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回收企业:总结经验,做好后续汇缴
发文时间:2026-6-8
作者:王英 王富贵 王帆
来源:中国税务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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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5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已经收官。对资源回收企业而言,2025年度是“反向开票”政策全面实施后的首个完整汇算清缴年度。笔者发现,在2025年度汇算清缴中,有的资源回收企业前期未关注政策变化、未准确掌握填报口径。笔者提醒资源回收企业,及时总结2025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得失,为今后提高汇算清缴质量奠定坚实基础。

  立足行业特性,把握核心要点

  实务中,部分资源回收企业从自然人处回收废旧物资,这些销售废旧物资的自然人通常“不带票销售”。为解决资源回收企业缺乏合规的增值税进项抵扣、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等问题,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关于资源回收企业向自然人报废产品出售者“反向开票”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4年第5号),明确自2024年4月29日起,符合条件的资源回收企业可以向自然人报废产品出售者开具发票(以下称“反向开票”)。相关企业在进行汇算清缴申报时,需重点关注收入确认、发票开具、成本核算等合规要点。

  在收入确认方面,应遵循权责发生制原则。《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75号)第一条明确,除企业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另有规定外,企业销售收入的确认,必须遵循权责发生制原则和实质重于形式原则,与发票开具时间、款项收取时间无必然关联。实务中,资源回收企业存在“先发货出库、延后开票、跨年对账结算”的经营模式,有的企业误以发票开具时间或回款时间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进而导致跨年度收入确认滞后、申报错误。资源回收企业应在满足商品所有权及相关风险转移等条件时,及时确认收入。

  在发票开具方面,规范开具凭证,防范无票列支风险。在“反向开票”政策实施前,扣除凭证不合规是资源回收企业汇算清缴常见的涉税风险。“反向开票”政策实施后,资源回收企业向自然人报废产品出售者收购报废产品,符合条件的资源回收企业可以向出售者开具发票;向其他企业、个体工商户采购的,仍须从对方处取得合规发票或其他合法凭证。同时,税前扣除的成本费用必须遵循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原则,严禁虚构收购业务、虚增经营成本。

  在成本核算方面,区分计税方式,规范成本口径。符合条件的资源回收企业,可自主选择一般计税或简易计税的增值税计税方式,两种增值税计税方式对应的企业所得税成本核算口径不同。具体而言,选择简易计税方法的企业,增值税进项税额不得抵扣,需全额计入废旧物资采购成本;选择一般计税方法的企业,增值税进项税额可以抵扣,但已抵扣的增值税进项税额,不得重复计入成本税前扣除。在汇算清缴时,企业应精准区分两类计税方式的账务处理差异,防止增值税进项税额重复入账。

  符合条件的资源综合利用企业,还可以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九条规定,企业以《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以下简称《目录》)规定的资源作为主要原材料,生产国家非限制和禁止并符合国家和行业相关标准的产品取得的收入,减按90%计入收入总额。前款所称原材料占生产产品材料的比例,不得低于《目录》规定的标准。笔者提醒,企业享受这项税收优惠,须同时满足《目录》规定的资源品种、产品范围、资源占比等原料技术标准,且产品符合国家或行业相关质量标准,具体可查看《目录》要求。还需注意,该优惠针对的是资源综合利用生产加工行为;仅开展废旧物资收购、分拣、打包、直接销售等未进行实质性加工生产的企业,不符合这项政策的适用条件。

  关注重点表单,熟悉填报口径

  结合2025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实践,笔者提醒资源回收企业在后续汇算清缴时,重点关注基础信息校验、收入成本核算、税会差异调整、税收优惠享受等事项,并掌握对应表单的填报口径。

  首先,根据企业具体情况,准确填写《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基础信息表》(A000000)。该表承载企业的基础信息,资源回收企业准确填写该表,是正确判定所属行业、合规享受相关税收优惠的基础。具体来说,资源回收企业须正确填报“105所属国民经济行业(填写代码)”,确保行业归类与再生资源回收行业属性匹配,与实际经营业务一致。同时,资源回收企业还需要准确填写“103资产总额(填写平均值,单位:万元)”“104从业人数(填写平均值,单位:人)”。其中,对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电子税务局判别后自动计算减免税金额,纳税人确认即可。

