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税发[1995]48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统一普通发票防伪措施的通知
发文时间:1995-03-14
文号:国税发[1995]48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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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为进一步加加强发票的科学化、规范化管理,提高普通发票的防伪性能,便于普通发票在全国各地流通和防伪识别,堵塞发票管理漏洞,减少税款流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有关法规,现就在全国逐步统一普通发票防伪措施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各地按国税发[1991]111号和112号文的有关法规印制的原底纹版发票可继续使用到1996年底。自1997年1月1日起,全国统一更换采用统一防伪措施的新版普通发票。

  二、统一后的新版普通发票,具有以下特点:一是使用专月术印纸印制发票联,不加印底纹;二是使用专用有色荧光油墨套发票监制章及发票号码。

  三、考虑到目前各地已开始启用原增值税专用水印纸印刷普通发票和仍有库存荧光油墨的实际情况,为便于衔接,减少浪费总局继续指定江苏省镇江大东纸业有限公司、湖南省城步造纸厂主产普通发票专用水印纸;北京中标国安防伪技术公司生产有色荧光油墨。

  四、各地应按照集中统一的原则,清理整顿发票印制企业,逐步筛选发票印刷厂家,切实加强发票防伪专用品的管理,不断提高普通发票印制质量。

  五、为防止和减少原版发票的浪费,请各地严格控制原版发票的印制数量,妥善处理好发票换版的衔接工作。


国家税务总局副局长项怀诚同志在全国新税制执法检查电话会议上的讲话(1995年2月17日)

同志们:

  今天,总局召开这个电话会议,主要是布置新税制执法检查工作。下面我讲几点意见:

  一、巩固新税制是全国税务系统1995年的重要任务之一1994年开始实施的新税制,是适应我国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一项重要改革。从历史上看,全面改革税制对社会稳定经济发展都会发生重大影响。去年推行新税制的初期,我们也曾遭到过一些问题和矛盾,总的看,解决得比较及时,使得新税制运行基本平稳,实施比较顺利。现在可以说,新税制的贯彻实施,不懒有对生产、流通、物价、改革开放和社会稳定带来不利影响,而且省力地促进了改革开放和各项经济建设事业的健康发展。经过一年的磨合,新旧税制已实现了平稳过渡,各项主要政策基本到位,并正常运行。新税制对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建立和发展的促进作用已愈来愈明显地显现出来。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创造了良好的税收环境;二是加强了国家对经济的宏观调控能力;三是进一步理顺了分配关系;四是体现了国家的产业政策,促进了经济结构的合理调整和社会有效供给的增加;五是进一步与国际税收接轨,促进了对外开放;六是新税耀便于征管和抑制偷漏税的机制开始呈现出来;七是在企业总体税负水平有所降低的情况下,税收收入大幅度增长。1995年,全国税务系统除了要继续深化改革之外,要下大力气巩固税制改革的成果。税制改革后,我国税制基本上迈入法制化的轨道。中央政府对税收的宏观调控能力显著强化,绝大多数地方政府和税务机关严格执法,从根本上扭转了过去某些地方和部门自立章法、随意变通税收政策的局面。但是也还有一些地方领导、税务机关对税制改革的深刻变化认识不足,观念没有转变,仍然要批减免税,搞所清的“变通”,还在违反税法和统一法规,自行其事。他们不知道这次税制改革以后,未经中央政府授权,无权制定任何税收政策,他们还以为可以象以前那样超越权限自立章法而不受查处。在基层税务机关,执法不严,擅自变通的作法也时有发生。有的甚至直接或间接地得到上级税务机关的支持或纵容。这些做法对于新税制的深入贯彻执行危害极大。

  刚才,贺邦靖同志已经宣读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原武汉市税务局违反统一税法擅自制定下发“120条”情况的通报》,这是一个比较典型的例子。原武汉市税务局制定的“120条”,问题确实很严重。首先,从内容来看,“120条”中,涉及增值税、消费税以及涉外税收和地方税种;属于违反国家税法,擅自制定的税收政策有63条,属于自行放宽税收政策、部分有问题的有13条。其次,从发文形式来看,即不是局发文,也不是公开文件,而是采取内部文件的形式,由科(股)长以上干部掌握执行。按这“120条”执行,全年影内税收收入2亿元,其中1500万元增值税税款已无法收回。对此,国家税务总局已作出严肃处理。原武汉市税务局领导已做了检查,并尽最大努力挽回损失。影响中央收入收不回来的,要从地方收入中划转上交。总之,违反现行政策的做法,不管发生在什么地方,都要检查纠正。总局领导对武汉的问题是严肃认真的,对他们的检讨和改正错误的态度是肯定的,希望他们吸取教训。总局希望全国税务系统,特别是省级税务机关的领导干部要以此为鉴,认真检查当地的执法情况,如有类似错误,要如实向总局报告,并立即采取有效措施加以纠正。

