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税发[2000]153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务院各部门机关后勤体制改革有关税收政策具体问题的通知
发文时间:2000-08-30
文号:国税发[2000]153号
时效性:条款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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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效提示:

1、依据国税发[2006]62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本文第一条自2006年4月30日起失效。

提示: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本法规第六条失效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为支持和促进国务院各部门机关后勤体制的改革,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关于深化国务院各部门机关后勤体制改革意见的通知》(国办发[1998]147号)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务院各部门机关服务中心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9]43号)精神,现对国务院各部门机关服务中心(以下简称机关服务中心)体制改革后有关税收政策具体问题通知如下: 

一、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主体【此条款失效】 

经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批准,后勤体制改革后的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的机关服务中心,可以享受本通知的税收优惠政策。 

上述机关服务中心必须实行独立经济核算并具有事业法人或企业法人资格,按法规办理税务登记。 

二、对机关服务中心为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机关内部提供的后勤保障服务所取得的货币收入,在2003年年底之前暂免征收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 

机关服务中心包括,为机关办公和职工生活提供后勤服务的非独立核算机关服务单位,包括:机关食堂、车队、医务室、幼儿园、理发室、洗衣房、洗浴室、副食品基地(绿化基地)等。 

机关内部后勤保障服务是指:上述机关服务中心为国家财政金额拨付行政办公经费的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机关工作需要而提供的各类劳务与技术性服务。 

三、对机关服务中心为机关以外提供各类服务取得的收入,应按照国家税法的法规依法征税。 

为机关以外提供服务取得的收入是指机关服务中心向社会提供各种服务取得的货币收入和非货币收入。 

四、改革后的机关服务中心应分别核算为机关内部提供的后勤保障服务所取得的收入和为机关以外提供服务取得的收入。不能分别核算免税收入和应税收入的单位,不能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五、机关服务中心所属的,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行业归口管理的宾馆招待所(名单附后),由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核准的会议经费,在2003年年底之前暂免征收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核定会议经费按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年初下达的会议计划经费确定其免税营业额,年终时按实际数清算。机关服务中心所属的,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行业归口管理的核定宾馆招待所、印刷厂和汽车修理厂(名单附后),为其机关内部提供服务取得的收入,在2000年度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 

上述单位应持有关资料到当地主管税务机关,按有关法规办理免税手续。 

六、[条款废止]机关服务中心以安置分流人员为主开办的经济实体从事经营、服务活动,可比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94]财税字第001号)的有关法规,享受国家统一法规的有关税收优惠政策如下

(一)机关服务中心以安置机关分流人员为主新办的企业,当年安置机关分流人员达到法规比例的,可在3年内减征或者免征企业所得税。 

1.当年安置分流人员超过企业从业人员总数60%的,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可免征企业所得税3年。当年安置分流人员比例的计算公式为: 

当年安置分流人员比例=(当年安置分流人员人数/企业原从业人员总数+当年安置分流人员人数)X100% 

2.企业免税期满后,当年新安置分流人员占企业原从业人员总数30%以上的,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可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两年。当年新安置分流人员比例的计算公式为: 

当年新安置分流人员比例=当年新安置分流人员人数/企业原从业人员总数X100% 

3.企业从业人员总数包括在该企业工作的各类人员,含聘用的临时工、合同工及离退休人员。 

(二)其他有关企业所得税的税收优惠政策,可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务院各部门机关服务中心兴办经济实体有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5]223号)的法规执行。 

七、地方省级政府机关后勤体制改革后,各省级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可比照上述法规,并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地的具体执行办法。 

以上,请遵照执行。 

附件:享受免税待遇的单位名单 

2000年8月30日 


附件:享受免税待遇的单位名单 

一、中央国家机关后勤改革享受税收优惠的宾馆招待所 

1.友好宾馆(东城区交道口后圆恩寺7号); 

2.北京三环宾馆(海淀区复兴路甲15号); 

3.北京鸿翔大厦(海淀区龙翔路15号); 

4.北京邮电疗养院(海淀区挂甲屯5号); 

5.北京广建宾馆(海淀区车公庄西路10号); 

6.北京广电招待所(西城区西便门外大街2号); 

7.北京西郊宾馆(海淀区王庄路18号); 

8.北京山水宾馆(西城区皮库胡同45号); 

9.真武饭店(西城区复兴门外真武庙二条); 

10.国管局国谊宾馆(西城区文兴东街1号); 

11.北京华风宾馆(前门东大街5号); 

12.国管局第二招待所(西城区西直门南大街6号); 

13.中协宾馆(海淀区万寿寺甲4号); 

