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理兑付证券收入的财税处理
发文时间:2020-07-21
作者:黄德荣
来源:黄德荣话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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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兑付证券收入是证券公司接受委托对其发行的证券到期进行兑付的证券业务而收取的手续费。


  一、会计处理


  《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第二条规定:“收入,是指企业在日常活动中形成的、会导致所有者权益增加的、与所有者投入资本无关的经济利益的总流入。”


  《财政部关于印发<证券公司会计制度——会计科目和会计报表>的通知》(财会字〔1999〕45号)第二章第二条第(一)项第2目规定:代兑付证券的手续费收入,应于代兑付证券业务基本完成,与委托方结算时确认收入。


  证券公司收到客户交来的证券时,应按兑付金额,借记“代兑付证券”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向委托单位交回已兑付证券时,作相反分录。“代兑付证券”科目期末借方余额,反映企业已兑付但尚未收到委托单位兑付资金的证券金额。


  二、税务处理


  金融服务是指经营金融保险的业务活动。包括贷款服务、直接收费金融服务、保险服务和金融商品转让。提供金融服务进而收取金融、证券手续费及佣金收入就属于此类,填入《A101020金融企业收入明细表》相关行次。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十五条规定,金融服务增值税税率6%。


  《证券公司会计制度——会计科目和会计报表》将“代理兑付证券”纳入“证券经纪业务”范畴,而《A101020金融企业收入明细表》将其单列,明显不同。


  三、案例分析


  某证券公司2020年第二季度取得代理兑付证券佣金和手续费106万元。其会计处理:


  2020年6月30日


  借:银行存款  1 060 000


  贷:手续费收入  1 000000


  应交税费——应增增值税  60 000[=1 060 000÷(1+6%)×6%]


  将100万元记入《A101020金融企业收入明细表》第23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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