  在执法方面,有的基层税务部门不严格按现行政策办事,另搞一套,最近我们向全国税务系统通报过的广东肇庆鼎湖案件,就是一个典型事例。

  广东省肇庆市鼎湖区税务局随意扩大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论定范围,将许多既无经营地点,也无会计帐册,甚至连银行帐号也没有的私营业主和个体户都认定为一般纳税人。在税收政策上,任意变通,搞什么按增值税专用发票金额2‰预征税款(其中增值税1.5‰,所得税0.5‰)。据联合工作组反映,他们重点调查的1助户企业1994年1月至5月共开出增值税专用发票17,620套,销售额34亿元,销项税额6亿元,绝大部分是无货销售虚开或代开的,这些企业违法从中嫌取手续费。为了抵消按法规税率应征税款与实际预征税款的巨大差额,他们又采取虚报库存,处理期初存货所含税款的手法。1993年鼎湖区全年工业总产值只有3.57亿元社会商品流转额只有2.13亿元,而1994年5月以前,该区税务梯关认定的446个一般纳税人核定期初库存竟高达6.6亿,被调查既135户企业虚报期初存货达51亿元,其中今年新开业和更换执照的77户企业也上报核定库存34亿元。为了掩入耳目,鼎湖区税务局中有的税务干部还为私营业主和个体户造假帐、编制假申报,为不法分子提供“一条龙服务”。目前司法机关正在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刑事责任。虽然这个案子的发生有多方面的原因,但当地税务机关有关人员在犯罪分子猖狂地破坏新税制,偷逃国家巨额税款的话动面前,有的严重失职,有的和犯罪分子同流合污,这个教训非常深刻,全国税务干部,特别是各级税务机关的领导干部都要认真吸取教训。

  同志们,工商税制改革只是取得了初步成功,刚刚建立起来的新机制远未巩固,税制本身也还不完善。我们必须紧急行动起来全力以赴,坚决捍卫税制改革的成果,否则改革成果有可能急转直下,甚至前功尽弃。这是一项非常艰巨的任务,是对我们全国税务干部的严峻考验。我们一定要经受住这场考验。

  二、开展新税制执法检查的目的

  为进一步巩固和完善新税制,加强税收法制建设,规范税务机关的税收执法行为,国家税务总局决定自今年2月至5月在全国范围内开展一次新税制执法检查。

  开展新税制执法检查的主要目的是:

  第一,维护新税制的统一、完整及国家税法的严肃性。我们开展新税制执法检查工作,就是要纠正新税制政策执行中的偏差,制止随意变通税收政策和乱开减免税口子的现象,查处税务机关内部的违法犯罪行为,以保证新税制政策的全面贯彻和顺利实施。

  第二,强化税务机关的自我监督、自我约束机制,树立税务机关的良好形象。没有监督的权力是腐败的权力。税务机关是国家的行政执法机关,拥有广泛的税收行政管理权。为规范税务机关税收执法行为,保证税务机关合法、正确地行使国家赋予的职权,税务机关必须接受来自社会各方面的监督,包括税务系统自上而下的内部监督。新税制执法检查是实施内部监督的一种行之有效的方式,是保证税务机关不折不扣地执行国家税法的重要手段。

  第三,加强税务系统廉政建设,提高税务干部素质。廉政勤政是党和国家对各级政府机关及公务员的一贯要求,是各项事业立于不败之地的根本保证。近几年来,税务系统为加强廉政建设,制定了一些规章制度,采取了一些必要的措施,但仍有个别干部置党纪国法于不顾,以权谋私,贪赃枉法。开展新税制执法检查查,我们不仅要检查纳税人是否依法纳税,还要配合纪检、监察等部门检查税务干部的执法行为。对严重违法违纪行为,不仅要撤销和更正,还要追究领导干部及有关人员的责任,以此来教育广大税务干部,提高广大干部尤其是各级领导于部知法守法的自觉性。