14.中科院外国专家住宅公寓(海淀区中关村南一条甲1号); 

15.国家行政学院总务部公寓(海淀区厂洼街11号); 

16.北京城中园宾馆(西直门南小街甲188号); 

17.国家工商局招待所(阜外展览路北露园3号楼); 

18.华融大厦(海淀区阜成路18号); 

19.北京经贸宾馆(落地成区台基厂三条2号); 

20.国教招待所(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160号); 

21.北京国海宾馆(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6号); 

22.北京仁实宾馆(西城区三里河南一巷1号); 

23.铁道大厦(海淀区北蜂窝102号); 

24.国管局达园宾馆(海淀区福缘门甲1号); 

25.北京紫金宾馆(崇文门西大街9号); 

26.金台饭店(西城区地安门大街38号); 

27.金三环宾馆(丰台区木樨园18号); 

28.中民大厦(宣武区白广路7号); 

29.劳动大厦(北沙滩大屯路甲1号); 

30.北京冶金职工培训中心(密云县水库内湖); 

31.鑫宇宾馆(海淀区复兴路63号); 

32.交通部招待所(安定门外外馆街3号); 

33.国家民委招待所(宣武区教子胡同70号); 

34.国家石化局和平里招待所(东城区兴化七路化工大院4号楼); 

35.北京中科科学城大酒店(海淀区中关村29号楼); 

36.中国红十字会宾馆(东城区干面胡同53号); 

37.国家工商局机关招待所(海淀区三里河东路8号); 

38.中国气象局招待所(海淀区白石桥46号); 

39.国土资源部和平里招待所(东城区和平里西街七区10号楼); 

40.国家煤炭局东单招待所(东单北大街120号); 

41.新华社招待所(西城区宣武门西大街57号); 

42.国家轻工局招待所(宣武区右安门内大街59号); 

43.北京鼓西招待所(西城区鼓楼西大街76号); 

44.北京恭安宾馆(丰台区丰管路3号); 

45.国家机械局招待所(东城区苏州胡同30号); 

46.北京大华卫宾馆(后海北沿14号); 

47.国家煤炭局盔甲厂招待所(东城区盔甲厂6号); 

48.北京国统六里桥招待所(丰台区西三环南路甲6号); 

49.北京社科宾馆(东城区东交民巷4号); 

50.林业部招待所(东城区和平里七区24楼) 

51.北京月坛宾馆(西城区月坛北小街4号); 

52.国家旅游局招待所(东城区建内大街甲9号); 

53.平安府宾馆(东城区东四十条100号); 

54.北京华审宾馆(西城区西直门外南路5号); 

55.贸促会招待所(和平门西松树胡同35号); 

56.高法第二招待所(东城区正义路9号); 

57.民航总局招待所(东城区东四十条31号); 

58.最高人民检察院招待所(东城区东交民巷27号旁门)。 

二、中央国家机关后勤改革享受税收政策机关印刷厂 

1.国家计委办公厅印刷厂(月坛南街38号); 

2.公安部印刷厂(西城区莲花池东路5号); 

3.国家冶金局机关印刷厂(东城区东四大街46号); 

4.内贸局科印发展中心(西城区三里河南巷11号); 

5.外经贸部机关文印服务中心(东长安街2号); 

6.文化部印刷厂(新文化街56号)。 

三、中央国家机关后勤改革享受税收政策汽车修理厂 

1.铁道部汽车修理厂(大兴县西红门); 

2.新华社新华汽车维修中心(海淀区四季青板井); 

3.国管局汽车修理厂(丰台区西五里店178号); 

4.外交部汽车修理厂(东城区外交部街丙31号); 

5.国家安全部行管局汽车修理厂(海淀区西苑100号); 

6.国家安全部讯捷汽车修理厂(海淀区西苑甲1号对面); 

7.民政部民新汽车修理站(西城区西黄城根9号); 

8.劳动部汽车修理厂(朝阳区北四环东路十字口); 

9.农业部汽车修理厂(朝阳区农展馆南里11号); 

10.交通部通安汽车维修站(黄寺外馆斜街); 

11.外经贸部鑫亚汽车服务中心(东长安街2号); 

12.文化部汽车修理厂(东城区沙滩北街2号); 

13.广电总局汽车修理厂(西城区真武库庙二条4号); 

14.水利部中水汽车维修部(丰台区马莲道甲40号); 

15.中国民航总局汽车维修部(东城区东四六条41号); 

16.全国人大汽车服务中心(丰台区花乡角堡); 

