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税字[1996]11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1995年度营业税纳税人税收资料调查工作的通知
发文时间:1996-02-08
文号:财税字[1996]11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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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西藏不发)、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沈阳、长春、哈尔滨、南京、武汉、广州、成都、西安市地方税务局:

  1995年度全国地税系统营业税纳税人税收资料调查工作(简称营业税调查)会议已于1995年12月10日在昆明举行。会议对1995年度营业税调查工作向各地作了布置,对1994年度营业税调查工作进行了总结,表彰了先进单位。现将做好1995年度营业税调查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查范围和企业代码的修订

  1995年度全国营业税调查范围原则上与1994年度的调查范围相同,即包括:部分的预算内国有企业、预算外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乡镇集体企业、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和其他企业,以及全部的上市股份有限公司。

  按上述调查范围,1995年度营业税调查的企业代码可按“关于编制1995年度全国税收资料调查企业代码的工作安排及代码编制规定”的要求对1994年度的企业代码进行修订而成,修订的内容包括1995年度发生行政区划、财务隶属关系、企业名称、所有制形式、所属行业、税务登记证件号码变化以及企业合并、分设或关停等变更事项。修订而成的企业代码库请于1996年3月15日前报国家税务总局政策法规司备案。向国家税务总局报送企业代码软盘的方式,可以采用邮寄、用MODEM通讯传输和专人报送等方式。

  二、调查内容

  1995年度企业的分户税收和部分财务指标的情况,以及上述企业分户分经营项目的流转税税收情况。

  三、调查数据的填报

  税务机关在组织企业填报调查表时,应按“1995年度全国营业税纳税人税收资料调查01表和02表填表说明”和“1995年度全国营业税纳税人税收资料调查经营项目代码表”的规定和布置会的要求认真填报。填报数据如有特殊情况的,应以书面形式进行说明,参加汇审会时一并上报。

  四、关于调查经费

  1995年度营业税调查经费,财政部已以财税政便字[1995]21号文下拨。该经费为营业税调查专项经费,请务必做到专款专用。

  五、各地区请于1996年4月中旬之前完成调查表数据的录入、审核和修改工作,做好参加1996年4月下旬举行的汇审工作会议的准备。汇审工作的具体安排将另行通知。

  营业税调查工作是直接为研究财税改革方案、制定财税政策、加强财税管理服务的,搞好这项工作是做好财税工作的需要,对流转税制度的进一步完善和建立规范的财政转移支付制度都有十分重要的意义。由于这项工作任务重、时间紧、要求高,请各级税务机关认真按照上述规定及布置会提出的要求,领导要亲自过问并在人员、经费和计算机配备等各方面给予必要的支持,切实保证营业税调查工作保质、保量如期完成,加强调查数据的应用工作。各地在1995年度的营业税调查工作结束后,要对调查工作进行全面总结,并于1996年7月底以前向国家税务总局和财政部分别上报书面总结材料各一份。

  六、其他事项

  1.附件二和附件三之一两个文件以会议下发的参数盘的内容为准,它们可用“全国税收调查管理系统”(SDMSv1.1)主菜单“6.系统设置”功能下的‘当前任务说明’子功能调阅,并可用任一文字编辑软件调用营业税调查任务所在磁盘的‘94YYSDCTBS\PARA’子目录下的‘TBSM.TXT’和‘DMGD.TXT’进行查看和打印。”

  2.用“全国税收调查管理系统”(SDMSv1.1)的数据审核功能审核出来的信息分为三类,分别表示不同的含义:

      ▲表示必须满足的条件;

  ●表示一般条件下应满足的审核公式,对不满足此类审核公式的特殊情况应以文字说明;

  ★表示提示性的审核公式,提示检查有关数据的正确与否。

       3.工作中遇到的具体问题,请与国家税务总局政策法规司联系,联系人为焦瑞进、窦清红同志,联系电话为(010)3266820或(010)3263366-2144。

  附件一:关于表彰1994年度营业税调查工作先进单位的决定

       附件二:1995年度全国营业税纳税人税收资料调查01表和02表填表说明

  附件三之一:关于编制1995年度全国税收资料调查企业代码的工作安排及代码编制规定

  附件三之二:1995年度全国营业税纳税人税收资料调查经营项目代码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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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指引(2025年)

