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读《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全国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6年版)〉的公告》
发文时间:2026/09/30
作者:国家税务总局政策法规司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政策法规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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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出台背景和重要意义。规范税务执法行为、优化税务执法方式是税务部门依法治税的重要内容。近年来,税务总局指导东北、西南、西北、中南、华北、华东等全国六大区域税务部门陆续制定了区域内统一的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在规范税务执法、维护纳税人权益、推进税收治理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但也逐渐反映出一些问题,不完全符合维护法治公平、强化合规管理和加快推进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的要求。制发《公告》、发布《裁量基准》是税务部门维护法治公平、强化合规管理的有力举措,有利于促进税务执法标准统一,保障纳税人缴费人合法权益,优化税收营商环境,助力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

二、主要内容。相较于六大区域裁量基准,主要在以下方面进行了优化:一是统一体例结构,总体上划分为「轻微、较轻、一般、较重、严重」5个裁量阶次,逐项列明法定依据、适用条件和具体标准;二是统一裁量标准,选择与违法行为关联度高且能客观反映违法行为性质、危害后果和改正情况的裁量因素进行合理组合;三是统一执行口径,明确关键概念的内涵外延,如明确将税务行政处罚「首违不罚」中的「首违」界定为「一个自然年度内(即当年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首次发生」,进一步提升执法确定性。《裁量基准》涵盖9类66项税务违法行为事项,具体包括:违反税务登记管理类(第1-10项)、违反账簿凭证管理类(第11-15项)、违反纳税申报管理类(第16-18项)、违反税(费)款征收管理类(第19-30项)、违反税务检查管理类(第31-33项)、违反发票及票证管理类(第34-59项)、违反税务纳税担保管理类(第60-62项)、违反涉税专业服务管理类(第63-65项)、违反涉税信息报送类(第66项)。需要强调的是,《裁量基准》是对现行税收法律、行政法规和税务部门规章规定的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的细化与量化,未创设新的处罚事项,未改变法定处罚种类与幅度。

三、「轻微不罚」事项。2021年,税务总局分两批明确了14项税务行政处罚「首违不罚」事项。为持续优化营商环境,更好地实现执法力度与执法温度统一,《裁量基准》除了将已明确的14项「首违不罚」事项全部纳入「轻微」阶次明确不予处罚外,还根据《行政处罚法》等相关规定,针对违法行为轻微,在税务机关发现前主动改正或者在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的期限内改正,且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8项事项,制定了《税务行政处罚「轻微不罚」事项清单》,涵盖税务登记、账簿凭证管理、发票管理和涉税信息报送等多个类型的轻微税收违法行为。

四、逾期不缴或少缴社会保险费行为的处罚。《裁量基准》进一步体现「税费皆重、税费一体、税费协同」理念,将「用人单位逾期不缴或少缴社保费」纳入「违反税(费)款征收管理类」处罚事项,运用「欠缴金额+费额占比」双维度分档,与税款征收类处罚事项的逻辑保持一致,既有力保障费款安全和职工权益,又有效压缩自由裁量空间。

五、逾期未申报行为的处罚。根据《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二条规定,裁量基准将「责令限期改正情况」「被认定为非正常户」作为裁量因素,运用「定额+幅度」科学设置处罚标准。在「较轻」和「一般」阶次设置按次定额处罚标准,在「较重」和「严重」阶次设置一定幅度的处罚标准,既提升实际操作便捷性,又限缩执法人员主观判断空间。

六、偷税违法行为的处罚。《裁量基准》综合采用「五年内处罚次数」「不缴或者少缴税款金额」「不缴或者少缴税款占应纳税额的比例」3个具体可量化裁量因素,划分4个裁量阶次:五年内首次被税务机关给予行政处罚,不缴、少缴税款不满50万元或者占应纳税款不满30%的,处不缴或者少缴税款50%的罚款;五年内首次被处罚,不缴、少缴税款50万元以上且占应纳税款30%以上的,处50%以上1倍以下的罚款;五年内二次以上被处罚,不缴、少缴税款不满50万元或者占应纳税款不满30%的,或者有其他较重情节的,处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五年内二次以上被处罚,不缴、少缴税款50万元以上且占应纳税款30%以上的,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同时将「积极配合税务检查,或在税务机关作出税务处理决定前主动全额补缴稽查查补税款」作为辅助裁量因素,符合条件的可以在各裁量阶次的处罚幅度内选择适用最低的处罚倍数。

七、与「合规开具发票」判定标准正负面清单的衔接。发票是经济活动的重要基础性票据。为加强发票管理、打击发票违法行为,《裁量基准》在「违反发票及票证管理类」中,针对24项违反发票管理的行为设置了处罚具体标准。纳税人开具发票行为属于「违规开票的负面清单」情形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税务机关适用《裁量基准》进行处罚。

八、实施日期。《公告》自2026年11月1日起施行。《公告》施行前发生税务违法行为、税务机关尚未对税务违法行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适用税务违法行为发生时的规定,但是按照《公告》执行有利于纳税人缴费人的除外。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政策法规司《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全国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6年版)〉的公告〉的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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