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房地产公司买房送一年物业费用,房地产公司送出的物业费是否账务处理?是否需要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2、房地产公司已老带新的形式给老业主和新业主赠送1年物业费,是否涉及个人所得税,房地产公司和物业公司涉及的税务风险有哪些?
发文时间:2019-07-18
来源:三丰智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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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该事项涉及三方 房地产公司  物业公司 以及买房人。 
实际业务为房产公司从物业公司购买物业服务用于购房人买一赠一业务。
其中如果物业公司向房产公司收取费用的,按照正常销售处理。如果物业公司不向房产公司收取费用的,物业公司按照视同销售做税务处理。
房产公司卖方送一年物业按照买一赠一做增值税处理也就是按照实物折扣做处理。
买一赠一在实质上不属于增值税视同销售中的无偿赠与行为,但是在形式上需将所赠物品与销售主产品按照公允价值比例分配销售金额后在一张发票上开具,如果未在一张发票开具,会被税务局按照视同销售征收增值税。
所得税: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75号)第三条规定,企业以买一赠一等方式组合销售本企业商品的,不属于捐赠,应将总的销售金额按各项商品的公允价值的比例来分摊确认各项的销售收入。
 
对于个人所得税部分:
财税[2011]50号第一条规定企业在销售商品(产品)和提供服务过程中向个人赠送礼品,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征收个人所得税:企业通过价格折扣、折让方式向个人销售商品(产品)和赠送服务;企业在向个人销售商品(产品)和赠送服务的同时给予赠品,如通信企业对个人购买手机赠话费、入网费,或者购话费赠手机等;企业对累积消费达到一定额度的个人按消费积分反馈礼品。

2.房产企业对老带新赠送1年物业费,给新买房客户按照1处理。给老客户赠送一年物业费属于使用非货币形式支付劳务报酬(佣金),需要代扣代缴交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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