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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99 根据财税[2011]70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
一、企业从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及其他部门取得的应计入收入总额的财政性资金,凡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
(一)企业能够提供规定资金专项用途的资金拨付文件;
(二)财政部门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对该资金有专门的资金管理办法或具体管理要求;
(三)企业对该资金以及以该资金发生的支出单独进行核算。
贵公司提及的为地方财政返还,一般没有专项用途资金拨付文件,不符合不征税收入条件,直接并入当期应税收入计算缴纳所得税。
会计上按照损益相关的政府补助处理。
借:银行存款
贷:营业外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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