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公司增值税销售额不含代收的政府性基金?
发文时间:2026-6-1
作者:张海涛
来源:张海涛财税政策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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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实务中,物业公司代收水电费比较常见。由于收取的水费中通常都会包含“污水处理费”,收取的电费中通常都包含“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物业公司在申报增值税税时,这类政府性基金是否要计入其销售额?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第六条规定,纳税人收取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不属于应税交易。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的规定,增值税法第十七条所称全部价款,不包括纳税人代为收取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

  单独看这两个文件,物业公司在申报增值税时,其销售额似乎不应包括代收的“污水处理费”和“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

  然而,事实并非如此!

  一、代收的“污水处理费”

  按照《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税〔2014〕151号)第十三条的规定,“使用公共供水的单位和个人,其污水处理费由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委托公共供水企业在收取水费时一并代征,并在发票中单独列明污水处理费的缴款数额。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应当与公共供水企业签订代征污水处理费合同,明确双方权利义务。”

  因此,对相关政府主管部门与自来水厂(公司)签订代征合同,委托自来水厂(公司)随水费收取的污水处理费,不属于自来水厂(公司)的销售额,不征收增值税。

  但是,物业公司不属于收取或者代为收取污水处理费的法定主体,其以自己名义收取自来水水费并开具发票的,应以收取的全部价款

  为销售额(不能扣除“污水处理费”和“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按规定申报缴纳增值税。

  另,按照《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法施行后增值税优惠政策衔接事项的公告》(2026年第10号)的规定,在2026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期间,低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物业公司,其销售自来水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销售额的3%计算缴纳增值税(对应的进项税不得抵扣)。

  二、代收“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

  按照《财政部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可再生能源发展基金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综〔2011〕115号)的规定,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属于政府性基金,由电网企业代征。

  因此,对电网企业在收取电费时,按照财综〔2011〕115号文件等规定代征的可再生能源发展基金,不属于电网企业的销售额,不征收增值税。

  但是,物业公司不属于政策规定的代为收取“可再生能源发展基金”的法定主体,其作为电力用户已向电网企业缴纳相关政府性基金。物业公司收取电费的行为属于转售电力行为,以收取的全部价款为销售额,按规定申报缴纳增值税(相应的进项税在取得符合要求的抵扣凭证后可以抵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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