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规闽财税[2018]5号 福建省财政厅 福建省国家税务局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 福建省民政厅关于2017年度公益性社会团体捐赠税前扣除资格名单的公告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有关规定,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民政部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确认审批有关调整事项的通知》(财税[2015]141号)有关要求,现将2017年度符合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公益性社会团体名单公告如下:


  1.福建省拓福文教基金会


  2.厦门市陈嘉庚教育基金会


  3.福建省商盟公益基金会


  4.福建中医药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


  5.晋江市安海教育发展基金会


  6.福建省邓子基教育基金会


  7.福建省龙岩市李新炎慈善基金会


  8.福建省林文镜慈善基金会


  9.福建省担当者行动教育基金会


  10.三明学院教育发展基金会


  11.福州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


  12.福建师范大学附属中学正祥教育基金会


  13.福建省闽南文化发展基金会


  14.福建卢嘉锡科学教育基金会


  15.福建农林大学安溪茶学院教育发展基金会


  16.永安市第一中学教育基金会


  17.福建省安发高益槐科技教育发展基金会


  18.南安市第一中学教育发展基金会


  19.厦门市妇女儿童发展基金会


  20.福建自然门教育发展基金会


  21.福建省兴业证券慈善基金会


  22.福建省恒申慈善基金会


  23.厦门残疾人福利基金会


  24.福建省公安民警英烈基金会


  25.福建省青少年发展基金会


  26.福建省海峡环保基金会


  27.福建省扶贫基金会


  28.厦门市红十字基金会


  29.福建省志愿服务基金会


  30.福建省见义勇为基金会


  31.厦门市教育基金会


  32.华侨大学教育基金会


  33.厦门中山医院基金会


  34.寿宁县教育发展基金会


  35.漳州市陈金才慈善基金会


  36.尚德教育基金会


  37.南安市仑苍镇教育发展基金会


  38.建宁县伊家乡天坪扶贫开发基金会


  39.厦门建安慈善基金会


  40.泉州市黄福阳教育基金会


  41.福建省德诚慈善基金会


  42.福建省发树慈善基金会


  43.泉州师范学院教育发展基金会


  44.晋江市英林心公益慈善基金会


  45.寿宁县健民卫生事业发展基金会


  46.闽都中小银行教育发展基金会


  47.厦门观音寺慈善基金会


  48.福建喜盈门慈善基金会


  49.福建省福龄金太阳养老基金会


  50.福建省叶柳春教育慈善基金会


  51.福建省融信公益基金会


  52.厦门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


  53.上杭县第一中学教育基金会


  54.福建省乔丹体育基金会


  55.石狮市厦外石狮分校教育基金会


  56.丰泽区教育发展基金会


  57.厦门市海沧区教育基金会


  58.福建集美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


  59.晋江市紫帽镇慈善协会


  60.福建省助困公益协会


  61.华安县慈善总会


  62.漳浦县慈善总会


  63.寿宁县慈善总会


  64.晋江市东石镇慈善总会


  65.福清市慈善总会


  66.泉州市慈善总会


  67.梅列区慈善总会


  68.福安市慈善总会


  69.连江县慈善总会


  70.福州市慈善总会


  71.福州市光彩事业促进会


  72.泉州微公益协会


  73.龙海市慈善总会


  74.漳州市慈善总会


  75.龙岩市方圆社工服务中心


  76.宁德市蕉城区慈善总会


  77.云霄县雨润慈善公益联合会


  78.福建省泰宁县光彩事业促进会


  79.长汀县慈善总会


  80.平和县慈善总会


  81.泰宁县慈善总会


  82.德化县慈善总会


  83.云霄县彩虹公益联合会


  84.福建省光彩事业促进会


  85.安溪县慈善总会


  86.武平县慈善总会


  87.云霄县慈善总会


  88.漳州市小水滴公益协会


  89.上杭县慈善总会


  90.泉州市洛江区慈善总会


  91.闽清县慈善总会


  92.龙岩市永定区慈善总会


  93.福建省助学助残志愿者协会


  94.福建省古道公益救助服务中心


  95.福建省简单助学公益协会


  96.南安市慈善总会


  97.福建省惠安县慈善总会


  98.福鼎市慈善总会


  99.周宁县慈善总会


  100.晋江市慈善总会


  101.福州市长乐区慈善总会


  102.泉州市丰泽区慈善总会


  103.长泰县慈善总会


  104.莆田市荔城区慈善总会


  105.龙岩市慈善总会


  106.南靖县慈善总会


福建省财政厅

福建省国家税务局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

福建省民政厅

2018年4月19日


查看更多>
收藏
发文时间:2018-04-19
文号:闽财税[2018]5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闽财税[2018]7号 福建省财政厅 福建省国家税务局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 福建省民政厅关于2017年度福建省残疾人福利基金会等公益性社会团体捐赠税前扣除资格名单的公告

