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税发[2000]153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务院各部门机关后勤体制改革有关税收政策具体问题的通知
发文时间:2000-08-30
文号:国税发[2000]153号
时效性:条款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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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效提示:

1、依据国税发[2006]62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本文第一条自2006年4月30日起失效。

提示: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本法规第六条失效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为支持和促进国务院各部门机关后勤体制的改革,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关于深化国务院各部门机关后勤体制改革意见的通知》(国办发[1998]147号)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务院各部门机关服务中心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9]43号)精神,现对国务院各部门机关服务中心(以下简称机关服务中心)体制改革后有关税收政策具体问题通知如下: 

一、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主体【此条款失效】 

经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批准,后勤体制改革后的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的机关服务中心,可以享受本通知的税收优惠政策。 

上述机关服务中心必须实行独立经济核算并具有事业法人或企业法人资格,按法规办理税务登记。 

二、对机关服务中心为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机关内部提供的后勤保障服务所取得的货币收入,在2003年年底之前暂免征收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 

机关服务中心包括,为机关办公和职工生活提供后勤服务的非独立核算机关服务单位,包括:机关食堂、车队、医务室、幼儿园、理发室、洗衣房、洗浴室、副食品基地(绿化基地)等。 

机关内部后勤保障服务是指:上述机关服务中心为国家财政金额拨付行政办公经费的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机关工作需要而提供的各类劳务与技术性服务。 

三、对机关服务中心为机关以外提供各类服务取得的收入,应按照国家税法的法规依法征税。 

为机关以外提供服务取得的收入是指机关服务中心向社会提供各种服务取得的货币收入和非货币收入。 

四、改革后的机关服务中心应分别核算为机关内部提供的后勤保障服务所取得的收入和为机关以外提供服务取得的收入。不能分别核算免税收入和应税收入的单位,不能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五、机关服务中心所属的,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行业归口管理的宾馆招待所(名单附后),由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核准的会议经费,在2003年年底之前暂免征收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核定会议经费按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年初下达的会议计划经费确定其免税营业额,年终时按实际数清算。机关服务中心所属的,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行业归口管理的核定宾馆招待所、印刷厂和汽车修理厂(名单附后),为其机关内部提供服务取得的收入,在2000年度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 

上述单位应持有关资料到当地主管税务机关,按有关法规办理免税手续。 

六、[条款废止]机关服务中心以安置分流人员为主开办的经济实体从事经营、服务活动,可比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94]财税字第001号)的有关法规,享受国家统一法规的有关税收优惠政策如下

(一)机关服务中心以安置机关分流人员为主新办的企业,当年安置机关分流人员达到法规比例的,可在3年内减征或者免征企业所得税。 

1.当年安置分流人员超过企业从业人员总数60%的,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可免征企业所得税3年。当年安置分流人员比例的计算公式为: 

当年安置分流人员比例=(当年安置分流人员人数/企业原从业人员总数+当年安置分流人员人数)X100% 

2.企业免税期满后,当年新安置分流人员占企业原从业人员总数30%以上的,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可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两年。当年新安置分流人员比例的计算公式为: 

当年新安置分流人员比例=当年新安置分流人员人数/企业原从业人员总数X100% 

3.企业从业人员总数包括在该企业工作的各类人员,含聘用的临时工、合同工及离退休人员。 

(二)其他有关企业所得税的税收优惠政策,可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务院各部门机关服务中心兴办经济实体有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5]223号)的法规执行。 

七、地方省级政府机关后勤体制改革后,各省级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可比照上述法规,并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地的具体执行办法。 

以上,请遵照执行。 

附件:享受免税待遇的单位名单 

2000年8月30日 


附件:享受免税待遇的单位名单 

一、中央国家机关后勤改革享受税收优惠的宾馆招待所 

1.友好宾馆(东城区交道口后圆恩寺7号); 

2.北京三环宾馆(海淀区复兴路甲15号); 

3.北京鸿翔大厦(海淀区龙翔路15号); 

4.北京邮电疗养院(海淀区挂甲屯5号); 

5.北京广建宾馆(海淀区车公庄西路10号); 

6.北京广电招待所(西城区西便门外大街2号); 

7.北京西郊宾馆(海淀区王庄路18号); 

8.北京山水宾馆(西城区皮库胡同45号); 

9.真武饭店(西城区复兴门外真武庙二条); 

10.国管局国谊宾馆(西城区文兴东街1号); 

11.北京华风宾馆(前门东大街5号); 

12.国管局第二招待所(西城区西直门南大街6号); 

