境内施工企业跨境提供建筑劳务涉税政策分析
发文时间:2020-05-07
作者:赵辉
来源:中汇武汉税务师事务所十堰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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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带一路”让走出国门的建筑施工企业在享有难得机遇的同时,也面临许多风险,其中的税收风险尤其突出。境内施工企业跨境提供建筑服务,涉及哪些国内税收?本文结合现行我国税收政策分析如下:


  1、增值税。《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十二条规定,在境内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是指:


  (一)服务(租赁不动产除外)或者无形资产(自然资源使用权除外)的销售方或者购买方在境内;…《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改增试点若干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53号)第一条规定,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发生的下列行为不属于在境内销售服务或者无形资产;


  (二)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的工程施工地点在境外的建筑服务、工程监理服务;


  (三)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的工程、矿产资源在境外的工程勘察勘探服务;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4《跨境应税行为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和免税政策的规定》第二条规定,下列跨境应税行为免征增值税:


  (一)工程项目在境外的建筑服务。


  (二)工程项目在境外的工程监理服务。


  从上述规定可以看出:工程总承包方和工程分包方为施工地点在境外的工程项目提供的建筑服务,均属于工程项目在境外的建筑服务,因此境内企业在境外提供建筑服务应当免征增值税。


  举例:江苏甲施工企业承包了位于南非的工程项目,甲企业将其中一部分工程分包给南非的乙施工企业,一部分工程分包给上海丙施工企业。根据上述规定,江苏甲企业和上海丙企业提供建筑服务的工程项目在境外,故甲企业和丙企业均免征增值税;南非乙企业为江苏甲企业提供建筑服务,且服务完全发生在境外,故南非乙企业不征增值税。


  应当注意: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跨境应税行为增值税免税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9号)的规定,跨境提供建筑服务免征增值税需要向纳税人的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纳税人应当完整保存相关免税证明材料备查。纳税人在税务机关后续管理中不能提供相关材料的,不得享受相关免税政策,对已享受的减免税款应予补缴,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处理。


  另外,纳税人发生跨境应税行为免征增值税的,应单独核算跨境应税行为的销售额,准确计算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其免税收入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境内企业在境外建设工程项目的出口退税政策。出口退税是世界各国普遍采用的一种鼓励出口的财政性措施,旨在通过退还出口货物的国内已纳税款,来提高本国产品在国际市场上的竞争力,以及增强本国出口企业的赢利能力。境内企业建设境外工程项目,在国内采购并出口项目建设所需的设备、材料等货物,涉及到退还这些出口货物在国内已经缴纳增值税的问题。


  根据《财政部 国税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39号)规定:


  1、出口企业出口货物,实行免征和退还增值税政策;


  2、出口企业对外援助、对外承包、境外投资的出口货物,视同出口货物实行免征和退还增值税政策。


  根据上述政策规定,中国企业在境外建设的三种类型的工程项目(对外承包工程项目、对外投资工程项目、对外援助工程项目),出口项目建设所需的设备、施工材料等货物,都可(全部或部分)退还国内已经缴纳的增值税。另外,《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生产企业开展对外承包工程业务出口货物退(免)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9〕538号)规定,属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生产企业开展对外承包工程业务而出口的货物,凡属于现有税收政策规定的特准退税范围,且按规定在财务上作销售处理的,无论是自产货物还是非自产货物,均统一实行免、抵、退税办法。凡属于国家明确规定不予退(免)税的货物,按现行规定予以征税。不属于上述两类货物范围的,如生活用品等,实行免税办法。


  由此企业如果符合规定,可以办理增值税退税。


  2、企业所得税。《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2007年第63号)第三条规定,居民企业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境外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七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三条所称来源于中国境内、境外的所得,按照以下原则确定:……(二)提供劳务所得,按照劳务发生地确定;……”


  因此,对我国境内企业跨境提供建筑服务属于来源境外所得,应当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


  但为了防止重复纳税,对境外所得已缴纳的企业所得税依法抵免。一般施工企业境外施工设立分支机构,在汇总计算境外应纳税所得额时,企业在境外同一国家(地区)设立不具有独立纳税地位的分支机构,按照《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计算的亏损,不得抵减其境内或他国(地区)的应纳税所得额,但可以用同一国家(地区)其他项目或以后年度的所得按规定弥补。但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完善企业境外所得税收抵免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7〕84号)的规定,自2017年1月1日起,在现行分国不分项抵免方法(分国抵免法)的基础上,纳税人也可以选择不分国别(地区)不分项的综合抵免方法(综合抵免法)。


  选择分国(地区)别计算境外税额的抵免限额的,某国(地区)所得税抵免限额=中国境内、境外所得依照企业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的规定计算的应纳税总额×来源于某国(地区)的应纳税所得额÷中国境内、境外应纳税所得总额