       目录

  01 政策提示及操作指引

  07企业基础信息表及表单选择

  14纳税调整明细表

  38税收优惠明细表

  42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主表

  47弥补亏损明细表

  01 政策提示及操作指引

  一、政策提示

  (一)小型微利企业重点政策提示

  1. 2024 年小型微利企业的判断标准

  2019 年以后,小型微利企业的判断标准如下(需同时满足):

  (1) 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

  (2) 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0万元;

  (3) 从业人数不超过300人;

  (4) 资产总额不超过5000万元。

  其中:

  资产总额:指资产总额的全年季度平均值。季度平均值=(季初值+季末值)/2,全年季度平均值 = 全年各季度平均值 /4。

  从业人数:指全年季度平均从业人数(计算方法同上)。从业人数是指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人数和企业接受的劳务派遣用工人数之和。

  2.2024 年小型微利企业重点所得税优惠政策

  (1)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① 2023年1月1日至 2027年12月31日,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0万元的部分,减按 25% 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 20% 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2号)

  ② 分支机构不能单独享受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企业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分支机构的,应当汇总计算总机构及其各分支机构的从业人数、资产总额、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依据合计数判断是否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由总机构汇总计算应纳税款,并享受相关优惠政策。(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6号)

  ③ 从事国家限制和禁止行业的企业不能享受小微企业政策,如纳税人生产经营情况发生变化,以后年度符合了相关政策享受条件,应先修改相关行业后,再申报享受相关政策。

  (2)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政策

  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自2023年1月1日起,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 100% 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自2023年1月1日起,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200%在税前摊销。具体享受条件及相关要求请按照《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7号)等文件的相关规定执行。

  集成电路和工业母机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按照文件规定需符合相应条件或由相关管理部门进行清单认定,不符合相应条件的小微企业不能享受有关政策。

  (3)设备、器具一次性扣除

  企业在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37号延长至2027年12月31日)期间新购进的设备、器具,单位价值不超过500万元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

  选择享受一次性扣除优惠政策,会带来折旧计提和扣除的税会差异。对于该项资产而言,在享受优惠政策的当年,对允许一次性扣除的金额与会计核算计提折旧金额之间的差额要进行纳税调减;在以后年度,则要对会计核算计提折旧的金额进行纳税调增。

  此处主要列举小型微利企业常见扣除项目,具体扣除条件及相关要求可参考下文各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的填报要点。如企业发生其他扣除项目,可依据相关政策规定做纳税调整。

  (二)涉及纳税调整的常见限额扣除项目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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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附件: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指引(2025年).pdf(请在网页端打开)


1400万税务罚单被最高法推翻!这家企业的逆袭之路,值得所有企业参考

在商业世界里,税务问题如同高悬的达摩克利斯之剑,稍有不慎就可能给企业带来巨大冲击。当一家企业面临1400万的税务罚单,历经行政复议、一审、二审甚至再审均败诉后,却在最高法实现逆风翻盘!

这场跌宕起伏的税务诉讼大戏,究竟暗藏哪些玄机?广东省兴宁三建工程有限公司诉国家税务总局梅州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税务行政处罚决定案,为所有企业上了一堂生动的维权课。  

一、千万罚单从天而降,企业陷入绝境 

故事回溯到2013年,原广东省兴宁市地方税务局对三建公司2000年7月至2013年6月的纳税情况展开检查。这一查,查出了“大问题”:公司存在少申报缴纳土地使用税657万多元、企业所得税81万多元、房产税3万多元等问题。

同年10月30日,一纸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下达,对偷税行为处以偷税款二倍罚款,其他违规行为也分别处以罚款,总计罚款高达1424万多元。

 三建公司自然不服,开启了漫长的维权之路。从行政复议到行政诉讼,从一审到二审,再到广东高院再审,得到的却都是驳回诉请、维持原判的结果。难道企业真的只能默默承受这千万罚单? 

二、看似板上钉钉的“偷税”,实则另有隐情 

三建公司最主要涉嫌偷税的问题聚焦在土地使用税上。公司的17宗土地,均是当地政府以工程款抵偿而来。然而,这些土地并非“净地”,许多土地存在未拆迁的情况,公司根本无法实际占有使用。但土地证上相应的面积却归了三建公司,这就为后续的争议埋下了伏笔。  

从税务局的角度来看,执法似乎“有理有据”。法律明确规定,土地使用税由拥有土地使用权的单位或个人缴纳,纳税人持有政府部门核发的土地使用证书的,以证书确认的土地面积为准。

同时,税收征管法规定,纳税人偷税的,税务机关可追缴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税务机关罚2倍也未超出法定幅度。

而且,三建公司变造土地使用证复印件,人为变更土地取得时间及面积,这一行为被认定为具有明显的偷税故意,重罚似乎无可厚非。

  三、最高法出手,四大改判理由颠覆原判

 就在企业几乎绝望之际,最高法提审此案,并最终推翻原判!

