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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89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2号)规定,对依照房产原值计税的房产,不论是否记载在会计账簿固定资产科目中,均应按照房屋原价计算缴纳房产税。房屋原价应根据国家有关会计制度规定进行核算。对纳税人未按国家会计制度规定核算并记载的,应按规定予以调整或重新评估。因此,企业自用房产从值计税,房屋原价应根据国家有关会计制度规定进行核算,通常为历史成本加上相应的占地的土地价值,税务机关要求要求按账面评估后的房产价值缴纳房产税,无政策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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