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经纪(保险代理)人佣金个税—非驴非马四不像
发文时间:2019-02-09
作者:税海无涯苦作舟
来源:税海无涯苦作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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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一起学习新个税法中关于证券经纪人佣金的计税,由于保险代理人佣金政策与证券经纪人一致,因此,下文均以证券经纪人为例。


  老规矩,先分析政策,再举案例。


  根据新个税法以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法修改后有关优惠政策衔接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164号),证券经纪人佣金个人所得税在2019年有以下变化:


  实行综合计税法(居民纳税人)。按年综合计税,适用3%-45%的综合税率,相比较原来20%、30%、40%的分档税率,对于大部分中低收入的经纪人来说,税率下降。


  展业成本扣除比例调低。由原来的40%调整为25%,由于扣除比例降低,计税依据有一定的上升。


  明确展业成本的计算基础为不含增值税收入减除20%的费用后的余额。由于老法语境下仅仅明确展业成本的比例,但没有明确展业成本的基数是不含税收入的80%还是全额,实务中有不同的理解,这次进行了明确。


  支付方按累计预扣法计算预扣税款。


  政策疑惑:财税[2018]164号文件明确:扣缴义务人向保险营销员、证券经纪人支付佣金收入时,应按照《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管理办法(试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1号)规定的累计预扣法计算预扣税款。但是,《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管理办法(试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1号)第六条规定,仅有工资薪金可以适用累计预扣法。劳务报酬应按按第八条的规定按月或者按次预扣,并不能适用累计预扣法。两个文件事实上互相是矛盾的,不仅如此,累计预扣法适用的预扣率表事实上为新税法中的年综合税率表(3-45%),劳务报酬的预扣率表事实上为老法中的劳务报酬税率表(20%、30%、40%),两者的预扣税负相差很大。


  春节前,总局通过12366问答的形式,明确证券经纪人及保险代理人劳务报酬的计税参照工资薪金的累计预扣法,解决了操作层面的问题,但两个文件之间冲突的“硬伤”通过“12366问答”的形式解决,实在太不严谨了。


  虽然实行累计预扣法,但扣缴义务人在预扣预缴证券经纪人劳务报酬税款时,仅减除累计减除费用、累计其他扣除。不减专项扣除和专项附加扣除。需待年度终了后汇算清缴申报时办理。


  综上,证券经纪与保险代理劳务报酬,所使用的政策,既不完全像工资薪金,又不像其他性质的劳务报酬。文件依据不仅有财税文件、总局公告,还需要引入总局2月1日的《新个税常见疑问30答》(不知道以后总局会不会把这个30答作为规范性文件进行管理),活脱脱的非驴非马的四不像。


  案例:


  某证券经纪人2019年每月从某证券公司取得佣金20000元,每月自行缴纳三险一金2000元,专项附加扣除每月2000元(房贷利息及赡养老人各1000元),没有其他扣除。


  扣缴义务人每月代扣代缴税款情况:


  总局规定,证券经纪人增值税按月纳税,由于不超过10万元,因此,免征增值税,不进行价税分离,也没有相应附加税费。


  在证券公司支付佣金时,每月只扣除5000元费用,不扣除专项扣除及专项附加扣除:


  每月佣金收入20000×(1-20%)=16000


  每月展业成本16000×25%=4000


  每月扣除展业成本后收入16000-4000=12000


  每月预扣预缴:


  一月:(12000-5000)×3%=210


  二月:(12000×2-5000×2)×3%-210=210


  ……


  证券公司全年预扣预缴(12000×12-5000×12)×10%-2520=5880


  该经纪人全年应纳税所得12000×12-5000×12-2000×12-2000×12=36000


  该经纪人实际应纳税额36000×3%=1080


  第二年汇算清缴可以申请退税:5880-1080=4800


  延伸知识点:对于月佣金收入超过10万元的经纪人,需要缴纳增值税,因此需要将佣金收入还原成不含税收入,同时,允许扣除附加税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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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获得内贸险理赔款,需要缴纳所得税吗?

  依托宁波港口优势,我公司业务范围广泛,并具备规范的进出口贸易资质。为了进一步完善业务风险管控体系,我公司想就一些金额大、账期长以及较集中的项目合同投保内贸险。我想了解的是,企业投保内贸险时,在税务处理上应该注意什么?若获得内贸险理赔款,需要缴纳所得税吗?

  ——宁波中策动力机电集团有限公司财务负责人 梅欢

  内贸险的全称,是国内贸易信用保险。宁波大学商学院特聘研究员、副教授季浩介绍,内贸险是一种保障企业国内贸易应收账款安全的保险产品,有利于降低企业在贸易活动中面临的交易违约风险。今年6月,国内贸易信用保险共保体(以下简称共保体)正式成立,首期即提供高达100亿元的保险保障额度。共保体由国内多家保险公司组成,通过直接保险与再保险联通模式,提升内贸险承保能力,有效解决内贸险数据积累不足、保障能力不够等问题。

  投保内贸险有何作用?

