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税法》施行后,境外银行跨境融资业务的税务影响与应对
发文时间:2026-5-14
作者:周亮 郭秋蕴
来源:大成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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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引言

  2026年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以下简称“《增值税法》”或“新法”)及其实施条例正式施行,增值税规则完成从部门规章到国家法律的升级。对于香港银行等境外金融机构而言,其面向境内客户开展的跨境融资等核心业务是否仍需要缴纳增值税?新法会带来哪些税务影响?本文结合境外银行实务,梳理新规下应税判定、扣缴规则,并提出相应的合规应对建议,为境外金融机构开展境内相关业务提供参考。

  二、《增值税法》的主要规则及税务影响

  (一)境外银行提供金融服务需缴纳增值税

  根据《增值税法》第三条的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包括个体工商户),为增值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法规定缴纳增值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实施条例》”)第二条第二款规定,增值税法第三条所称服务,包括金融服务等生产生活服务。因此,境外银行在境内销售金融服务(如跨境贷款、保函、信用证等),属于境内应税交易,应依法缴纳增值税。

  该项征税规则自《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以下简称“36号文”)实施以来即已适用,新法实施后征税要求保持不变,但规则层级更高、执法依据更明确。境外银行需梳理自身业务,准确判断是否属于中国境内增值税应税范围。

  (二)应税交易以境内消费为判定标准

  关于应税交易的认定标准,《增值税法》及《实施条例》第四条明确列举了“服务、无形资产在境内消费”的情形,其中包括“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销售服务、无形资产,在境外现场消费的服务除外”。

  因此,应税交易的核心判定标准为“服务在境内消费”。境外银行向境内主体提供跨境贷款、担保、贸易融资等服务,通常均属于境内应税交易;仅境外现场消费、不涉及境内主体使用的服务,不构成境内应税交易。

  (三)金融服务适用6%的税率

  根据《增值税法》第十条及《关于增值税征税具体范围有关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9号)的规定,在境内销售金融服务(含贷款服务、直接收费金融服务、保险服务和金融商品转让),适用6%的增值税税率。

  增值税以增值额为计税依据,一般计税方法公式为:应纳增值税=销项税额−进项税额。例如,某境内银行向境内企业提供整体服务,包含需要聘请境外第三方金融机构提供境外金融服务,共收取境内企业服务费100万元(不含税)、增值税6万元(100万元×6%,即销项税额);为提供该服务,该银行向境外第三方金融机构支付金融服务费20万元(不含税)、增值税1.2万元(20万×6%,即进项税额),则该境内银行应纳增值税为4.8万元(销项税额6万-进项税额1.2万)。

  (四)境内购买方需履行增值税扣缴义务

  《增值税法》第十五条规定,境外单位和个人在境内发生应税交易,以购买方为扣缴义务人;按照国务院的规定委托境内代理人申报缴纳税款的除外。因此,境外银行与境内主体发生应税交易的,由境内购买方履行扣缴义务。但新规并未明确约定税负由哪一方最终承担。若跨境业务合同中未清晰约定税负承担与扣缴安排,境内付款方在向境外银行付款时可能扣除相应增值税,导致境外银行实际收取的款项低于合同约定的净额,可能因此产生收入损失。

  三、实例分析:哪些跨境融资业务需要缴纳增值税

  随着新法落地,跨境融资业务的增值税征税边界更加明确,应税与非应税业务情形梳理如下:

  1. 应税项目(适用6%税率):境外银行向境内企业收取的贷款利息、担保费,以及与贷款直接相关的投融资顾问费、手续费、咨询费等。

  2. 非应税项目:服务完全发生在境外、不在境内消费、与境内无实质关联的费用。例如,境外银行为境外主体提供的境外债券承销(未涉及境内标的)、境外同业资金拆借、境外账户管理等业务费用。

  举例说明如下:在下图所示的交易结构中,

       ①A银行境内分行向境内公司提供开立保函服务,属于境内银行提供的金融服务,需按6%的税率缴纳增值税;

       ②A银行香港子行向A银行境内分行提供转开保函服务,构成“服务在境内消费”的应税交易,由A银行境内分行作为购买方履行增值税扣缴义务;

       ③A银行香港子行与A银行法兰克福子行之间的服务发生在境外主体之间,未被境内主体直接使用,也未与境内消费产生直接关联,通常不属于境内应税交易,无需在中国缴纳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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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境外银行跨境融资的合规建议

  为应对《增值税法》带来的变化,境外银行可从以下两方面优化跨境融资业务合规管理:

  (一)优化合同税务条款,明确税负承担

  在合同条款完善方面,应将增值税安排作为跨境业务合同的必备条款。在相关合同中,明确约定境外银行收取的利息、手续费、担保费等各类款项均为不含增值税的净额款项,并清晰约定税负承担主体,由境内付款方依法履行扣缴义务,保障银行收款净额不受扣减。

  (二)持续关注政策动态,及时调整业务策略

  《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对贷款服务进项抵扣使用了“暂不得抵扣”的表述,并配套建立了政策评估机制,这意味着贷款服务进项税额抵扣政策未来存在调整可能。境外银行应持续关注财政部、税务总局发布的相关配套规则与政策评估进展,根据最新政策动态,适时调整业务定价、优化合同条款及规范操作流程,确保业务合规开展。

  五、结语

  《增值税法》实施后,跨境融资业务的税务规则更加清晰稳定。新法以服务在境内消费为判定依据,明确境外银行向境内提供贷款、保函等金融服务,相关利息、手续费、担保费等按6%的税率缴纳增值税,由境内购买方代扣代缴。境外银行无需自行申报缴税,但需在业务合同中完善税务条款、明确税负归属,持续关注政策动态并及时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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