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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25 根据国务院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第十五条 个人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一款第三项所称成本、费用,是指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各项直接支出和分配计入成本的间接费用以及销售费用、管理费用、财务费用;所称损失,是指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固定资产和存货的盘亏、毁损、报废损失,转让财产损失,坏账损失,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的损失以及其他损失。
取得经营所得的个人,没有综合所得的,计算其每一纳税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时,应当减除费用6万元、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以及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专项附加扣除在办理汇算清缴时减除。
查账征收的按照上述规定 以收入减去相应费用以及扣除金额作为经营所得额。
核定征收的,应税所得=收入×应税所得率
及有收入就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但目前部分省核定征收应税所得计算依旧可以扣除5000/月。具体看系统实际计算逻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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