供热企业计算缴纳环保税:警惕税源基础信息采集错误
发文时间:2026-4-10
作者:唐永锋 刘清荷
来源:中国税务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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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月中上旬,东北地区陆续停止供暖,很多热力生产供应企业(以下简称供热企业)开始准备2026年第一季度的环境保护税申报、缴纳工作。回顾整个供暖季供热企业的咨询情况,笔者发现,漏采、错采环境保护税基础税源信息,是一些供热企业错误缴纳环境保护税的主要原因。在实践中,供热企业须以排污许可证为核心,结合环境影响评价报告等材料,梳理全流程排污环节,全环节、全品目、全量采集信息,按规定适用税收政策,从源头上防范税务风险。

  问题一:未全量采集大气排放口基础税源信息

  A供热企业拥有1台燃煤锅炉,排污许可证载明其有组织排放口1个、无组织排放产污环节2个,分别为锅炉排放口、装卸装置产污环节、堆场产污环节,其中锅炉排放口排放的污染物有:二氧化硫、氮氧化物、颗粒物(烟尘)、汞及其化合物、一氧化碳、氨、林格曼黑度,装卸装置和堆场产污环节排放的污染物均为颗粒物(一般性粉尘)。但是,A供热企业仅采集了锅炉排放口的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烟尘和堆场产污环节的一般性粉尘,未采集锅炉排放口的汞及其化合物、一氧化碳、氨(林格曼黑度不属于应税污染物,无需采集),也未采集装卸装置产污环节的税源信息,形成了税源信息采集的遗漏,存在漏报环境保护税的风险。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第九条明确,每一排放口或者没有排放口的应税大气污染物,按照污染当量数,从大到小排序对前三项污染物征税。在采集税源基础信息时,排污单位应遵循“应采尽采”的原则,根据排污许可证、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以及企业实际生产经营等基础信息,对所有排放口的应税污染物进行全量采集。

  供热企业做好大气污染物排放口全量采集,应逐一对照排污许可证载明的排放口信息,全面排查排污环节,并重点核查无组织排放口如装卸、堆场等易被忽视的排污节点,梳理每个排放口对应的应税污染物,避免因实际排污环节与证件载明不符导致的采集遗漏。

  问题二:应税大气污染物名称采集有误

  B供热企业锅炉排放口排放的颗粒物,为燃煤燃烧产生的颗粒物。B供热企业在税源采集时,将该污染物错误采集为“一般性粉尘”,未按规定采集为“烟尘”,导致其环境保护税计税依据不准确,存在错误申报缴纳环境保护税的风险。

  《财政部 税务总局 生态环境部关于明确环境保护税应税污染物适用等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117号)对颗粒物的应税名称作出明确界定,燃烧产生废气中的颗粒物,按照烟尘征收环境保护税;排放的扬尘、工业粉尘等颗粒物,除可以确定为烟尘、石棉尘、玻璃棉尘、炭黑尘的外,按照一般性粉尘征收环境保护税。烟尘的污染当量值为2.18千克,一般性粉尘的污染当量值为4千克,错误采集会直接影响计税结果。

  笔者提醒,供热企业规范采集应税大气污染物名称,核心是精准区分不同类型颗粒物的应税归属,针对锅炉燃烧环节产生的颗粒物,应按烟尘采集税源信息;对于装卸、堆场、物料输送等环节产生的扬尘、工业粉尘,在无法归为特定粉尘类型的情况下,按一般性粉尘采集。同时,企业须对照税收政策与排污许可证载明的污染物名称,准确填写采集的应税污染物名称,避免因名称混淆导致计税偏差。

  问题三:锅炉排放口执行标准采集有误

  C供热企业锅炉排放口采集的执行标准为国家标准,对应的二氧化硫、氮氧化物、颗粒物标准浓度值分别为200毫克每立方米、200毫克每立方米、30毫克每立方米。然而其所在的D省出台了更严格的地方锅炉大气污染物执行标准,其对应标准浓度值远低于国家标准,分别为50毫克每立方米、50毫克每立方米、15毫克每立方米。C供热企业未按规定选择应适用的D省地方标准,错误享受了环境保护税减免税优惠。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并税费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9号)附件2对税源基础信息中的“执行标准”作出明确规定,“按照孰严原则选择填写国家或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名称及编号”;对应的“标准浓度值”须填写所选执行标准的数值。

  据此,C供热企业应按照孰严原则选定执行标准,准确采集税源基础信息。笔者提醒,当国家或地方排放标准调整时,应及时终止原税源基础信息,并按照新标准采集信息,确保执行标准无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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