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沈阳、哈尔滨、长春、南京、武汉、广州、成都、西安市国家税务局:
目前各地丢失、被盗增值税专用发票(以下简称专用发票)的现象较为普遍,不法分子利用丢失、被盗专用发票虚开、倒卖骗取扣税和退税的案件时有发生。在手工管理的条件下,这些发票极难查获,成为专用发票管理的新课题。为了进一步加强专用发票的管理,国家税务总局决定,从1996年1月1日起在全国建立"全国丢失被盗增值稗专用发票计算机查询报警系统"。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全国丢失被盗增值税专用发票计算机查询报警系统"(以下简称"查询系统")分四级组织实施:
(一)县(区)级税务机关。对发生丢失、被盗专用发票的企业,除按法规给予处罚外,县(区)级税务机关应填写《丢失被盗增值税专用发票清单》(样式附后);对于税务部门发生丢失、被盗专用发票的亦应填写《丢失被盗增值税专用发票清单》。《丢失被盗增值税专用发票清单》在次月5日前上报地(市)级税务机关。
(二)地(市)级税务机关。地(市)级税务机关负责将各县(区)税务机关上报的《丢失被盗增值税专用发票清单》录入计算机。由计算机管理部门在次月10日前通过网络将有关信息传递给国家税务总局,并及时利用总局建立的"全国丢失被盗增值税专用发票追加数据库"更新本地的"查询系统",统计并上报本地丢失、被盗专用发票情况。业务管理部门利用"查询系统"检查本地企业是否存在利用丢失、被盗专用发票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由计算机管理部门统计并上报本地查询情况。有条件的地区可将"查询系统"建立到县(区)一级。
(三)省级税务机关。负责组织本省的"查询系统"实施工作。由计算机管理部门统计并上报本省丢失、被盗专用发票情况和查询情况。
(四)国家税务总局。负责组织全国"查询系统"的实施工作,根据各地上报的丢失、被盗专用发票信息建立"全国丢失被盗增值税专用发票追加数据库",在次月15日前传递给各地(市)税务机关。统计全国丢失、被盗专用发票情况和查询情况。
二、企业发生丢失、被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应于发现当日向专用发票发售部门提出书面报告。
三、各地县(区)级税务机关应对1994年7月1日新版专用发票丢失、被盗情况进行清理,逐一填写《丢失被盗增值税专用发票清单》于1996年2月底以前上报地市级税务机关。地市级税务机关在3月10日前录入完毕并上报国家税务总局。
四、由于1994年饭的专用发票没有印制发票代码,因此各县(区)级税务机关一律根据不同的版本、印刷批次编写10位专用发票代码填报《丢失被盗增值税专用发票清单》,严禁不按法规填写"发票代码"一栏。发票代码编写方法为:
(一)第1至第4位表示各地市的地区代码,可比照各地1995年版专用发票的1至4位代码编写;
(二)第5.6两位表示专用发票的印制年度,全国统一为"94";
(三)第7位表示印刷批次,1994年第一批印制的专用发票(特点是发票有上角未注明专用发票的批号)用"1"表示,第二批第一阶段印制的专用发票(特点是发票有上角印有专用发票的印制批号,即"94七A")用"2"表示,第二批第二阶段印制的专用发票(特点是发票右上角印有专用发票的印制批号,即"94四B"或"94七B")用"3"表示;
(四)第8位表示印制专用发票所用的语言文字,用"1"表示中文版专用发票,用"2"表示中英文版专用发票,用"3"表示藏汉文版专用发票,用"4"表示维汉文版专用发票;
(五)第9位表示专用发票印制的联次,用"4"表示四联版专用发票,用"7"表示七联版专用发票;
(六)第10位表示专用发票的金额版本,用"0"表示电脑版专用发票,用"1"表示万元版专用发票,用"2"表示百万元版专用发票,用"3"表示千万元版专用发票;
例如,河北省石家庄市1994年第一批中文四联百万元版专用发票的代码为,1301941142。
五、对于按法规改版的专用发票,一律按照改饭前原发票代码填报《丢失被盗增值税专用发票清单》;对于1994年印制而后又改版的千万元版、百万元版的专用发票,一律按第四条法规编写发票代码填报清单。
六、建立丢失被盗专用发票查询系统,是利用现代化管理手段加强专用发票的管理,提高效率,严厉打击利用丢失、被盗专用发票骗取扣税等违法犯罪活动的重要措施。各级税务机关领导要充分认识这项工作的重要意义,切实做好组织实施工作。
七、纳税人丢失、被盗专用发票仍应接原法规在《中国税务报》刊登遗失申明。
附件:丢失、被盗增值税专用发票清单(略)
国家税务总局
1995年12月19日
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指引(2025年)
目录
01 政策提示及操作指引
07企业基础信息表及表单选择
14纳税调整明细表
38税收优惠明细表
42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主表
47弥补亏损明细表
01 政策提示及操作指引
一、政策提示
(一)小型微利企业重点政策提示
1. 2024 年小型微利企业的判断标准
2019 年以后,小型微利企业的判断标准如下(需同时满足):
(1) 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
(2) 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0万元;
(3) 从业人数不超过300人;
(4) 资产总额不超过5000万元。
其中:
资产总额:指资产总额的全年季度平均值。季度平均值=(季初值+季末值)/2,全年季度平均值 = 全年各季度平均值 /4。
从业人数:指全年季度平均从业人数(计算方法同上)。从业人数是指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人数和企业接受的劳务派遣用工人数之和。
2.2024 年小型微利企业重点所得税优惠政策
(1)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① 2023年1月1日至 2027年12月31日,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0万元的部分,减按 25% 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 20% 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2号)
② 分支机构不能单独享受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企业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分支机构的,应当汇总计算总机构及其各分支机构的从业人数、资产总额、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依据合计数判断是否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由总机构汇总计算应纳税款,并享受相关优惠政策。(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6号)
③ 从事国家限制和禁止行业的企业不能享受小微企业政策,如纳税人生产经营情况发生变化,以后年度符合了相关政策享受条件,应先修改相关行业后,再申报享受相关政策。
(2)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政策
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自2023年1月1日起,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 100% 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自2023年1月1日起,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200%在税前摊销。具体享受条件及相关要求请按照《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7号)等文件的相关规定执行。
集成电路和工业母机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按照文件规定需符合相应条件或由相关管理部门进行清单认定,不符合相应条件的小微企业不能享受有关政策。
(3)设备、器具一次性扣除
企业在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37号延长至2027年12月31日)期间新购进的设备、器具,单位价值不超过500万元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
选择享受一次性扣除优惠政策,会带来折旧计提和扣除的税会差异。对于该项资产而言,在享受优惠政策的当年,对允许一次性扣除的金额与会计核算计提折旧金额之间的差额要进行纳税调减;在以后年度,则要对会计核算计提折旧的金额进行纳税调增。
此处主要列举小型微利企业常见扣除项目,具体扣除条件及相关要求可参考下文各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的填报要点。如企业发生其他扣除项目,可依据相关政策规定做纳税调整。
(二)涉及纳税调整的常见限额扣除项目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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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指引(2025年).pdf(请在网页端打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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