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藏
1399 根据国税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
第十二条
企业取得私自印制、伪造、变造、作废、开票方非法取得、虚开(失联走逃)、填写不规范等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以下简称不合规发票),以及取得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等相关规定的其他外部凭证(以下简称不合规其他外部凭证),不得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名头不对属于不合规发票不得税前扣除。
另外比照私车公用的口径。车辆自身性质的费用比如车辆保险费;维修费;车辆购置税;折旧费等有车辆所有权人承担。租用人不得进行扣除。
签订租赁合同的话,加油费过路费等可以有用车单位即子公司进行负担,但相关发票应给子公司开具。
最后零租金属于无偿出租按照视同销售处理。
我要补充
0

陕西焦点聚光咨询有限公司 陕ICP备202601035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