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效提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62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62号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十一批)的决定,本法规全文废止。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分金库,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
1983年财政部财税字第13号《关于加强集贸市场税收征收管理的规定》确定,对城乡集贸市场征收的税收70%缴入国库,30%留给地方。这一规定对于加强集贸市场税收管理,解决税务部门业务经费不足,调动基层税务干部积极性,努力完成组织收入任务,起到了一定的作用。但这是一种不规范的办法,在管理和操作上存在很多弊端,主要是分成范围掌握不严,退库审核管理缺乏有效的监督机制。对此,各方面反应比较强烈。为了理顺税务经费渠道,保证国家财政收入,经国务院批准,特作如下通知:
一、从1995年1月1日起,取消城乡集贸市场税收分成,所征税款全部交入国库。在本文发出之前,如有的地区今年仍按原规定分成的,要全部按原退库科目补缴入库。
二、从1995年1月1日起,国税系统的经费由中央财政负担,地税系统的经费由地方财政负担。国税系统的经费管理办法另行通知,地税系统的经费由地方政府参照国税系统经费管理办法自行确定,报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三、在国税和地税部门经费拨付办法未确定前,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应预拨一部分经费,以保证国税和地税部门征收工作的正常开展。
四、取消集贸市场税收分成而增加的税收收入,应相应调增1995年税收收入计划。我们将根据1994年的统计资料,测算调增中央税、中央与地方共享税和地方税收入计划数额,列入1995年预算,并下达给各地区税务部门执行。
五、对因取消集贸市场税收分成、相应增加集贸市场税收收入而引起的中央与地方之间的利益转移、基数划转问题,财政部将根据有关统计资料进行测算,分别核定。
六、取消集贸市场税收分成后,各级税务部门要一如既往地继续加强对集贸市场税收的管理,防止“跑、冒、滴、漏”,杜绝有税无人收的现象,对集贸市场税收要严格按税种分别征收,按级次、按科目分别缴库。属于消费税的,交入中央金库;属于增值税的,75%交入中央金库,25%交入地方金库;属于地方税的,交入地方金库。不准把中央税和共享税及中央应分得的部分交入地方金库,也不准将地方税交入中央金库。
七、各级国库部门要加强缴库审核工作,严格按规定划解,对不符合国家规定的,要及时纠正。
八、各级财政监察专员办事机构要加强对集贸市场税收征收情况的监督检查,发现问题,要及时逐级向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报告。
以上请立即布置,贯彻执行。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1995年02月11日
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指引(2025年)
目录
01 政策提示及操作指引
07企业基础信息表及表单选择
14纳税调整明细表
38税收优惠明细表
42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主表
47弥补亏损明细表
01 政策提示及操作指引
一、政策提示
(一)小型微利企业重点政策提示
1. 2024 年小型微利企业的判断标准
2019 年以后,小型微利企业的判断标准如下(需同时满足):
(1) 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
(2) 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0万元;
(3) 从业人数不超过300人;
(4) 资产总额不超过5000万元。
其中:
资产总额:指资产总额的全年季度平均值。季度平均值=(季初值+季末值)/2,全年季度平均值 = 全年各季度平均值 /4。
从业人数:指全年季度平均从业人数(计算方法同上)。从业人数是指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人数和企业接受的劳务派遣用工人数之和。
2.2024 年小型微利企业重点所得税优惠政策
(1)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① 2023年1月1日至 2027年12月31日,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0万元的部分,减按 25% 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 20% 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2号)
② 分支机构不能单独享受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企业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分支机构的,应当汇总计算总机构及其各分支机构的从业人数、资产总额、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依据合计数判断是否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由总机构汇总计算应纳税款,并享受相关优惠政策。(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6号)
③ 从事国家限制和禁止行业的企业不能享受小微企业政策,如纳税人生产经营情况发生变化,以后年度符合了相关政策享受条件,应先修改相关行业后,再申报享受相关政策。
(2)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政策
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自2023年1月1日起,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 100% 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自2023年1月1日起,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200%在税前摊销。具体享受条件及相关要求请按照《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7号)等文件的相关规定执行。
集成电路和工业母机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按照文件规定需符合相应条件或由相关管理部门进行清单认定,不符合相应条件的小微企业不能享受有关政策。
(3)设备、器具一次性扣除
企业在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37号延长至2027年12月31日)期间新购进的设备、器具,单位价值不超过500万元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
选择享受一次性扣除优惠政策,会带来折旧计提和扣除的税会差异。对于该项资产而言,在享受优惠政策的当年,对允许一次性扣除的金额与会计核算计提折旧金额之间的差额要进行纳税调减;在以后年度,则要对会计核算计提折旧的金额进行纳税调增。
此处主要列举小型微利企业常见扣除项目,具体扣除条件及相关要求可参考下文各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的填报要点。如企业发生其他扣除项目,可依据相关政策规定做纳税调整。
(二)涉及纳税调整的常见限额扣除项目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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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指引(2025年).pdf(请在网页端打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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