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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41 从规定上公司整体包括总公司和分公司,是独立的所得税纳税人,享受所得税优惠需要将总分公司相关指标加总计算。
且根据,国税总局2012年第57号公告 《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
第五条 以下二级分支机构不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
(二)上年度认定为小型微利企业的其二级分支机构不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
小微企业的分支机构不实行总分机构汇总纳税就地分摊办法,全部回到总机构缴纳。
但实际操作中,申报时不选择总分机构选项不填写总分机构信息的,都视为独立纳税人进行处理。系统逻辑上,单独适用税收优惠条件。
也就是说,贵公司总分机构分别适用税收优惠的,不符合税务规定,但可以在系统上实现。但有税务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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