13.中协宾馆(海淀区万寿寺甲4号); 

14.中科院外国专家住宅公寓(海淀区中关村南一条甲1号); 

15.国家行政学院总务部公寓(海淀区厂洼街11号); 

16.北京城中园宾馆(西直门南小街甲188号); 

17.国家工商局招待所(阜外展览路北露园3号楼); 

18.华融大厦(海淀区阜成路18号); 

19.北京经贸宾馆(落地成区台基厂三条2号); 

20.国教招待所(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160号); 

21.北京国海宾馆(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6号); 

22.北京仁实宾馆(西城区三里河南一巷1号); 

23.铁道大厦(海淀区北蜂窝102号); 

24.国管局达园宾馆(海淀区福缘门甲1号); 

25.北京紫金宾馆(崇文门西大街9号); 

26.金台饭店(西城区地安门大街38号); 

27.金三环宾馆(丰台区木樨园18号); 

28.中民大厦(宣武区白广路7号); 

29.劳动大厦(北沙滩大屯路甲1号); 

30.北京冶金职工培训中心(密云县水库内湖); 

31.鑫宇宾馆(海淀区复兴路63号); 

32.交通部招待所(安定门外外馆街3号); 

33.国家民委招待所(宣武区教子胡同70号); 

34.国家石化局和平里招待所(东城区兴化七路化工大院4号楼); 

35.北京中科科学城大酒店(海淀区中关村29号楼); 

36.中国红十字会宾馆(东城区干面胡同53号); 

37.国家工商局机关招待所(海淀区三里河东路8号); 

38.中国气象局招待所(海淀区白石桥46号); 

39.国土资源部和平里招待所(东城区和平里西街七区10号楼); 

40.国家煤炭局东单招待所(东单北大街120号); 

41.新华社招待所(西城区宣武门西大街57号); 

42.国家轻工局招待所(宣武区右安门内大街59号); 

43.北京鼓西招待所(西城区鼓楼西大街76号); 

44.北京恭安宾馆(丰台区丰管路3号); 

45.国家机械局招待所(东城区苏州胡同30号); 

46.北京大华卫宾馆(后海北沿14号); 

47.国家煤炭局盔甲厂招待所(东城区盔甲厂6号); 

48.北京国统六里桥招待所(丰台区西三环南路甲6号); 

49.北京社科宾馆(东城区东交民巷4号); 

50.林业部招待所(东城区和平里七区24楼) 

51.北京月坛宾馆(西城区月坛北小街4号); 

52.国家旅游局招待所(东城区建内大街甲9号); 

53.平安府宾馆(东城区东四十条100号); 

54.北京华审宾馆(西城区西直门外南路5号); 

55.贸促会招待所(和平门西松树胡同35号); 

56.高法第二招待所(东城区正义路9号); 

57.民航总局招待所(东城区东四十条31号); 

58.最高人民检察院招待所(东城区东交民巷27号旁门)。 

二、中央国家机关后勤改革享受税收政策机关印刷厂 

1.国家计委办公厅印刷厂(月坛南街38号); 

2.公安部印刷厂(西城区莲花池东路5号); 

3.国家冶金局机关印刷厂(东城区东四大街46号); 

4.内贸局科印发展中心(西城区三里河南巷11号); 

5.外经贸部机关文印服务中心(东长安街2号); 

6.文化部印刷厂(新文化街56号)。 

三、中央国家机关后勤改革享受税收政策汽车修理厂 

1.铁道部汽车修理厂(大兴县西红门); 

2.新华社新华汽车维修中心(海淀区四季青板井); 

3.国管局汽车修理厂(丰台区西五里店178号); 

4.外交部汽车修理厂(东城区外交部街丙31号); 

5.国家安全部行管局汽车修理厂(海淀区西苑100号); 

6.国家安全部讯捷汽车修理厂(海淀区西苑甲1号对面); 

7.民政部民新汽车修理站(西城区西黄城根9号); 

8.劳动部汽车修理厂(朝阳区北四环东路十字口); 

9.农业部汽车修理厂(朝阳区农展馆南里11号); 

10.交通部通安汽车维修站(黄寺外馆斜街); 

11.外经贸部鑫亚汽车服务中心(东长安街2号); 

12.文化部汽车修理厂(东城区沙滩北街2号); 

13.广电总局汽车修理厂(西城区真武库庙二条4号); 

14.水利部中水汽车维修部(丰台区马莲道甲40号); 

15.中国民航总局汽车维修部(东城区东四六条41号); 

16.全国人大汽车服务中心(丰台区花乡角堡); 