  党的十四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明确指出:转变政府职能,建立健全宏观经济调控体系,推进财税体制改革。改革重点之一是按照统一税法、公平税负、简化税制和合理分权的原则,改革和完善税收制度。各级税务机关的领导要提高认识,要把这次新税制执法检查看作是贯彻中央决定、贯彻税制改革决策的重要举措,也是对各级税务干部特别是领导干部的一个考验。作好这次新税制执法检查工作,要解决几个认识问题:

  (一)不能认为查不查无所谓。要讲清楚,这次检查同以前检查有所不同。以前的检查是税务机关检查纳税人有无偷漏税的行为;这次检查是税务系统对自身贯彻新税制执法情况进行检查,这更需要各级税务机关的领导高度重视,采取认真的态度组织好这项工作。如果个别税务机关的领导不能端正态度,对这项工作掉以轻心,给税收工作造成损失,是党纪政纪不能允许的。

  (二)不要怕得罪人。各地自定的违背统一政策的法规要立即自行纠正。这次执法检查的目的是加强税收法制建设,加强执法的严肃性。加强税收法制建设,既有利于中央政府,也有利于地方政府,中央政府支持,地方政府也会支持的。各级税务机关都要实事求是,认真检查。如果有的地方的地方政府和税务机关认为某些政策不合理,而自行制定了一些变通的办法,要如实报告,经过批准才能执行。

  (三)不能认为过去的事可查可不查。有些同志认为,有些变通作法是新税制执行中的问题,已经过去了,现在就不必追究了。请各地同志注意,这类问题一定要查深查透,一定要按照统一法规纠正过来。

  三、新税制执法检查的工作要求

  刚才,卢仁法同志已宣读了总局开展新税制执法检查的通知,对检查工作做了全面部署。在这里我要强调几点;

  (一)各级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都要把这项检查工作列入议事日程,按总局布置的时间和要求完成。检查工作要深入、细致认真,不能走过场。被检查的税务机关应积极配合,据实提供各利情况,保证检查工作的顺利完成。

  (二)各级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应指定本机关的政策法制机构(未设政策法制机构的为办公室)办理新税制执法检查的综合工作,各业务部门和监察部门参加检查工作。各级税务机关要配备足够的力量,制定实施计划,对本辖区的检查工作进行组织、指导和协调。

  (三)各地税务机关要继续按照总局颁发的《地方税收法规规章、税收规范性文件备查备案法规》,做好税收法规备查备案工作。

  这也是这次检查工作的一个组成部分,是保障税法统一性、严肃性的一个方面。各地务必要抓好这项工作。

  (四)着重抓好七项检查重点。这七项重点是总局在一年来发现问题的基础上归纳出来的,它们是:改变税率和税基、发票作假、混淆入库级次、包税、乱开减免税口子、不按程序批准缓缴税款造枣欠税和出口退税上的问题。这些问题要着重查清,以确保检查效果。

  (五)各级税务纪检监察机构在抓好廉政建设的同时,要配合新税制执法检查工作,积极开展行政执法监察工作。对严重干扰新税制运行的违纪违法行为,要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六)这次检查工作结束后,各省级税务机关在有条件的情况下,应当尽可能成立法制处。一些地方在地(市)级税务机关设置了法制科。总局提倡这种作法。今后税制执法检查工作应当成为一项经常性的工作,法制处要切实负起自己的责任。

  最后,总局要求各地税务机关在新税制执法检查期间努力工作,认真完成好各项检查工作任务。对于检查工作中遇到的各种问题。要积极请示、汇报,并努力解决。我相信,在各级税务机关的领导和广大于部的共同努力下,全国税务系统一定可以按时按要求完成这项税收执法检查工作,为进一步巩固新税制,建立一支严格执行税法、特别能战斗的税务干部队伍,进一步加强我国的税收法制建设,作出新的、更大的贡献。

推荐阅读

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指引(2025年)

       目录

  01 政策提示及操作指引

  07企业基础信息表及表单选择

  14纳税调整明细表

  38税收优惠明细表

  42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主表

  47弥补亏损明细表

  01 政策提示及操作指引

  一、政策提示

  (一)小型微利企业重点政策提示

  1. 2024 年小型微利企业的判断标准

  2019 年以后,小型微利企业的判断标准如下(需同时满足):

