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税留抵税额抵欠税税会处理
发文时间:2019-07-09
作者:严颖
来源:小颖言税
收藏
2695

一、政策依据


  《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用进项留抵税额抵减增值税欠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4〕112号)规定:“为了加强增值税管理,及时追缴欠税,解决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既欠缴增值税,又有增值税留抵税额的问题,对纳税人因销项税额小于进项税额而产生期末留抵税额的,应以期末留抵税额抵减增值税欠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将增值税进项留抵税额抵减查补税款欠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5〕169号)规定:“你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进项留抵税额能否抵减查补税款有关问题的请示》(桂国税发[2004]269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拖欠纳税检查应补缴的增值税税款,如果纳税人有进项留抵税额,可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用进项留抵税额抵减增值税欠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4〕112号)的规定,用增值税留抵税额抵减查补税款欠税。”


  二、税务处理


  县(含)以上税务机关填开《增值税进项留抵税额抵减增值税欠税通知书》纳税人、主管税务机关各一份。抵减欠缴税款时,应按欠税发生时间逐笔抵扣,先发生的先抵。抵缴的欠税包含呆账税金及欠税滞纳金。


  例1:某企业分别在2016年1月,2017年1月,各发生欠税10万元;2018年1月有留抵税额;


  那么抵减原则是首先抵减的是2016年1月欠税10万及对应滞纳金,如留抵税额还有余额,可以继续继续抵减2017年1月欠税10万及对应滞纳金。


  其次,假设2016年1月欠税10万,对应滞纳金5万元(5万为假设数值,不按照具体万分之五比例计算);留抵税额为9万元,那么全部抵减完毕,抵减9万元中,包括正税(9*10/(10+5)=6)以及滞纳金(9*5/(10+5)=3);按配比原则抵减;抵减完毕后2016年1月欠税中,正税尚有10-6=4万元及对应尚未抵减完毕的滞纳金5-3=2万元。


  三、会计处理及申报表填写


  1.增值税欠税税额大于期末留抵税额


  例2:A企业7月期末累计欠税100万元,期末累计留抵52万元,8月初根据税务部门《增值税进项留抵税额抵减增值税欠税通知书》,以期末留抵52万元抵减增值税欠税。假设截至通知发出日,欠税应加收滞纳金金额4万元。


  根据规定,欠缴总额104万元,由于欠缴总额大于期末留抵税额,实际抵减金额应等于期末留抵税额,并按配比方法计算抵减的欠税50万元(100×52÷104),抵减滞纳金2万元(4×52÷104)。注意,如欠税是多次发生的,则应按欠税发生时间逐笔抵扣,先发生的先抵扣。


  会计处理如下:(单位:万元,下同)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52


  营业外支出  2


  贷: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  -50


  8月申报填列:


  (1)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二)(本期进项税额明细)第21栏“上期留抵税额抵减欠税”金额52万元。


  (2)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主表第14栏“进项税额转出”52万元,第31栏“④本期缴纳欠缴税额”填列留抵税额抵减的增值税欠税额50万元。


  2.增值税欠税税额小于期末留抵税额


  例3:B企业7月期末累计欠税40万元,期末累计留抵52万元,8月根据税务机关《增值税进项留抵税额抵减增值税欠税通知书》,以期末留抵52万元抵减增值税欠税。假设截止通知发出日,欠税应加收滞纳金金额2万元。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42


  营业外支出  2


  贷: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  40


  8月申报填列:


  (1)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二)(本期进项税额明细)第21栏“上期留抵税额抵减欠税”金额42万元。


  (2)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主表第14栏“进项税额转出”42万元,第31栏“④本期缴纳欠缴税额”填列留抵税额抵减的增值税欠税额40万元。


我要补充
0

推荐阅读

小规模纳税人季度销售额超过30万元,能在10月征期少申报一部分收入吗?

10月大征期开始后,有纳税人咨询:公司是按季申报的小规模纳税人,2026年7—8月销售额20万元,9月初又有一笔16万元的订单,货物已交付、货款已收,导致季度销售额超过30万元。能否把这16万元在9月只确认8万元收入,剩余8万元推迟到10月份再确认收入,以规避超过起征点?