17.全国政协汽车服务中心(海淀区西三环北路79号)。

推荐阅读

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指引(2025年)

       目录

  01 政策提示及操作指引

  07企业基础信息表及表单选择

  14纳税调整明细表

  38税收优惠明细表

  42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主表

  47弥补亏损明细表

  01 政策提示及操作指引

  一、政策提示

  (一)小型微利企业重点政策提示

  1. 2024 年小型微利企业的判断标准

  2019 年以后,小型微利企业的判断标准如下(需同时满足):

  (1) 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

  (2) 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0万元;

  (3) 从业人数不超过300人;

  (4) 资产总额不超过5000万元。

  其中:

  资产总额:指资产总额的全年季度平均值。季度平均值=(季初值+季末值)/2,全年季度平均值 = 全年各季度平均值 /4。

  从业人数:指全年季度平均从业人数(计算方法同上)。从业人数是指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人数和企业接受的劳务派遣用工人数之和。

  2.2024 年小型微利企业重点所得税优惠政策

  (1)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① 2023年1月1日至 2027年12月31日,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0万元的部分,减按 25% 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 20% 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2号)

  ② 分支机构不能单独享受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企业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分支机构的,应当汇总计算总机构及其各分支机构的从业人数、资产总额、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依据合计数判断是否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由总机构汇总计算应纳税款,并享受相关优惠政策。(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6号)

  ③ 从事国家限制和禁止行业的企业不能享受小微企业政策,如纳税人生产经营情况发生变化,以后年度符合了相关政策享受条件,应先修改相关行业后,再申报享受相关政策。

  (2)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政策

  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自2023年1月1日起,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 100% 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自2023年1月1日起,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200%在税前摊销。具体享受条件及相关要求请按照《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7号)等文件的相关规定执行。

  集成电路和工业母机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按照文件规定需符合相应条件或由相关管理部门进行清单认定,不符合相应条件的小微企业不能享受有关政策。

  (3)设备、器具一次性扣除

  企业在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37号延长至2027年12月31日)期间新购进的设备、器具,单位价值不超过500万元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

  选择享受一次性扣除优惠政策,会带来折旧计提和扣除的税会差异。对于该项资产而言,在享受优惠政策的当年,对允许一次性扣除的金额与会计核算计提折旧金额之间的差额要进行纳税调减;在以后年度,则要对会计核算计提折旧的金额进行纳税调增。

  此处主要列举小型微利企业常见扣除项目,具体扣除条件及相关要求可参考下文各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的填报要点。如企业发生其他扣除项目,可依据相关政策规定做纳税调整。

  (二)涉及纳税调整的常见限额扣除项目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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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附件: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指引(2025年).pdf(请在网页端打开)


1400万税务罚单被最高法推翻!这家企业的逆袭之路,值得所有企业参考

在商业世界里,税务问题如同高悬的达摩克利斯之剑,稍有不慎就可能给企业带来巨大冲击。当一家企业面临1400万的税务罚单,历经行政复议、一审、二审甚至再审均败诉后,却在最高法实现逆风翻盘!

这场跌宕起伏的税务诉讼大戏,究竟暗藏哪些玄机?广东省兴宁三建工程有限公司诉国家税务总局梅州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税务行政处罚决定案,为所有企业上了一堂生动的维权课。  

一、千万罚单从天而降,企业陷入绝境 

故事回溯到2013年,原广东省兴宁市地方税务局对三建公司2000年7月至2013年6月的纳税情况展开检查。这一查,查出了“大问题”:公司存在少申报缴纳土地使用税657万多元、企业所得税81万多元、房产税3万多元等问题。

同年10月30日,一纸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下达,对偷税行为处以偷税款二倍罚款,其他违规行为也分别处以罚款,总计罚款高达1424万多元。

 三建公司自然不服,开启了漫长的维权之路。从行政复议到行政诉讼,从一审到二审,再到广东高院再审,得到的却都是驳回诉请、维持原判的结果。难道企业真的只能默默承受这千万罚单? 