17.全国政协汽车服务中心(海淀区西三环北路7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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宿城:建筑业增值税政策衔接与适用

建筑业具有业务链条长、涉税环节多、税目多样等特点,属于税务处理易发生偏差的行业。增值税法实施后,《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法施行后增值税优惠政策衔接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0号)(以下称10号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等有关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3号)(以下称13号公告)等配套政策,对建筑业增值税政策衔接作出明确规定。本文解析政策核心变化,结合建筑业交易特点,对计税方式适用、一项应税交易税率确定、分包款扣除管理及纳税义务发生时间认定等实务环节进行探讨。

一、取消甲供工程简易计税选择权

(一)新政内容。增值税法实施后,建筑服务的定义及9%的适用税率维持不变。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征税具体范围有关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9号)附件2《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建筑服务是指各类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修缮、装饰,线路、管道、设备等的安装以及其他工程作业的业务活动,具体包括工程服务、安装服务、修缮服务、装饰服务和其他建筑服务。此次税制平移的主要变化在于简易计税适用范围的收窄。依据10号公告第三条规定,以清包工方式提供的建筑服务、为建筑工程老项目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3%的规定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该项政策执行至2027年12月31日。

(二)废止文件与过渡安排。10号公告第五条第六项明确废止甲供工程可选择简易计税方法等政策,具体涉及财税〔2016〕36号附件2规定的"一般纳税人为甲供工程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以及财税〔2017〕58号规定的"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为房屋建筑的地基与基础、主体结构提供工程服务,建设单位自行采购全部或部分钢材、混凝土、砌体材料、预制构件的,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10号公告对现有甲供工程给予过渡期安排,明确2026年1月1日前已选择简易计税的甲供工程,可继续按原政策执行至竣工。即自2026年1月1日起,新签订的甲供工程不再适用简易计税,一律按9%税率适用一般计税方法。

(三)政策影响。一是新签甲供工程的税负问题。建筑服务企业需在投标报价中重新评估进项抵扣空间与定价策略,并与建设方协商材料供应方式以优化税务方案。二是清包工模式的比较优势显现。该模式因仍可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3%的规定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税负确定性高,可能成为合同条款磋商中的考量因素。三是过渡期项目的合规管理。对于2026年前已适用简易计税的甲供项目,政策允许延续至竣工,企业应妥善管理备案资料、确保发票合规,并完善合同中的税务调整条款。

二、重塑建筑服务一项应税交易税率适用规则

增值税法实施后,对于"货物+服务"组合的交易,一方面,13号公告明确按主要业务适用税率,另一方面,10号公告限制简易计税适用范围,整体向标准税率靠拢,以保障增值税抵扣链条的完整性。新政取消了自产货物及外购机器设备与安装服务分别核算的特殊待遇,统一按主要业务适用税率、征收率,安装服务不再单独适用低税率。

(一)适用范围扩大。增值税法第十三条规定,纳税人发生一项应税交易涉及两个以上税率、征收率的,按照应税交易的主要业务适用税率、征收率。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十条进一步明确,此类应税交易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一是包含两个以上涉及不同税率、征收率的业务;二是业务之间具有明显的主附关系。主要业务居于主体地位,体现交易的实质和目的;附属业务是主要业务的必要补充,并以主要业务的发生为前提。与原政策仅将"货物+服务"同时发生视为混合销售不同,增值税法下的同一笔应税交易,无论"货物+货物""服务+服务""服务+无形资产"或"货物+不动产"等组合形式,只要涉及两个及以上税率或征收率且存在明显的主附关系,均属于"一项应税交易涉及两个以上税率、征收率"的情形。

(二)判定标尺变化。原增值税混合销售规则下,以纳税人的"经营主业"确定适用税率,实务中通常以年度销售额中货物或服务销售额占比50%以上作为判断"经营主业"的具体标准。增值税法则将判定标准明确到"一项应税交易",以交易内部的"主附关系"取代年度销售额占比。13号公告第三条列举了一般纳税人应当按照应税交易主要业务适用税率的具体情形:(1)销售软件产品的同时提供的软件安装、维护、培训等服务,适用软件产品的税率;(2)销售活动板房、机器设备、钢结构件等货物的同时提供的安装服务,适用货物的税率;(3)充换电业务中销售电力产品的同时收取的蓄电池更换、定位、维护等服务费,适用电力产品的税率;(4)提供交通工具租赁服务的同时收取的信息技术等服务费,适用租赁服务的税率。13号公告同时明确,纳税人发生的与上述情形类似的应税交易,比照执行。

