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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27 根据财税[2008]81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民专业合作社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三、对农民专业合作社向本社成员销售的农膜、种子、种苗、化肥、农药、农机,免征增值税。
根据财税[2015]97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化肥恢复征收增值税政策的补充通知
五、《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民专业合作社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81号)第三条关于“化肥”的规定自2015年9月1日起停止执行。
根据《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过渡政策的规定》(财税[2016]36号附件三)规定,农业机耕、排灌、病虫害防治、植物保护、农牧保险以及相关技术培训业务,家禽、牲畜、水生动物的配种和疾病防治,免征增值税。
所以合作社向本社社员(注意需要是本社社员)销售的农膜、种子、种苗、农药、农机,免征增值税。合作社对外提供农业技术培训的(没有本社社员要求)免征增值税。
合作社与农户签订合同按照实际业务签订即可,销售货物的签订销售合同。需要注意是否为本社社员这一限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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