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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06 一、法人减资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4号 投资企业从被投资企业撤回或减少投资,其取得的资产中,相当于初始出资的部分,应确认为投资收回;相当于被投资企业累计未分配利润和累计盈余公积按减少实收资本比例计算的部分,应确认为股息所得;其余部分确认为投资资产转让所得。因此,法人减资其取得的资产中,相当于初始出资的部分,应确认为投资收回;相当于被投资企业累计未分配利润和累计盈余公积按减少实收资本比例计算的部分,应确认为股息所得;其余部分确认为投资资产转让所得。
二、个人增资
如果个人以现金方式增资,仅公司缴纳印花税,不涉及其他税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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