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扬州培训中心、长春税务学院:
以扩大会计核算范围为主要内容的全国税收会计改革试点工作从1991年正式提出,至今已有四年多的时间。四年来税收会计改革试点的实践表明,这项改革的方向是正确的,改革是十分必要的。通过改革,完善了税收会计核算体系,充分发挥了税收会计的反映和监督作用,有利于提高税收计划管理水平,有利于促进税收征管工作和征管改革的深化。现在,新税制的施行已基本到位,机构分设基本完成,全面推行税收会计改革的时机已经成熟。为贯彻落实全国税收工作向基层转移、向征管转移的指导方针和配合征管改革的深化,开创组织收入工作的新局面,国家税务总局决定从1996年1月1日起,在全国税务系统全面推行税收会计改革。现将推行会计改革工作的要求和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通知如下:
一、全面推行会计改革的基本标准
(一)凡是已办理税务登记的企业纳税人,不论是否发生应纳税行为或者减免税款,都必须按时向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报送纳税申报表。
(二)所有直接负责税款征收管理业务的税务机关和县级税务机关都必须严格执行总局制定的税收会计核算办法。
(三)各会计核算单位都要对应征、减免、滞欠、征收、入库和提退等各项税收资金活动进行全面、完整、准确和及时的核算反映。
(四)各征收单位都必须按纳税人设置分户明细帐,核算到每一个纳税人,及时、准确地反映和监督每个纳税人的税款申报、缴纳、减免、欠税和退税情况。
二、切实做好全面推行会计改革的各项准备工作
(一)层层动员,进一步统一思想。总局已召开了全国税收会计改革工作会议,对全面推行税收会计改革进行了专门的动员和部署。各地也要进行层层动员和部署,采用各类形式,开展广泛的宣传,将总局的决定迅速传达到各级税务机关、各基层单位和每个税务干部。
(二)建立强有力的组织领导班子。各级税务机关都要建立一个有局领导挂帅,计会、征管、计算机等有关部门负责同志参加的领导小组,负责总体部署和协调工作,并设立办公室,专人负责。计会、征管和计算机主管部门都要将会计改革列为本部门的一项重要职责,共同负责抓好这项改革工作。各省级税务局要在今年10月底前将领导小组和办公室成员名单报总局计财司。
(三)加快计算机应用步伐。各地要积极创造条件,加快计算机的配置。会计核算软件要尽快到位,各地应当立足于本地现有的软件,根据总局制定的核算办法,尽快组织人员补充或修改软件。没有成熟软件的地区,请及时反映,总局将推荐1至2个软件供选择使用。
(四)抓好培训,充实会计人员。总局将于今年10月11日至15日举办一期全国培训班。各地要在今年年底前对所有会计人员及相关的征管人员轮训一遍,使广大操作人员,特别是会计人员都能熟悉和掌握核算办法。同时也要抓紧进行会计核算软件的应用培训工作。会计人员力量不能满足会计核算工作要求的,各单位要及时调整充实人员。
(五)加强纳税申报管理。各地要根据会计改革的要求,结合征管改革,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完善和规范纳税申报制度,促使纳税人全面、按时进行纳税申报。
(六)抓紧进行结帐和转帐工作。各地都要将1995年底各项税金余额结转到1996年,尚未开展会计改革的单位,要对1995年底的欠税、多缴税金、待解税金、在途税金、待处理损失税金等各项税金逐户进行清理核实。
(七)抓好各种会计帐、证、表的印制工作,并尽快发到各基层核算单位和各使用部门。
(八)制定会计工作规程。各地要根据会计核算要求,结合本地情况,制定原始凭证的填制和传递制度、会计核算岗位责任制度、信息反馈制度等,将会计核算工作落实到岗,落实到人,保证会计凭证传递及时齐全,会计核算及时完整和核算信息反馈及时有效。
(九)制定工作计划。各级税务机关要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一个周密具体的会计改革准备工作计划,对会计改革的各项工作内容、标准、要求、负责部门、完成时间予以明确,保证各项工作落到实处。各省级税务局要在今年10月底前将工作计划报总局计财司。
(十)进行检查和验收工作。各地都要按照会计改革工作计划逐项、逐级对会计改革工作落实情况进行检查,确保各项工作按计划进行。各地要于今年11月底、12月底和1996年1月底分三次向总局报告各项工作的落实情况。1996年一季度各地要逐级进行验收,并将验收结果逐级上报总局计财司。总局于二季度对各地会计改革实施情况组织抽查验收,并将抽查验收情况通报全国。
三、关于会计核算几个具体问题的处理意见
(一)分户核算问题。手工核算条件下,分户核算工作量大的,暂时可以先对正规企业或重点税源户分户设帐核算,对于税源小、生产经营不正规的小企业和个体工商业户及零散税收,可以集中设置帐户或分类设置帐户进行核算。
(二)一级核算、二级管理问题。运用计算机核算的各会计核算单位及采用手工核算的各县级税务局、城市分局和城关税务所从1996年1月1日开始,都必须严格按照总局制定的会计核算办法进行核算。其他手工核算的税务所,如果人员力量确实不够,可以暂时采用“一级核算、二级管理”的过渡办法,即税务所作为报帐单位,由税务所会计设置和登记分户帐及单式会计总帐,定期向县级税务机关编报各种原始凭证汇总单,由入库单位进行总分类和明细分类核算,并定期向税务所反馈核算资料和进行对帐。各核算单位的分户帐必须由会计人员登记。
(三)欠税余额分析问题。为比较准确地反映欠税余额的各种情况,各核算单位都要设置欠税登记簿,按以前年度陈欠、经批准缓征等欠税原因进行登记和分析,并对每月的欠缴税金明细报表进行分析说明,随表上报。
