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藏
816 根据财会[2016]22号 财政部关于印发《增值税会计处理规定》的通知
企业发生相关成本费用允许扣减销售额的账务处理。按现行增值税制度规定企业发生相关成本费用允许扣减销售额的,发生成本费用时,按应付或实际支付的金额,借记“主营业务成本”、“存货”、“工程施工”等科目,贷记“应付账款”、“应付票据”、“银行存款”等科目。待取得合规增值税扣税凭证且纳税义务发生时,按照允许抵扣的税额,借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抵减)”或“应交税费——简易计税”科目(小规模纳税人应借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科目),贷记“主营业务成本”、“存货”、“工程施工”等科目。
因此,房地产开发企业一般计税项目,通过招拍挂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支付的土地出让金,在取得土地和建造环节不进行“应交税费-增值税-销项税额抵减”的核算,销售时将收取的的销项税额与抵减土地价款后向税务申报的销项税额的差额,会计处理:借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抵减)“,贷记“主营业务成本”。
我要补充
0

陕西焦点聚光咨询有限公司 陕ICP备202601035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