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税专项附加扣除易错点:住房贷款利息篇
发文时间:2026-5-6
作者:厦门税务
来源:厦门税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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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5年度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办理时间为2026年3月1日至6月30日。其中,住房贷款利息专项附加扣除是年度汇算中的重要扣除项目,纳税人在填报过程中容易出现政策理解偏差。为此,小编梳理了高频易错点,帮助大家更准确地理解政策、合规完成填报。

  易错点1 夫妻分居两地,住房贷款利息和住房租金专项附加扣除分别同时享受

  举例:我在厦门市工作并租房,妻子在漳州市工作并在市区贷款买房,享受首套住房贷款利率,可以由我填报住房租金专项附加扣除,我的妻子填报住房贷款利息专项附加扣除吗?

  正确做法:

  不可以。

  纳税人及其配偶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能同时分别享受住房贷款利息和住房租金专项附加扣除。

  政策依据:

  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发〔2018〕41号)第二十条规定,纳税人及其配偶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能同时分别享受住房贷款利息和住房租金专项附加扣除。

  易错点2 夫妻婚前各自购买住房发生的首套住房贷款利息,婚后双方分别就自己购买的住房享受100%扣除

  举例:我与妻子分别在婚前各自购入厦门市一套房产,享受的都是首套住房贷款利率,并且婚前各自都填报了住房贷款利息专项附加扣除,婚后需要更改扣除信息吗?

  正确做法:

  需要更改扣除信息。

  夫妻双方婚前各自购买的住房发生的首套住房贷款利息支出,婚后可选择以下两种方式之一享受专项附加扣除:

  1.选择其中一套住房,由购买方按扣除标准的100%扣除;

  2.由夫妻双方对各自购买的住房分别按扣除标准的50%扣除。

  政策依据:

  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发〔2018〕41号)第十五条规定,经夫妻双方约定,可以选择由其中一方扣除,具体扣除方式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能变更。

  夫妻双方婚前分别购买住房发生的首套住房贷款,其贷款利息支出,婚后可以选择其中一套购买的住房,由购买方按扣除标准的100%扣除,也可以由夫妻双方对各自购买的住房分别按扣除标准的50%扣除,具体扣除方式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能变更。

  易错点3 在同一自然年度,先租房后购买房产并开始偿还住房贷款,同时填报住房租金和住房贷款利息专项附加扣除

  举例:纳税人小吴2025年1-6月在工作所在地厦门市租房,2025年7月购房,并于7月开始偿还住房贷款(贷款期限240个月,享受首套住房贷款利率)。那么年度汇算时,小吴可以按租房期间和还房贷期间分别填报住房租金和住房贷款利息专项附加扣除吗?

  正确做法:

  只能二者择一填报扣除。

  在2025年1-6月的住房租金专项附加扣除和2025年7-12月的住房贷款利息专项附加扣除之间选择一个进行填报扣除。

  政策依据:

  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发〔2018〕41号)第二十条规定,纳税人及其配偶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能同时分别享受住房贷款利息和住房租金专项附加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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