各市、县(区)财政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民政局,平潭综合实验区财政金融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民政局: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有关规定,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民政部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确认审批有关调整事项的通知》(财税[2015]141号)有关要求,现将2017年度符合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公益性社会团体名单公告如下:


  1.福建省残疾人福利基金会


  2.福建省福万通慈善基金会


  3.莆田市宏峰慈善基金会


  4.莆田市壶兰教育基金会


  5.莆田市聚德教育基金会


  6.莆田市金淼慈善基金会


  7.福建省石竹慈善基金会


  8.福建省漳州中扬梅香慈善基金会


  9.福建农林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


  10.福建省华厦光明基金会


  11.林则徐基金会


  12.福州市教育基金会


  13.福州市见义勇为基金会


  14.福建省同心慈善基金会


  15.福建张天福茶叶发展基金会


  16.厦门市集美社公业基金会


  17.福建省慧源慈善基金会


  18.晋江市青阳教育发展基金会


  19.武平县蓝启林慈善教育基金会


  20.福建省正荣公益基金会


  21.南安市芙蓉基金会


  22.福州市正祥公益慈善基金会


  23.福建大丰文化基金会


  24.泉州市教育基金会


  25.漳州市见义勇为基金会


  26.厦门市老年基金会


  27.福建省妇女儿童发展基金会


  28.晋江市侨声中学教育发展基金会


  29.福建省慈善总会


  30.福建省龙岩市残疾人福利基金会


  31.延平区慈善总会


  32.南平市慈善总会


  33.光泽县慈善总会


  34.福建省教育援助协会


  35.福建省慈善服务协会


  36.泉州台商投资区慈善总会


  37.福建省环保志愿者协会


  38.莆田绿萌滨海湿地研究中心


  39.松溪县慈善总会


  40.福建省观鸟协会


  41.福建省勤工助学协会


  42.福建省原始点爱心公益协会


  43.福建海西青年创业基金会


福建省财政厅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

福建省国家税务局

福建省民政厅

2018年5月28日


查看更多>
收藏
发文时间:2018-05-28
文号:闽财税[2018]7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闽财税[2020]1号 福建省关于公布2019年度公益性社会团体捐赠税前扣除资格名单的通知

各设区市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各设区市税务局、民政局,平潭综合实验区财政金融局、国家税务总局平潭综合实验区税务局、民政局: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有关规定,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民政部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确认审批有关调整事项的通知》(财税[2015]141号)有关要求,现将2019年度符合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公益性社会团体名单公布如下:


