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沈阳、长春、哈尔滨、南京、武汉、广州、成都、西安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意见的通知》(国办发[1994]81号)中关于“各地要结合当地实际情况,每年进行一次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专项检查”的精神,国家税务总局决定,今年第四季度在全国范围内开展个人所得税专项检查。现将具体要求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提高对专项检查工作的认识,加强组织领导。开展个人所得税专项检查,是做好个人所得税工作的重要环节,是加强征管的一项长期性工作。各级税务机关要对专项检查工作认真部署,主动向地方党政领导汇报。税务机关内部要成立专项检查领导小组,主要领导要亲自过问,分管领导要具体负责。并要加强与有关部门的联系,取得他们的支持和配合。使个人所得税专项检查工作取得预期的成效。
二、要加强税务机关内部的协作与配合。按照目前征管范围的分工,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均有个人所得税专项检查的任务,工作会有所交叉。因此,加强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以及各地税务机关之间的协作与配合十分重要。各地、各级税务机关要顾全大局,主动配合,共同把专项检查工作做好。
三、要根据本地的实际确定检查的内容和重点。对1994年以来个人所得税征收情况要进行全面检查。但应突出重点,着重检查个人工资表以外的各种形式的劳务报酬、承包、承租经营、财产租赁等项所得,以及当地的高收入行业和个人的纳税扣缴情况。特别是要重点检查在中央和省一级电视台做广告的演职员的纳税情况和广告公司的扣缴情况。
四、要按统一的时间进度完成专项检查工作。检查工作原则上要集中在3个月内完成。
大体可分为宣传发动、自查申报、重点检查和总结整改4个阶段进行。上述各阶段,各地税务机关可根据工作实际具体安排,但整个检查工作要在12月底以前结束。
五、要严肃查处偷逃税案件。对在检查过程中发现的偷逃税案件要及时处理。处理的原则是:自查从宽,被查从严,实事求是,宽严适度。各地要选择几个重大典型案件公开曝光,以震慑违法者,教育广大纳税人。
六、外籍个人所得税的检查,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认真做好涉外税收稽查工作的通知》(国税发[1990]79号)办理。
七、要认真做好总结和整改工作。专项检查工作结束后,各地要认真总结加强征管的好做法、好经验,分析产生问题的原因,及时采取措施,堵塞漏洞。并在此基础上,写出书面总结报告,填写本通知所附的个人所得税专项检查报告汇总表,于1996年2月底前一并报送总局。
附件:个人所得税专项检查报告汇总表(略)
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指引(2025年)
目录
01 政策提示及操作指引
07企业基础信息表及表单选择
14纳税调整明细表
38税收优惠明细表
42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主表
47弥补亏损明细表
01 政策提示及操作指引
一、政策提示
(一)小型微利企业重点政策提示
1. 2024 年小型微利企业的判断标准
2019 年以后,小型微利企业的判断标准如下(需同时满足):
(1) 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
(2) 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0万元;
(3) 从业人数不超过300人;
(4) 资产总额不超过5000万元。
其中:
资产总额:指资产总额的全年季度平均值。季度平均值=(季初值+季末值)/2,全年季度平均值 = 全年各季度平均值 /4。
从业人数:指全年季度平均从业人数(计算方法同上)。从业人数是指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人数和企业接受的劳务派遣用工人数之和。
2.2024 年小型微利企业重点所得税优惠政策
(1)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① 2023年1月1日至 2027年12月31日,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0万元的部分,减按 25% 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 20% 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2号)
② 分支机构不能单独享受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企业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分支机构的,应当汇总计算总机构及其各分支机构的从业人数、资产总额、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依据合计数判断是否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由总机构汇总计算应纳税款,并享受相关优惠政策。(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6号)
③ 从事国家限制和禁止行业的企业不能享受小微企业政策,如纳税人生产经营情况发生变化,以后年度符合了相关政策享受条件,应先修改相关行业后,再申报享受相关政策。
(2)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政策
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自2023年1月1日起,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 100% 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自2023年1月1日起,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200%在税前摊销。具体享受条件及相关要求请按照《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7号)等文件的相关规定执行。
集成电路和工业母机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按照文件规定需符合相应条件或由相关管理部门进行清单认定,不符合相应条件的小微企业不能享受有关政策。
(3)设备、器具一次性扣除
企业在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37号延长至2027年12月31日)期间新购进的设备、器具,单位价值不超过500万元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
选择享受一次性扣除优惠政策,会带来折旧计提和扣除的税会差异。对于该项资产而言,在享受优惠政策的当年,对允许一次性扣除的金额与会计核算计提折旧金额之间的差额要进行纳税调减;在以后年度,则要对会计核算计提折旧的金额进行纳税调增。
此处主要列举小型微利企业常见扣除项目,具体扣除条件及相关要求可参考下文各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的填报要点。如企业发生其他扣除项目,可依据相关政策规定做纳税调整。
(二)涉及纳税调整的常见限额扣除项目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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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指引(2025年).pdf(请在网页端打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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