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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5 根据财税〔2017〕37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并增值税税率有关政策的通知》
二、纳税人购进农产品,按下列规定抵扣进项税额:
(一)除本条第(二)项规定外,纳税人购进农产品,取得一般纳税人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的,以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上注明的增值税额为进项税额。
从按照简易计税方法依照3%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的小规模纳税人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以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金额和11%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现在一般9%用于生产13%税率货物的按10%)
贵公司业务处理首先要识别贵公司购买货物是否是农产品,其标准按财税字[1995]52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的通知 执行。
贵公司还有识别贵公司购买农产品是否用于生产13%税率货物,如果是,方可以按照10%进行计算抵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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