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指引(2025年)
目录
01 政策提示及操作指引
07企业基础信息表及表单选择
14纳税调整明细表
38税收优惠明细表
42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主表
47弥补亏损明细表
01 政策提示及操作指引
一、政策提示
(一)小型微利企业重点政策提示
1. 2024 年小型微利企业的判断标准
2019 年以后,小型微利企业的判断标准如下(需同时满足):
(1) 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
(2) 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0万元;
(3) 从业人数不超过300人;
(4) 资产总额不超过5000万元。
其中:
资产总额:指资产总额的全年季度平均值。季度平均值=(季初值+季末值)/2,全年季度平均值 = 全年各季度平均值 /4。
从业人数:指全年季度平均从业人数(计算方法同上)。从业人数是指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人数和企业接受的劳务派遣用工人数之和。
2.2024 年小型微利企业重点所得税优惠政策
(1)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① 2023年1月1日至 2027年12月31日,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0万元的部分,减按 25% 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 20% 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2号)
② 分支机构不能单独享受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企业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分支机构的,应当汇总计算总机构及其各分支机构的从业人数、资产总额、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依据合计数判断是否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由总机构汇总计算应纳税款,并享受相关优惠政策。(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6号)
③ 从事国家限制和禁止行业的企业不能享受小微企业政策,如纳税人生产经营情况发生变化,以后年度符合了相关政策享受条件,应先修改相关行业后,再申报享受相关政策。
(2)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政策
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自2023年1月1日起,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 100% 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自2023年1月1日起,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200%在税前摊销。具体享受条件及相关要求请按照《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7号)等文件的相关规定执行。
集成电路和工业母机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按照文件规定需符合相应条件或由相关管理部门进行清单认定,不符合相应条件的小微企业不能享受有关政策。
(3)设备、器具一次性扣除
企业在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37号延长至2027年12月31日)期间新购进的设备、器具,单位价值不超过500万元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
选择享受一次性扣除优惠政策,会带来折旧计提和扣除的税会差异。对于该项资产而言,在享受优惠政策的当年,对允许一次性扣除的金额与会计核算计提折旧金额之间的差额要进行纳税调减;在以后年度,则要对会计核算计提折旧的金额进行纳税调增。
此处主要列举小型微利企业常见扣除项目,具体扣除条件及相关要求可参考下文各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的填报要点。如企业发生其他扣除项目,可依据相关政策规定做纳税调整。
(二)涉及纳税调整的常见限额扣除项目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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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指引(2025年).pdf(请在网页端打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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