  (1) 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

  (2) 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0万元;

  (3) 从业人数不超过300人;

  (4) 资产总额不超过5000万元。

  其中:

  资产总额:指资产总额的全年季度平均值。季度平均值=(季初值+季末值)/2,全年季度平均值 = 全年各季度平均值 /4。

  从业人数:指全年季度平均从业人数(计算方法同上)。从业人数是指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人数和企业接受的劳务派遣用工人数之和。

  2.2024 年小型微利企业重点所得税优惠政策

  (1)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① 2023年1月1日至 2027年12月31日,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0万元的部分,减按 25% 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 20% 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2号)

  ② 分支机构不能单独享受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企业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分支机构的,应当汇总计算总机构及其各分支机构的从业人数、资产总额、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依据合计数判断是否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由总机构汇总计算应纳税款,并享受相关优惠政策。(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6号)

  ③ 从事国家限制和禁止行业的企业不能享受小微企业政策,如纳税人生产经营情况发生变化,以后年度符合了相关政策享受条件,应先修改相关行业后,再申报享受相关政策。

  (2)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政策

  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自2023年1月1日起,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 100% 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自2023年1月1日起,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200%在税前摊销。具体享受条件及相关要求请按照《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7号)等文件的相关规定执行。

  集成电路和工业母机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按照文件规定需符合相应条件或由相关管理部门进行清单认定,不符合相应条件的小微企业不能享受有关政策。

  (3)设备、器具一次性扣除

  企业在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37号延长至2027年12月31日)期间新购进的设备、器具,单位价值不超过500万元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

  选择享受一次性扣除优惠政策,会带来折旧计提和扣除的税会差异。对于该项资产而言,在享受优惠政策的当年,对允许一次性扣除的金额与会计核算计提折旧金额之间的差额要进行纳税调减;在以后年度,则要对会计核算计提折旧的金额进行纳税调增。

  此处主要列举小型微利企业常见扣除项目,具体扣除条件及相关要求可参考下文各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的填报要点。如企业发生其他扣除项目,可依据相关政策规定做纳税调整。

  (二)涉及纳税调整的常见限额扣除项目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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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附件: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指引(2025年).pdf(请在网页端打开)


1400万税务罚单被最高法推翻!这家企业的逆袭之路,值得所有企业参考

在商业世界里,税务问题如同高悬的达摩克利斯之剑,稍有不慎就可能给企业带来巨大冲击。当一家企业面临1400万的税务罚单,历经行政复议、一审、二审甚至再审均败诉后,却在最高法实现逆风翻盘!

这场跌宕起伏的税务诉讼大戏,究竟暗藏哪些玄机?广东省兴宁三建工程有限公司诉国家税务总局梅州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税务行政处罚决定案,为所有企业上了一堂生动的维权课。  

一、千万罚单从天而降,企业陷入绝境 

故事回溯到2013年,原广东省兴宁市地方税务局对三建公司2000年7月至2013年6月的纳税情况展开检查。这一查,查出了“大问题”:公司存在少申报缴纳土地使用税657万多元、企业所得税81万多元、房产税3万多元等问题。

同年10月30日,一纸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下达,对偷税行为处以偷税款二倍罚款,其他违规行为也分别处以罚款,总计罚款高达1424万多元。

 三建公司自然不服,开启了漫长的维权之路。从行政复议到行政诉讼,从一审到二审,再到广东高院再审,得到的却都是驳回诉请、维持原判的结果。难道企业真的只能默默承受这千万罚单? 

二、看似板上钉钉的“偷税”,实则另有隐情 

三建公司最主要涉嫌偷税的问题聚焦在土地使用税上。公司的17宗土地,均是当地政府以工程款抵偿而来。然而,这些土地并非“净地”,许多土地存在未拆迁的情况,公司根本无法实际占有使用。但土地证上相应的面积却归了三建公司,这就为后续的争议埋下了伏笔。  

从税务局的角度来看,执法似乎“有理有据”。法律明确规定,土地使用税由拥有土地使用权的单位或个人缴纳,纳税人持有政府部门核发的土地使用证书的,以证书确认的土地面积为准。

同时,税收征管法规定,纳税人偷税的,税务机关可追缴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税务机关罚2倍也未超出法定幅度。

而且,三建公司变造土地使用证复印件,人为变更土地取得时间及面积,这一行为被认定为具有明显的偷税故意,重罚似乎无可厚非。

  三、最高法出手,四大改判理由颠覆原判

 就在企业几乎绝望之际,最高法提审此案,并最终推翻原判!