二、看似板上钉钉的“偷税”,实则另有隐情 

三建公司最主要涉嫌偷税的问题聚焦在土地使用税上。公司的17宗土地,均是当地政府以工程款抵偿而来。然而,这些土地并非“净地”,许多土地存在未拆迁的情况,公司根本无法实际占有使用。但土地证上相应的面积却归了三建公司,这就为后续的争议埋下了伏笔。  

从税务局的角度来看,执法似乎“有理有据”。法律明确规定,土地使用税由拥有土地使用权的单位或个人缴纳,纳税人持有政府部门核发的土地使用证书的,以证书确认的土地面积为准。

同时,税收征管法规定,纳税人偷税的,税务机关可追缴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税务机关罚2倍也未超出法定幅度。

而且,三建公司变造土地使用证复印件,人为变更土地取得时间及面积,这一行为被认定为具有明显的偷税故意,重罚似乎无可厚非。

  三、最高法出手,四大改判理由颠覆原判

 就在企业几乎绝望之际,最高法提审此案,并最终推翻原判!

最高法的改判理由,堪称本案的核心亮点,也为企业维权指明了方向。

 1. 违背实质课税原则:税务机关依据土地使用证登记面积征税并认定偷税,却忽视了17宗土地的复杂情况。部分土地存在未拆迁、“一地两证”问题;有的土地使用证已撤销,公司从未使用;有的已被法院拍卖;还有的用作公共市政道路、市民广场等。原兴宁市地税局在明知这些情况,且土地管理部门也告知部分土地未改造的前提下,仍然机械按证载面积征税处罚,显然不符合实质课税原则。 

2. 处罚结果与违法情节严重失衡:三建公司变造土地使用证复印件虽属违法,但从实际情况分析,变造涉及的土地确有修建公共道路的事实,且减少面积占比、欠缴税款占比都较小,社会危害性不大。当地政府及相关土地职能部门在土地尚未征收拆迁的情况下,就为三建公司颁发土地证,且长期怠于履职;税务机关在明知公司未全部实际占用土地的情况下,仍要求其缴纳土地使用税,双方对纳税争议的发生都负有一定责任。在此情况下,追征13年税款、滞纳金并处二倍罚款,明显过罚不当。 

3. 执法标准不统一:同时期,兴宁市还有其他房地产公司以相同方式取得划拨土地,可能存在类似问题,但税务机关未能证明对这些公司进行了同样处理,违反了"同样情况同样对待,不同情况不同对待"的公正执法原则,税务执法目的与动机也不符合严格规范公平文明执法的要求。

 4. 忽视企业信赖利益:在处罚决定作出前,税务机关连续多年向三建公司开具完税证明,认可其纳税情况,公司还被评为纳税大户。然而,在公司原法定代表人等被刑事羁押后,税务机关突然进行税务检查并作出重罚,未能审慎保护企业的信赖利益。

   四、从败诉到逆袭,企业维权的四大黄金法则 

最高法的改判,不仅让三建公司重获生机,更为所有企业面对税务处罚时如何维护自身权益提供了宝贵经验。

 1. 重视证据收集:面对行政处罚,企业不能被动挨打。要积极收集能证明实际情况的证据,比如土地实际使用情况的证明材料等,用事实说话。就像三建公司,如果能更早、更全面地收集相关证据,或许维权之路能更顺畅。

 2. 关注执法程序和法律适用:仔细审查行政机关作出处罚决定的程序是否合法,适用的法律条款是否准确。本案中,税务机关在未充分核实土地实际情况的基础上就作出处罚,属于认定事实不清,这正是企业维权的突破口。 

3. 善用法律原则维权:过罚相当、信赖利益保护、公正执法等法律原则,是企业维权的有力武器。当行政处罚明显不合理时,企业应依据这些原则进行抗辩,争取合法权益。

 4. 及时寻求专业法律帮助:行政处罚涉及复杂的法律问题,专业律师能够从法律角度分析案件,制定合理的维权策略。无论是行政复议还是行政诉讼,专业的法律支持都至关重要。

  五、案件背后的遗憾与反思 

不过,这个案件也存在令人惋惜之处。企业只就行政处罚进行了复议和起诉,对追征657万土地使用税,既没有复议也没有起诉。按照最高法的判决,税务机关征收这笔土地使用税显然是错误的,但企业却失去了维权机会。这是因为纳税争议必须先交清税款或提供税务机关认可的纳税担保,否则企业连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资格都没有。本案企业大概率是因为交不起税,无法满足清税前置条件,才陷入如此困境,而这种情况在现实中并不少见。

  最高法判决中的这句话值得所有税务机关和企业铭记:“依法文明征税要求税务机关既要严格办事,又要尊重和维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为纳税人提供优质、高效的服务,以营造良好的税收环境。作为人民法院,既要支持税务机关依法征税,也要保护好纳税人的合法权益,两者不可偏废。”

  在复杂多变的商业环境中,税务风险无处不在。希望每一家企业都能从这个案例中汲取经验,在面对税务处罚时,勇敢、智慧地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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