  企业从境外取得营业利润所得,虽有所得来源国(地区)政府机关核发的具有纳税性质的凭证或证明,但因客观原因无法真实、准确地确认应当缴纳并已经实际缴纳的境外所得税税额的,除就该所得直接缴纳及间接负担的税额在所得来源国(地区)的实际有效税率低于我国规定税率50%以上的外,可按境外应纳税所得额的12.5%作为抵免限额,企业按该国(地区)税务机关或政府机关核发具有纳税性质凭证或证明的金额,其不超过抵免限额的部分,准予抵免;超过的部分不得抵免。


  3、个人所得税。境内施工企业境外施工,雇佣的员工很多属于在中国境内居住的员工,属于居民个人。而居民个人来源于境外所得也应当依法向我国缴纳个人所得税,即居民个人来源于中国境外的综合所得,应当与境内综合所得合并计算应纳税额。但个人在境外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也应当在境外所在国(地区)缴纳个人所得税。


  为回避重复纳税,《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七条规定:居民个人从中国境外取得的所得,可以从其应纳税额中抵免已在境外缴纳的个人所得税税额,但抵免额不得超过该纳税人境外所得依照我国个人所得税法规定计算的应纳税额。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三款规定:居民个人在中国境外一个国家(地区)实际已经缴纳的个人所得税税额,低于依照前款规定计算出的来源于该国家(地区)所得的抵免限额的,应当在中国缴纳差额部分的税款;超过来源于该国家(地区)所得的抵免限额的,其超过部分不得在本纳税年度的应纳税额中抵免,但是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来源于该国家(地区)所得的抵免限额的余额中补扣。补扣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五年。


  居民个人来源于一国(地区)的综合所得抵免限额=中国境内和境外综合所得按规定计算的综合所得应纳税额×来源于该国(地区)的综合所得收入额÷中国境内和境外综合所得收入额合计


  举例:张三被境内施工企业派遣到境外工作,2019年全年共取得工资薪金45万元,其中,在境内期间取得工资薪金10万元,在境内预扣预缴个人所得税1万元;在境外工作发放工资薪金35万元,在境外所在国缴纳个人所得税2万元。张三除在本公司取得的工资薪金收入外无其他收入,在年度个人所得税汇算清缴应当将境内与境外工资薪金合并计算。


  假设张三允许扣除的减除费用、专项附加扣除等为10万元。计算张三境内和境外综合所得个人所得税应纳税额=(10+35-10)×25%-3.192=5.558万元,境外已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允许扣除限额=5.558×35÷45=4.3229万元,允许扣除的限额大于实际缴纳的个人所得税。


  因此按照实际缴纳的个人所得税扣除,由此计算张三应向境内补缴个人所得税=5.558-1-2=2.558万元。


  4、印花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11号)第七条的规定,应纳税凭证应当于书立或者领受时贴花。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施行细则》(财税字第〔1988〕255号)第十四条的规定,书立或者领受时贴花,是指在合同的签订时、书据的立据时、账簿的启用时和证照的领受时贴花。


  如果合同在国外签订的,应在国内使用时贴花。建设工程承包合同(包括总包合同、分包合同和转包合同)属于印花税应纳税凭证。


  对于签订人在中国境外签订的建设工程承包合同不征收印花税,将合同带入境内使用时则需要按规定缴纳印花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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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获得内贸险理赔款,需要缴纳所得税吗?

  依托宁波港口优势,我公司业务范围广泛,并具备规范的进出口贸易资质。为了进一步完善业务风险管控体系,我公司想就一些金额大、账期长以及较集中的项目合同投保内贸险。我想了解的是,企业投保内贸险时,在税务处理上应该注意什么?若获得内贸险理赔款,需要缴纳所得税吗?

  ——宁波中策动力机电集团有限公司财务负责人 梅欢

  内贸险的全称,是国内贸易信用保险。宁波大学商学院特聘研究员、副教授季浩介绍,内贸险是一种保障企业国内贸易应收账款安全的保险产品,有利于降低企业在贸易活动中面临的交易违约风险。今年6月,国内贸易信用保险共保体(以下简称共保体)正式成立,首期即提供高达100亿元的保险保障额度。共保体由国内多家保险公司组成,通过直接保险与再保险联通模式,提升内贸险承保能力,有效解决内贸险数据积累不足、保障能力不够等问题。

  投保内贸险有何作用?