最高法的改判理由,堪称本案的核心亮点,也为企业维权指明了方向。

 1. 违背实质课税原则:税务机关依据土地使用证登记面积征税并认定偷税,却忽视了17宗土地的复杂情况。部分土地存在未拆迁、“一地两证”问题;有的土地使用证已撤销,公司从未使用;有的已被法院拍卖;还有的用作公共市政道路、市民广场等。原兴宁市地税局在明知这些情况,且土地管理部门也告知部分土地未改造的前提下,仍然机械按证载面积征税处罚,显然不符合实质课税原则。 

2. 处罚结果与违法情节严重失衡:三建公司变造土地使用证复印件虽属违法,但从实际情况分析,变造涉及的土地确有修建公共道路的事实,且减少面积占比、欠缴税款占比都较小,社会危害性不大。当地政府及相关土地职能部门在土地尚未征收拆迁的情况下,就为三建公司颁发土地证,且长期怠于履职;税务机关在明知公司未全部实际占用土地的情况下,仍要求其缴纳土地使用税,双方对纳税争议的发生都负有一定责任。在此情况下,追征13年税款、滞纳金并处二倍罚款,明显过罚不当。 

3. 执法标准不统一:同时期,兴宁市还有其他房地产公司以相同方式取得划拨土地,可能存在类似问题,但税务机关未能证明对这些公司进行了同样处理,违反了"同样情况同样对待,不同情况不同对待"的公正执法原则,税务执法目的与动机也不符合严格规范公平文明执法的要求。

 4. 忽视企业信赖利益:在处罚决定作出前,税务机关连续多年向三建公司开具完税证明,认可其纳税情况,公司还被评为纳税大户。然而,在公司原法定代表人等被刑事羁押后,税务机关突然进行税务检查并作出重罚,未能审慎保护企业的信赖利益。

   四、从败诉到逆袭,企业维权的四大黄金法则 

最高法的改判,不仅让三建公司重获生机,更为所有企业面对税务处罚时如何维护自身权益提供了宝贵经验。

 1. 重视证据收集:面对行政处罚,企业不能被动挨打。要积极收集能证明实际情况的证据,比如土地实际使用情况的证明材料等,用事实说话。就像三建公司,如果能更早、更全面地收集相关证据,或许维权之路能更顺畅。

 2. 关注执法程序和法律适用:仔细审查行政机关作出处罚决定的程序是否合法,适用的法律条款是否准确。本案中,税务机关在未充分核实土地实际情况的基础上就作出处罚,属于认定事实不清,这正是企业维权的突破口。 

3. 善用法律原则维权:过罚相当、信赖利益保护、公正执法等法律原则,是企业维权的有力武器。当行政处罚明显不合理时,企业应依据这些原则进行抗辩,争取合法权益。

 4. 及时寻求专业法律帮助:行政处罚涉及复杂的法律问题,专业律师能够从法律角度分析案件,制定合理的维权策略。无论是行政复议还是行政诉讼,专业的法律支持都至关重要。

  五、案件背后的遗憾与反思 

不过,这个案件也存在令人惋惜之处。企业只就行政处罚进行了复议和起诉,对追征657万土地使用税,既没有复议也没有起诉。按照最高法的判决,税务机关征收这笔土地使用税显然是错误的,但企业却失去了维权机会。这是因为纳税争议必须先交清税款或提供税务机关认可的纳税担保,否则企业连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资格都没有。本案企业大概率是因为交不起税,无法满足清税前置条件,才陷入如此困境,而这种情况在现实中并不少见。

  最高法判决中的这句话值得所有税务机关和企业铭记:“依法文明征税要求税务机关既要严格办事,又要尊重和维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为纳税人提供优质、高效的服务,以营造良好的税收环境。作为人民法院,既要支持税务机关依法征税,也要保护好纳税人的合法权益,两者不可偏废。”

  在复杂多变的商业环境中,税务风险无处不在。希望每一家企业都能从这个案例中汲取经验,在面对税务处罚时,勇敢、智慧地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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