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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1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七条 纳税人发生应税销售行为的价格明显偏低并无正当理由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其销售额。因此,纳税人无正当理由低于成本价销售的一般调整都是税务机关核定其销售额。如果企业自己补缴通过“未开具发票”收入的方式申报补缴。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一条 企业与其关联方之间的业务往来,不符合独立交易原则而减少企业或者其关联方应纳税收入或者所得额的,税务机关有权按照合理方法调整。因此,如果贵公司上述业务为关联方交易,不符合独立交易原则而减少企业或者其关联方应纳税收入或者所得额的,税务机关有权按照合理方法调整。非关联企业或虽然是关联企业交易但双方税负相同,也不需要调整纳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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