最高法的改判理由,堪称本案的核心亮点,也为企业维权指明了方向。

 1. 违背实质课税原则:税务机关依据土地使用证登记面积征税并认定偷税,却忽视了17宗土地的复杂情况。部分土地存在未拆迁、“一地两证”问题;有的土地使用证已撤销,公司从未使用;有的已被法院拍卖;还有的用作公共市政道路、市民广场等。原兴宁市地税局在明知这些情况,且土地管理部门也告知部分土地未改造的前提下,仍然机械按证载面积征税处罚,显然不符合实质课税原则。 

2. 处罚结果与违法情节严重失衡:三建公司变造土地使用证复印件虽属违法,但从实际情况分析,变造涉及的土地确有修建公共道路的事实,且减少面积占比、欠缴税款占比都较小,社会危害性不大。当地政府及相关土地职能部门在土地尚未征收拆迁的情况下,就为三建公司颁发土地证,且长期怠于履职;税务机关在明知公司未全部实际占用土地的情况下,仍要求其缴纳土地使用税,双方对纳税争议的发生都负有一定责任。在此情况下,追征13年税款、滞纳金并处二倍罚款,明显过罚不当。 

3. 执法标准不统一:同时期,兴宁市还有其他房地产公司以相同方式取得划拨土地,可能存在类似问题,但税务机关未能证明对这些公司进行了同样处理,违反了"同样情况同样对待,不同情况不同对待"的公正执法原则,税务执法目的与动机也不符合严格规范公平文明执法的要求。

 4. 忽视企业信赖利益:在处罚决定作出前,税务机关连续多年向三建公司开具完税证明,认可其纳税情况,公司还被评为纳税大户。然而,在公司原法定代表人等被刑事羁押后,税务机关突然进行税务检查并作出重罚,未能审慎保护企业的信赖利益。

   四、从败诉到逆袭,企业维权的四大黄金法则 

最高法的改判,不仅让三建公司重获生机,更为所有企业面对税务处罚时如何维护自身权益提供了宝贵经验。

 1. 重视证据收集:面对行政处罚,企业不能被动挨打。要积极收集能证明实际情况的证据,比如土地实际使用情况的证明材料等,用事实说话。就像三建公司,如果能更早、更全面地收集相关证据,或许维权之路能更顺畅。

 2. 关注执法程序和法律适用:仔细审查行政机关作出处罚决定的程序是否合法,适用的法律条款是否准确。本案中,税务机关在未充分核实土地实际情况的基础上就作出处罚,属于认定事实不清,这正是企业维权的突破口。 

3. 善用法律原则维权:过罚相当、信赖利益保护、公正执法等法律原则,是企业维权的有力武器。当行政处罚明显不合理时,企业应依据这些原则进行抗辩,争取合法权益。

 4. 及时寻求专业法律帮助:行政处罚涉及复杂的法律问题,专业律师能够从法律角度分析案件,制定合理的维权策略。无论是行政复议还是行政诉讼,专业的法律支持都至关重要。

  五、案件背后的遗憾与反思 

不过,这个案件也存在令人惋惜之处。企业只就行政处罚进行了复议和起诉,对追征657万土地使用税,既没有复议也没有起诉。按照最高法的判决,税务机关征收这笔土地使用税显然是错误的,但企业却失去了维权机会。这是因为纳税争议必须先交清税款或提供税务机关认可的纳税担保,否则企业连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资格都没有。本案企业大概率是因为交不起税,无法满足清税前置条件,才陷入如此困境,而这种情况在现实中并不少见。

  最高法判决中的这句话值得所有税务机关和企业铭记:“依法文明征税要求税务机关既要严格办事,又要尊重和维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为纳税人提供优质、高效的服务,以营造良好的税收环境。作为人民法院,既要支持税务机关依法征税,也要保护好纳税人的合法权益,两者不可偏废。”

  在复杂多变的商业环境中,税务风险无处不在。希望每一家企业都能从这个案例中汲取经验,在面对税务处罚时,勇敢、智慧地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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