(三)主要业务判定的具体规则。1.特定货物组合的税率适用:13号公告已将"销售活动板房、机器设备、钢结构件等货物的同时提供的安装服务"明确界定为适用货物的税率。因此,建筑企业销售钢结构、门窗等并附随安装服务的,应适用13%税率。2.一般情形的主附关系判定:与上述已被明确列举的情形不同,建筑服务中其他跨税率组合尚未被13号公告覆盖,应回归增值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关于"一项应税交易涉及两个以上税率"的一般性规定,即按照主要业务适用税率、征收率。通常,建筑服务在合同价款、资源投入或交易目的上居于主体地位时,适用9%税率;若设计、技术授权等服务在交易目的或价值构成上居于主体地位,则可能适用6%税率。企业需审慎评估税务风险,完备举证资料,必要时寻求税收事先裁定或专项税务意见,避免后续税企争议。

三、收紧差额征税凭证管理

增值税法实施后,仅保留了建筑、不动产等少数行业的"简易+差额"模式的过渡性安排,政策适用期限为2026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10号公告第四条第四项规定,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支付的分包款允许从含税销售额中扣除。凭证管理方面,纳税人从含税销售额中扣除的价款,应当取得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或者税务总局规定的合法有效凭证留存备查,否则不得扣除。其中,支付给境内单位或者个人的款项,以发票或者省级以上(含省级)财政部门监(印)制的财政票据为合法有效凭证;支付给境外单位或者个人的款项,以该单位或者个人的签收单据为合法有效凭证。此外,纳税人取得的上述凭证属于增值税扣税凭证的,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发票开具方面,10号公告第四条第十二项规定,适用第四条第四项规定,从含税销售额中扣除的相关价款,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开具普通发票。实务中,纳税人可选择两种开票方式:一是使用"差额征税—差额开票"模块开具发票;二是分两张发票开具——差额部分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分包扣除部分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

四、厘清建筑服务预缴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增值税预缴税款管理办法〉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4号)(以下称14号公告)延续了增值税法实施前的预缴规则。预缴地点: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的,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增值税;采取预收款方式提供建筑服务的,非跨地区项目,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增值税;跨地区项目收取预收款的,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增值税。预征率与税款计算: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预征率为2%,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预征率为3%。预缴期限: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按季纳税的,为季度结束后的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采取预收款方式提供建筑服务,以及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收取预收款的,应当自收到预收款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方面,增值税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发生应税交易,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销售款项索取凭据的当日;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日。13号公告第四条第二项在此基础上,对"先收取价款再分期或者分次提供服务"的特殊情形作出进一步明确:以首次提供服务的实际开始当日与合同约定的当日,按照孰先原则确定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纳税人应当就收到的全部价款申报缴纳增值税。建筑服务实行工程进度结算制,其交易模式与上述"先收款、后分期(次)服务"模式存在本质区别,不应适用该规则。建筑服务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应按增值税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结合工程进度结算节点确定。

综上,企业应准确区分预缴时点与纳税义务发生时点,待纳税义务发生后全额申报销项税额;建立预缴税款台账,按项目逐笔登记预收款、分包款扣除及已预缴税款等信息,避免延迟申报风险。

热点问答:集成电路企业、工业母机企业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企业所得税新规有何影响?

财政部8月14日消息,财政部等四部门发布《关于集成电路企业、工业母机企业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企业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2026年第23号),自2026年1月1日至2028年12月31日执行。

1.非货币性资产是什么?

公告所称非货币性资产,是指现金、存款、应收账款、应收票据以及准备持有至到期的债券投资等货币性资产以外的资产。公告所称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是指企业以非货币性资产交换非货币性资产。

中央财经大学财税学院教授白彦锋表示,公告所称非货币性资产通常包括设备、技术专利、股权、知识产权等资产形式,对于支撑相关产业实现高质量发展至关重要,是企业的核心竞争力依托的"硬核资产"。

2.政策调整的核心内容是什么?

根据公告,集成电路企业、工业母机企业在2026年1月1日至2028年12月31日期间发生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按规定确认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所得,可在不超过5年期限内分期均匀计入相应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按现行政策规定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企业进行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所发生的损失,不得分期确认。

白彦锋表示,上述税收优惠有助于通过递延纳税的方式,减轻相关企业符合条件的资产交易所得相关税收负担,鼓励企业进行资产置换、提高资产配置效率。

3.此次政策调整对相关产业有何影响?

白彦锋表示,集成电路、工业母机是我国近年来新质生产力发展的重点领域。上述税收优惠为相关产业提供稳定的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预期,促进相关产业在"十五五"时期高质量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