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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43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的通知》(财税字[1995]52号)第一条“植物类”第十一款“其他植物”规定:其他植物是指除上述列举植物以外的其他各种人工种植和野生的植物,如树苗、花卉、植物种子、植物叶子、草、麦秸、豆类、薯类、藻类植物等。干花、干草、薯干、干制的藻类植物,农业产品的下脚料等,也属于本货物的征税范围。
因此,秸秆属于初级农产品范围,从农业生产者手中收购秸秆可以开具农产品收购发票,其进项税按9%计算抵扣或根据税务机关核定的进项税进行核算。自产自用颗粒燃料供热不需要视同销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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