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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69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软件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1]100号)
一、软件产品增值税政策
(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其自行开发生产的软件产品,按17%税率征收增值税后,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政策。
三、满足下列条件的软件产品,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可以享受本通知规定的增值税政策:
1.取得省级软件产业主管部门认可的软件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证明材料;
2.取得软件产业主管部门颁发的《软件产品登记证书》或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
贵公司开发的软件产品经过上述程序到税务机关备案即可享受即征即退。与软件企业认定无关。
软件企业认定工作已经交给个地方软件行业协会,并且针对软件企业三面三减半的政策已经到期并且没有后续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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