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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6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 《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的通知财税[2000]91号 第四条 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以下简称企业)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费用以及损失后的余额,作为投资者个人的生产经营所得,比照个人所得税法的“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应税项目,适用5%—35%的五级超额累进税率,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因此,个人独资企业投资者个人的生产经营所得,比照个人所得税法的“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个人独资企业非法人企业,投资者也非股东,按“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分配时不再缴纳“股息红利”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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