  当前,我国不断推动内外贸一体化发展,国内内贸行业赊销情况较为普遍,2024年末我国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应收账款达26.06万亿元,较2023年末增长8.6%。季浩介绍,应收账款的规模攀升,扩大了市场对内贸险的需求。以宁波为例,2025年1月—9月,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宁波分公司已支持219家宁波企业拓展国内市场,内贸险总承保金额达213.4亿元。

  宁波作为全国首批内外贸一体化试点和首个国家保险创新综合试验区,在内贸险的帮助下,不少外贸企业迈开国内市场和国际市场“两条腿”,融入“双循环”,开拓新商机。例如,浙江前程石化股份有限公司在拓展内贸业务时,曾因下游买方资金紧张,导致45万元货款被拖欠。得益于投保的内贸险,该公司及时获得了赔付,有效化解了资金风险。该公司相关负责人顾杨表示,在内贸险的助力下,企业更能放心大胆地承接国内订单,实现了出口与内销的“内外兼修”。

  季浩提醒,企业在投保内贸险时,应基于赊销规模、客户结构及历史坏账情况进行综合判断。具体来说,企业应仔细甄别保险产品与条款,重点关注保障范围、免责事项、赔偿比例及免赔额等核心要素,确保保障内容与自身风险敞口相匹配。在此基础上,优先考虑那些偿付能力强、理赔效率高、能提供资信调查等增值服务的保险公司或共保体。

  从实践看,企业需要进行科学的成本效益分析,对比统保与选择性投保的模式差异,将保费成本与可能减少的坏账损失、获得的融资增信等收益进行权衡后再投保,并合理设置自留风险比例以降低保费。企业在完成投保后,仍需要履行如实告知、定期申报等保单义务,并持续加强内部客户信用管理与应收账款催收工作,将内贸险作为整体风控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获得理赔后是否纳税?

  企业投保内贸险,还应注意税务处理的合规性。企业在投保内贸险发生支出时,对于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所载明的进项税额,如果不属于用于简易计税项目、免税项目、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等明确规定不得抵扣的情形,可以从销项税额中予以抵扣。

  国家税务总局宁波市江北区税务局所得税科科长张玉庆提醒,企业为保障自身经营活动(如货物运输、交易风险等)而投保内贸险的支出,符合税前扣除条件的,可据实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在扣除过程中,企业应注意投保业务与其生产经营活动的相关性,取得保险公司开具的增值税发票,并且需要留存保险合同、保费支付凭证等资料备查,以证明支出的真实性与合理性。

  企业获得内贸险理赔款后,应先弥补企业发生的损失。企业发生的损失,减除责任人赔偿和保险赔款后的余额,依照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的规定扣除。若理赔款弥补完企业发生的损失后仍有余额,该余额应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缴纳企业所得税。因此,建议企业建立“投保—支出—理赔—核算”全流程的资料留存机制,包括合同、发票、理赔文件、损失证明等,在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结合税收政策,梳理税会差异,必要时咨询税务机关,确保税务合规处理。

  保险公司需要注意什么?

  内贸险不仅涉及投保企业,还涉及支付理赔款的保险公司。作为赔付方的保险公司,在税务处理上又需要注意什么呢?

  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宁波分公司财务负责人孙燕介绍,保险公司收到申请后,会对报案进行审核,如审核理赔材料的完整性、真实性以及与保单的关联性,核查贸易背景的真实性等,以判定损失是否在保障范围内且无免责事由;对于大额损失、买方失联等需现场核实的风险,需要委托相关人员或第三方进行查勘定损。审核通过后,保险公司会根据保单约定的赔偿比例计算赔款,支付给被保险方,从而履行其补偿企业应收账款坏账损失的政策性职能。完成赔付的同时,保险公司会取得代位求偿权,可向违约买方进行追偿,以此管理自身风险。整个流程旨在通过及时赔付,兑现保险合约承诺,帮助企业稳定现金流,维护商业信用环境。

  “保险企业在赔付过程中,应当加强对涉税事项的合规性管理。”宁波世铭税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总经理余海辉提醒,在企业所得税方面,保险公司需要注意《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保险公司准备金支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114号)的规定。其中第三条规定,保险公司按国务院财政部门的相关规定提取的已发生已报案未决赔款准备金和已发生未报案未决赔款准备金,准予在税前扣除。已发生已报案未决赔款准备金,按最高不超过当期已经提出的保险赔款或者给付金额的100%提取;已发生未报案未决赔款准备金按不超过当年实际赔款支出额的8%提取。

  因此,保险公司对于会计上提取的赔款准备金,在进行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应按照税法规定进行处理,对于超过税法规定限额的部分,应作纳税调增。同时,若赔付后通过代位追偿从第三方收回款项,保险公司需要将收回金额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对于发生的赔付支出,保险公司应确保符合税前扣除条件,即支出真实发生、与企业经营收入直接相关且金额合理,并留存相关报案记录、定损报告、赔付协议、银行支付凭证、被保险人收款证明等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