答案是不行的。按照税法规定,发生应税交易,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销售款项索取凭据的当日;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日。收讫销售款项,是指纳税人发生应税交易过程中或者完成后收到款项;取得销售款项索取凭据的当日,是指书面合同确定的付款日期,未签订书面合同或者书面合同未确定付款日期的,是指应税交易完成的当日,即货物发出、服务完成、金融商品所有权转移、无形资产转让完成或者不动产转让完成的当日。

本案中,货物已经交付、款项已经收讫,纳税义务在9月就已经发生,与是否开票、何时开票无关。如果故意推迟确认收入、规避缴税,后续查实不仅要面临调整申报、缴纳滞纳金,还可能影响纳税缴费信用级别。

延伸提示:一是关于起征点。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0号,自2026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小规模纳税人以一个月为一个计税期间的起征点为月销售额10万元,以一个季度为一个计税期间的起征点为季度销售额30万元;按次纳税的起征点为每次(日)销售额1000元,一日内发生多次应税交易的按日适用。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应税交易,按规定以扣除相关价款后的余额计算销售额或者允许从含税销售额中扣除相关价款后计算应纳税额的,以扣除相关价款后的不含税余额适用起征点标准。二是关于征期。由于国庆节放假,2026年10月申报纳税缴费期限顺延至10月26日,纳税人应在顺延后的期限内完成申报缴纳。

实务提示:纳税人应建立「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台账,按合同约定的付款日期、货物发出或服务完成日期、开票日期三者孰先原则确认收入时点,避免以「未开票」「未回款」为由延迟申报。对接近起征点临界值的小规模纳税人,更应逐笔核对,不能人为拆分收入跨期确认。

集成电路企业、工业母机企业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所得可5年分期确认——新政要点解析

《财政部 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集成电路企业、工业母机企业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企业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2026年第23号)明确,集成电路企业、工业母机企业在2026年1月1日至2028年12月31日期间发生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按规定确认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所得,可在不超过5年期限内分期均匀计入相应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按现行政策规定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企业进行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所发生的损失,不得分期确认。

要点一:适用主体与期限。适用主体限于集成电路企业、工业母机企业,执行期限为2026年1月1日至2028年12月31日。公告明确,与集成电路企业、工业母机企业发生非货币性资产交换的企业,应按现行政策规定确认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所得并依法纳税;如交易双方均为集成电路企业、工业母机企业,双方均可享受分期纳税政策。

要点二:所得的计算。发生非货币性资产交换的企业双方,应以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中对应的换入非货币性资产的公允价值,扣除对应的换出非货币性资产的计税基础及相关税费后的余额,计算确认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所得。取得资产的计税基础,以该资产的公允价值和支付的相关税费确定。

要点三:混合交易的拆分处理。一项交易同时涉及非货币性资产和货币性资产的,以非货币性资产换入非货币性资产的部分,相应确认的所得可按公告规定适用分期纳税政策;以非货币性资产换入货币性资产的部分,属于取得货币形式对价的交易,应按现行规定确认相应的所得或损失,不得享受分期纳税政策;如交易双方均涉及货币性资产,则以换入货币性资产为货币性资产的差额部分处理。

要点四:停止执行的情形。集成电路企业、工业母机企业发生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后5年内转让所取得资产的,应停止执行分期纳税政策,并就分期纳税期内尚未确认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所得,在转让该资产当年的企业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时一次性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这意味着企业在享受分期政策的同时,需对换入资产建立台账,跟踪后续处置情况。

实务提示:非货币性资产交换的「所得」与「损失」处理不对称——所得可分期,损失不得分期,企业在方案设计时应据此测算税负。同时应注意,公告所称非货币性资产是指现金、存款、应收账款、应收票据以及准备持有至到期的债券投资等货币性资产以外的资产;所称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是指企业以非货币性资产交换非货币性资产。企业应留存交易合同、评估报告、权属变更凭证等资料,并在申报时按规定填报分期确认所得的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