  其次,准确核算收入、成本,认真填写《一般企业收入明细表》(A101010)、《一般企业成本支出明细表》(A102010)。资源回收企业须准确核算收入、成本。资源回收企业取得的废旧金属、废纸、废塑料等废旧物资销售收入,属于企业的主营业务收入,应计入《一般企业收入明细表》(A101010)的第2行“(一)主营业务收入(3+5+6+7+8)”。

  资源回收企业发生的收购废旧物资的采购成本、与采购直接相关的分拣费等直接经营成本,应计入《一般企业成本支出明细表》(A102010)的第2行“(一)主营业务成本(3+5+6+7+8)”;发生的其他业务收入对应的成本,应计入《一般企业成本支出明细表》(A102010)的第9行“(二)其他业务成本(10+12+13+14+15)”。同时,资源回收企业在核算时,应注意收入确认与成本结转口径的一致性,确保收入与成本合理匹配。

  再次,注意纳税调整事项,准确填写《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A105000)。该表单是企业规范税会差异的关键报表。资源回收企业发生跨年未开票收入,应在汇算清缴环节据实调整确认,消除税会确认时点差异。例如,资源回收企业会计上未确认收入,税法当期需确认的跨期销售收入,应在该表第11行“(九)其他”作纳税调增处理;对年度内已列支成本、但汇算申报前未取得合规税前扣除凭证的支出,应在该表第30行“(十七)其他”作纳税调增处理。笔者建议,资源回收企业对跨期收入、预估成本等项目,逐项核对、精准调整,避免应调未调、错调漏调引发税务风险。

  最后,享受相关优惠的企业,应准确填写《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主表》(A100000)。2024年修订版报表取消《免税、减计收入及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A107010),相关优惠事项统一整合至主表填报。这对资源回收企业申报资源综合利用优惠有直接影响,财务人员需掌握最新填报规则,重点关注主表第22行“减:免税、减计收入及加计扣除(22.1+22.2+…)”,在22.1明细行选择“资源综合利用生产产品取得的收入减计”优惠事项,填报金额为符合政策条件收入的10%。资源回收企业填报优惠事项时,应严格对照《目录》及资质要求,仅将符合政策条件的收入纳入优惠范围,剔除无合规资质、未单独核算、不符合政策要求的业务收入。

  聚焦合规经营,厘清实操关键事项

  笔者认为,资源回收企业汇算清缴的主要风险事项,集中于业务真实性管控和税前扣除凭证合规审核。

  资源回收企业应取得合规扣除凭证,防范“白条入账”引发税务风险。在日常业务中,资源回收企业除发放的职工薪酬外,当期营业成本、期间费用须按规定取得发票等合规凭证进行税前扣除。企业若扣除的成本费用发票取得比率不高,易触发风险。企业需在年度经营中关注取票情况,杜绝虚开补票、白条入账等违规行为,否则将面临税务处罚的风险。

  同时,资源回收企业需强化全链条校验,筑牢业务真实性的底线。实务中,部分资源回收企业存在“重发票、轻实质”的误区,片面认为取得发票即可扣除,忽视货物流、资金流、业务流的闭环匹配,滋生业务真实性风险。笔者建议,资源回收企业应自查大额、高频收购业务,确保货物库存、业务单据、账务凭证、资金流水与开具发票相匹配。

  此外,再生资源收购业务受散户结算滞后、人员流动性大等因素影响,汇算清缴期结束前往往存在少量业务未取得发票的情况,资源回收企业可依规适用追溯扣除政策。《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明确,企业以前年度应当取得而未取得发票,且相应支出在该年度没有税前扣除的,在以后年度取得符合规定的发票、其他外部凭证或按规定可以证实其支出真实性的相关资料,相应支出可以追补至该支出发生年度税前扣除,但追补年限不得超过5年。


  来源:中国税务报  2026年06月05日  版次:06   作者:王英 王富贵 王帆

  (中国税务报社霍志远税收宣传工作室供稿。作者单位: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秦皇岛市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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