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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77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三、关于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
《实施条例》第四十条规定的企业职工福利费,包括以下内容:(二)为职工卫生保健、生活、住房、交通等所发放的各项补贴和非货币性福利,包括企业向职工发放的因公外地就医费用、未实行医疗统筹企业职工医疗费用、职工供养直系亲属医疗补贴、供暖费补贴、职工防暑降温费、职工困难补贴、救济费、职工食堂经费补贴、职工交通补贴等。
(三)按照其他规定发生的其他职工福利费,包括丧葬补助费、抚恤费、安家费、探亲假路费等。
因此,已实行医疗统筹(包括基本医疗保险费)的企业,因超出报销限额,超出部分凭发票回单位报销,会计上可以计入职工福利费,但税收上强调“未实行医疗统筹企业职工医疗费用”税前扣除,已实行医疗统筹企业职工医疗费用不得税前扣除,需要纳税调增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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