  1.福州市扶贫发展基金会


  2.厦门市红十字基金会


  3.石狮市教育基金会


  4.福建省龙岩市残疾人福利基金会


  5.福建省妇女儿童发展基金会


  6.厦门市海沧区教育基金会


  7.福建省青少年发展基金会


  8.福建省见义勇为基金会


  9.厦门市翔安区教育基金会


  10.福建省残疾人福利基金会


  11.厦门市老年基金会


  12.福建省高心灵传统文化发展基金会


  13.福建省扶贫基金会


  14.福建海西青年创业基金会


  15.厦门市妇女儿童发展基金会


  16.厦门市教育基金会


  17.福建省闽商文化发展基金会


  18.福建省兴银慈善基金会


  19.福州市人口福利基金会


  20.福建自然门教育发展基金会


  21.厦门中山医院基金会


  22.福建卢嘉锡科学教育基金会


  23.泉州师范学院教育发展基金会


  24.福建省德诚慈善基金会


  25.福建省王清海职业教育基金会


  26.福建省陈章辉福信慈善基金会


  27.福建师范大学附属中学正祥教育基金会


  28.南安市石井创新社会管理公益基金会


  29.福建医科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


  30.福建省兴业证券慈善基金会


  31.福建江夏慈善基金会


  32.福建省融信公益基金会


  33.福建省正佳慈善基金会


  34.福州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


  35.闽江学院教育发展基金会


  36.漳州市李瑞河茶文化教育基金会


  37.厦门建安慈善基金会


  38.南安市仑苍镇教育发展基金会


  39.福建省邓子基教育基金会


  40.晋江市青阳教育发展基金会


  41.福建省龙岩市李新炎慈善基金会


  42.福州市教育基金会


  43.福建省恒申慈善基金会


  44.福建省乔丹体育基金会


  45.福建省慧源慈善基金会


  46.福建工程学院教育发展基金会


  47.福建省正荣公益基金会


  48.福建省林文镜慈善基金会


  49.福建省安发高益槐科技教育发展基金会


  50.平潭县友松慈善基金会


  51.福建省石竹慈善基金会


  52.寿宁县健民卫生事业发展基金会


  53.寿宁县教育发展基金会


  54.厦门观音寺慈善基金会


  55.福建省拓福文教基金会


  56.尚德教育基金会


  57.厦门市陈嘉庚教育基金会


  58.福建宏利基金会


  59.上杭县第一中学教育基金会


  60.上杭县临江博士教育发展基金会


  61.上杭县古田中心小学教育基金会


  62.三明学院教育发展基金会


  63.莆田市湄洲妈祖慈善基金会


  64.莆田市三棵树公益基金会


  65.莆田市哲理教育基金会


  66.莆田市宏峰慈善基金会


  67.莆田市建康慈善基金会


  68.莆田市金淼慈善基金会


  69.莆田市涵江区黄赛峰关心下一代基金会


  70.莆田市壶兰教育基金会


  71.莆田市聚德教育基金会


  72.福清福万通慈善基金会


  73.庄希泉基金会


  74.福建运盛青年基金会


  75.招商局漳州开发区社区基金会


  76.晋江市慈善基金会


  77.晋江市英林心公益慈善基金会


  78.晋江市劲霸公益基金会


  79.晋江市梅岭教育基金会


  80.泉州市力标慈善基金会


  81.福建省逸仙教育基金会


  82.福建省少数民族发展基金会


  83.华侨大学教育基金会


  84.屏南县育才教育发展基金会


  85.闽都中小银行教育发展基金会


  86.福州一中教育发展基金会


  87.福建省南天普门慈善基金会


  88.泉州市宝树堂教育基金会


  89.福建省担当者行动教育基金会


  90.福建省永荣公益基金会


  91.福建省大爱善行慈善基金会


  92.福建省上和慈善基金会


  93.漳州市见义勇为基金会


  94.福建省闽南文化发展基金会


  95.厦门残疾人福利基金会


  96.福建省公安民警英烈基金会


  97.林则徐基金会


  98.福建集美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


  99.福建省惠泽慈善基金会


  100.厦门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


  101.福建农林大学安溪茶学院教育发展基金会


  102.福建省青年创业促进会


  103.漳州市芗城区慈善总会


  104.龙岩市光彩事业促进会


  105.永安市慈善总会


  106.莆田义工协会


  107.福建省益人助学公益服务中心


  108.政和县慈善总会


  109.龙岩市方圆社工服务中心


  110.晋江市东石镇教育发展促进会


  111.柘荣县慈善总会


  112.大田县慈善总会


  113.尤溪县慈善总会


  114.福安市慈善总会


  115.古田县慈善总会


  116.莆田绿萌滨海湿地研究中心


  117.晋江市紫帽镇慈善协会


  118.龙岩市慈善总会


  119.泰宁县光彩事业促进会


  120.三明市光彩事业促进会


  121.晋江市东石镇慈善总会


  122.周宁县慈善总会


  123.宁德市慈善总会


  124.福建省光彩事业促进会


  125.诏安县慈善总会


  126.屏南县启承慈善协会


  127.长泰县慈善总会


  128.漳州市爱心物品回收中心


  129.寿宁在线慈善会


  130.平和县慈善总会


  131.南平市慈善总会


  132.福建省全民终身教育促进会


  133.福鼎市慈善总会


  134.宁德市蕉城区慈善总会


  135.长乐区慈善总会


  136.龙海市慈善总会


  137.霞浦县义工协会


  138.南平市闽北互动志愿者协会


  139.福建省助残公益协会


  140.武平县慈善总会


  141.漳州市慈善总会


  142.上杭县义工协会


  143.漳浦县慈善总会


  144.福建省助学助残志愿者协会


  145.霞浦县慈善总会


  146.龙岩市闽西公益发展中心


  147.福建省古道公益救助服务中心


  148.霞浦县心连心慈善协会


  149.福建省正能量公益服务中心


  150.松溪县慈善总会


  151.晋江市慈善总会


  152.龙岩市上杭县慈善总会


  153.连城县慈善总会


  154.福建省助学济困公益协会


  155.连江县透堡镇同心教育促进会


  156.连江县慈善总会


  157.莆田市荔城区慈善总会


  158.福建省同人助残志愿者服务中心


  159.福建省勤工助学协会


  160.福建省简单助学公益协会


  161.漳平市慈善总会


  162.漳州市小动物科学养护救助中心


  163.福建省慈善总会


  164.福州市慈善总会


福建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

福建省民政厅

2020年1月6日


查看更多>
收藏
发文时间:2020-01-06
文号:闽财税[2020]1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闽财会[2020]2号 福建省财政厅关于做好疫情防控期间民间非营利组织接受社会捐赠内控管理及会计核算的通知

