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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69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
附件1:
第四十五条 增值税纳税义务、扣缴义务发生时间为:
(三)纳税人从事金融商品转让的,为金融商品所有权转移的当天。
附件2:
(三)销售额。
3.金融商品转让,按照卖出价扣除买入价后的余额为销售额。
转让金融商品出现的正负差,按盈亏相抵后的余额为销售额。若相抵后出现负差,可结转下一纳税期与下期转让金融商品销售额相抵,但年末时仍出现负差的,不得转入下一个会计年度。
金融商品的买入价,可以选择按照加权平均法或者移动加权平均法进行核算,选择后36个月内不得变更。
金融商品转让,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贵公司增值税按照上述办法进行处理。
贵公司卖股票实际发生的投资收益/损失并入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进行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当期因持有股票而产生的公允价值变动损益在所得税汇算时小进行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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