  当前,我国不断推动内外贸一体化发展,国内内贸行业赊销情况较为普遍,2024年末我国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应收账款达26.06万亿元,较2023年末增长8.6%。季浩介绍,应收账款的规模攀升,扩大了市场对内贸险的需求。以宁波为例,2025年1月—9月,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宁波分公司已支持219家宁波企业拓展国内市场,内贸险总承保金额达213.4亿元。

  宁波作为全国首批内外贸一体化试点和首个国家保险创新综合试验区,在内贸险的帮助下,不少外贸企业迈开国内市场和国际市场“两条腿”,融入“双循环”,开拓新商机。例如,浙江前程石化股份有限公司在拓展内贸业务时,曾因下游买方资金紧张,导致45万元货款被拖欠。得益于投保的内贸险,该公司及时获得了赔付,有效化解了资金风险。该公司相关负责人顾杨表示,在内贸险的助力下,企业更能放心大胆地承接国内订单,实现了出口与内销的“内外兼修”。

  季浩提醒,企业在投保内贸险时,应基于赊销规模、客户结构及历史坏账情况进行综合判断。具体来说,企业应仔细甄别保险产品与条款,重点关注保障范围、免责事项、赔偿比例及免赔额等核心要素,确保保障内容与自身风险敞口相匹配。在此基础上,优先考虑那些偿付能力强、理赔效率高、能提供资信调查等增值服务的保险公司或共保体。

  从实践看,企业需要进行科学的成本效益分析,对比统保与选择性投保的模式差异,将保费成本与可能减少的坏账损失、获得的融资增信等收益进行权衡后再投保,并合理设置自留风险比例以降低保费。企业在完成投保后,仍需要履行如实告知、定期申报等保单义务,并持续加强内部客户信用管理与应收账款催收工作,将内贸险作为整体风控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获得理赔后是否纳税?

  企业投保内贸险,还应注意税务处理的合规性。企业在投保内贸险发生支出时,对于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所载明的进项税额,如果不属于用于简易计税项目、免税项目、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等明确规定不得抵扣的情形,可以从销项税额中予以抵扣。

  国家税务总局宁波市江北区税务局所得税科科长张玉庆提醒,企业为保障自身经营活动(如货物运输、交易风险等)而投保内贸险的支出,符合税前扣除条件的,可据实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在扣除过程中,企业应注意投保业务与其生产经营活动的相关性,取得保险公司开具的增值税发票,并且需要留存保险合同、保费支付凭证等资料备查,以证明支出的真实性与合理性。

  企业获得内贸险理赔款后,应先弥补企业发生的损失。企业发生的损失,减除责任人赔偿和保险赔款后的余额,依照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的规定扣除。若理赔款弥补完企业发生的损失后仍有余额,该余额应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缴纳企业所得税。因此,建议企业建立“投保—支出—理赔—核算”全流程的资料留存机制,包括合同、发票、理赔文件、损失证明等,在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结合税收政策,梳理税会差异,必要时咨询税务机关,确保税务合规处理。

  保险公司需要注意什么?

  内贸险不仅涉及投保企业,还涉及支付理赔款的保险公司。作为赔付方的保险公司,在税务处理上又需要注意什么呢?

  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宁波分公司财务负责人孙燕介绍,保险公司收到申请后,会对报案进行审核,如审核理赔材料的完整性、真实性以及与保单的关联性,核查贸易背景的真实性等,以判定损失是否在保障范围内且无免责事由;对于大额损失、买方失联等需现场核实的风险,需要委托相关人员或第三方进行查勘定损。审核通过后,保险公司会根据保单约定的赔偿比例计算赔款,支付给被保险方,从而履行其补偿企业应收账款坏账损失的政策性职能。完成赔付的同时,保险公司会取得代位求偿权,可向违约买方进行追偿,以此管理自身风险。整个流程旨在通过及时赔付,兑现保险合约承诺,帮助企业稳定现金流,维护商业信用环境。

  “保险企业在赔付过程中,应当加强对涉税事项的合规性管理。”宁波世铭税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总经理余海辉提醒,在企业所得税方面,保险公司需要注意《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保险公司准备金支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114号)的规定。其中第三条规定,保险公司按国务院财政部门的相关规定提取的已发生已报案未决赔款准备金和已发生未报案未决赔款准备金,准予在税前扣除。已发生已报案未决赔款准备金,按最高不超过当期已经提出的保险赔款或者给付金额的100%提取;已发生未报案未决赔款准备金按不超过当年实际赔款支出额的8%提取。

  因此,保险公司对于会计上提取的赔款准备金,在进行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应按照税法规定进行处理,对于超过税法规定限额的部分,应作纳税调增。同时,若赔付后通过代位追偿从第三方收回款项,保险公司需要将收回金额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对于发生的赔付支出,保险公司应确保符合税前扣除条件,即支出真实发生、与企业经营收入直接相关且金额合理,并留存相关报案记录、定损报告、赔付协议、银行支付凭证、被保险人收款证明等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