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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6年1月1日起,《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以下简称《增值税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增值税法实施条例》)正式同步施行。标志着我国第一大税种——增值税,完成了从“暂行条例”到“正式法律”的历史性跨越。此次立法在整体保持现行税制框架和税负水平基本不变的基础上,对进项抵扣规则进行了系统性优化与完善,旨在进一步打通抵扣链条,降低企业税负。为确保广大纳税人准确理解并享受新政红利,特此提示以下关键变化。

  变化一:部分用于“不属于应税交易”情形的进项可抵扣

  依据《增值税法》第六条和《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二条,纳税人购进货物、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用于《增值税法》第六条规定的“不属于应税交易”四种情形的,其对应的进项税额可以抵扣。

  情景:

  某交通运输服务企业按政府指令,在指定时段、区域提供公益性应急交通服务并收取定额行政事业性收费,企业为提供该服务购进燃料,燃料对应的进项税额可以抵扣。

  分析:

  该企业收取的定额行政事业性收费,属《增值税法》第六条规定的“收取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非应税交易情形,其为提供该公益性应急交通服务购进燃料对应的进项税额,可按规定予以抵扣。

  变化二:优化“非正常损失项目”的具体范围

  依据《增值税法》第二十二条第三项,非正常损失项目对应的进项税额不得从其销项税额中抵扣。依据《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十九条,非正常损失主要指是指因管理不善造成货物被盗、丢失、霉烂变质,以及因违反法律法规造成货物或者不动产被依法没收、销毁、拆除等情形。本次调整删减了非正常损失的不动产、不动产在建工程所耗用设计服务的进项抵扣限制,允许其进项抵扣;同时优化了构成不动产实体的材料和设备范围。

  情景:

  某公司正在开发建设一栋商业楼,因项目严重违反当地城市规划法规,被责令强制拆除,该不动产在建工程所耗用的设计服务对应的进项税额可以抵扣。

  分析:

  该不动产在建工程拆除形成的损失,属于因违反法律法规造成的非正常损失。依据《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十九条第四项规定,企业核算应转出的进项税额时,仅就该不动产在建工程所耗用的购进货物及建筑服务予以核算,设计服务对应的进项税额无需作转出处理。 

  变化三:特定服务转售可抵扣

  依据《增值税法》第二十二条第五项规定,购进并直接用于消费的餐饮服务、居民日常服务和娱乐服务对应的进项税额不得从其销项税额中抵扣。

  情景:

  某酒店无自有餐饮服务,向中餐厅采购餐券并售予住店客人,该酒店对该笔餐饮采购支出对应的进项税额进行抵扣。

  分析:

  酒店外购餐饮服务转售给客人,属于生产经营的中间环节,非酒店自身直接消费,对应的进项税额可按规定予以抵扣。

  变化四:无法划分的进项税额转出

  依据《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三条,一般纳税人购进货物(不含固定资产)、服务,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和不得抵扣非应税交易而无法划分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的,应当按照销售额或者收入占比逐期计算当期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并于次年1月的纳税申报期内进行全年汇总清算。

  情景:

  某一般纳税人企业部分业务适用简易计税方法,其办公大楼产生的水电费、物业费等共同支出无法在一般计税与简易计税项目间准确划分。

  分析:

  该公司办公大楼产生的水电费、物业费,应按下列公式逐期计算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并于次年1月汇总清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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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变化五:长期资产按“大小”区别管理

  依据《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根据资产原值,对混合用途长期资产的进项税额抵扣进行差别化管理。

  小额资产:原值不超过500万元的单项长期资产,对应的进项税额可以全额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大额资产:原值超过500万元的单项长期资产,购进时先全额抵扣进项税额,后续在混合用途期间,需按调整年限逐年计算并转出不得抵扣的部分。

  情景:

  某公司购入一台价值580万元的生产设备,既用于应税产品的生产制造(可抵扣),也用于免税产品的生产制造(不可抵扣)。

  分析:

  该设备原值超500万元,其购入时进项税额全额抵扣,后续该资产发生混合用途的,应依照财政部、税务总局《长期资产进项税额抵扣暂行办法》相关规定,计算对应进项税额并作转出处理。

  变化六:列明旅客身份信息的电子发票可抵扣

  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布的2026年13号公告《关于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等有关事项的公告》,一般纳税人购进国内旅客运输服务,除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外,取得电子发票(铁路电子客票)、电子发票(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以及列明旅客身份信息的公路、水路等其他客票,可以按照规定确定进项税额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情景:

  某公司员工因公出差乘坐网约车,取得未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对应进项税额不得抵扣。

  分析:

  依据规定,企业取得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网约车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可按照“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公路、水路等其他客票”相关规定抵扣进项税额;未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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