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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97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二条规定,价外费用包括价外向购买方收取的手续费、补贴、基金、集资费、返还利润、奖励费、违约金、滞纳金、延期付款利息、赔偿金、代收款项、代垫款项、包装费、包装物租金、储备费、优质费、运输装卸费以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
贵公司收取利息在增值税上按照价外费用并入货物销售额进行处理。
会计可以按照资金占用费在财务费用贷方确认。
增值税需要按照价外费用开具13%发票,品名与销售货物相同,备注可以注明价外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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