省直各部门,各市、县(区)财政局,平潭综合实验区财政金融局:


  为加强会计核算指导,促进新冠肺炎疫情期间社会捐赠管理,提升捐赠业务会计信息质量,根据《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等有关制度规定,现就做好民间非营利组织内部控制和捐赠业务会计核算通知如下:


  一、强化捐贈资产內控管理


  接受新冠肺炎捐赠的民间非营利组织应该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严格工作程序,建立健全财务会计等内控制度,切实加强对捐赠款物的管理。


  民间非营利组织接受捐赠后要根据捐赠文件、物资接收清单、资金到账凭据等及时登记造册,向捐赠人出具合法、有效、真实的收据。对捐赠资金要做好相关账务处理,及时入账;对捐赠物资要明确仓库或指定地点存放,指定专人负责,办理好签收手续,并做好出入库明细台账登记。


  二、把握捐赠会计确认原则


  根据《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同时满足下列条件时,民间非营利组织应确认捐赠收入:(1)与捐赠相关的经济利益或者服务潜力的资源能够流入民间非营利组织并为其所控制,或者相关的债务能够得到解除;(2)捐赠能够引起净资产的增加;(3)收入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


  以下情形中,不确认捐赠收入:(1)民间非营利组织只是从委托方收到受托资产,并按照委托人的意愿将资产转赠给指定的其他组织或者个人,无权改变受托代理资产的用途或者变更受益人。此种情形下,民间非营利组织应当确认一项受托代理资产同时确认一项受托代理负债。(2)对于口头承诺捐赠款物但未实际履行的,民间非营利组织不确认捐赠收入,可以在会计报表附注中作相关披露。(3)对于民间非营利组织接受的劳务捐赠,不予确认,但应当在会计报表附注中作相关披露。


  三、做好捐赠业务会计核算


  (一)捐赠款物的会计计量


  受赠资产如为现金、银行存款等资金,应按实际金额入账。受赠资产如为资金以外的其他资产,应按以下规定确定其入账价值:


  1.捐赠方提供了有关凭据(如发票、报关单、有关协议)的,应按凭据上标明的金额加上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作为入账价值。


  2.捐赠方没有提供有关凭据的,或者凭据上标明的金额与受赠资产公允价值相差较大的,受赠资产应当以其公允价值作为入账价值,按如下顺序确定其入账价值:同类或类似资产存在活跃市场的,按同类或类似资产的市场价格估计的金额,加上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作为入账价值:同类或类似资产不存在活跃市场的,如该受赠资产的价值可以合理确定的,按确定的价值作为入账价值;如该受赠资产的价值不能合理确定的,可以暂不入账,但应设置辅助账,登记该受赠资产的数量等情况。在以后会计期间,如果该资产的公允价值能够可靠计量,民间非营利组织应当在其能够可靠计量的会计期间予以确认,并以公允价值计量。


  (二)捐贈款物主要账务处理


  1.按照《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确认为捐赠收入的,按照应确认的金额,借记“现金”“银行存款”“存货”“固定资产”等科目,贷记“捐赠收入ー一限定性收入”或“捐赠收入一一非限定性收入”。期末,将“捐赠收入”科目各明细科目的余额分别转入“限定性浄资产”和“非限定性浄资产”,借记“捐赠收入一限定性收入”科目,贷记“限定性浄资产”科目;借记“捐赠收入ー非限定性收入”科目,贷记“非限定性浄资产”科目。


  2.按照《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确认为受托代理资产(负债)的,按照应确认的金额,借记“现金一受托代理资产”“银行存款一一受托代理资产”“受托代理资产”等科目,贷记“受托代理负债”科目;转赠受托代理资产,按照转出受托代理资产的账面余额,借记“受托代理负债”科目,贷记“现金一一受托代理资产”“银行存款一一受托代理资产”“受托代理资产”等科目。


  四、保障会计制度实施质量


  接受疫情防控社会捐赠的公益、慈善等非营利组织依据《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公立医院、红十字会等预算单位依据《政府会计制度一一行政事业单位会计科目和报表》,做好捐赠款物的接收、登记及会计核算工作,保证会计信息真实完整。


  各市县财政部门和有关省直业务主管部门要积极采取措施,加强会计核算工作指导,保障会计制度实施质量。各单位要认真履行《会计法》赋予的会计监管职责,有效发挥行政监管、社会监督、内部监督的各自优势,切实改进和加强会计监管,指导、督促《会计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等得到有效落实。疫情防控期间涉及捐赠等相关业务会计核算问题,请及时反馈给我们。


  附件:接受捐赠资产会计实务操作案例


福建省财政厅

2020年2月27日


  信息公开类型:主动公开


  附件


接受捐赠资产会计实务操作案例


  案例1:某基金会(民间非营利组织)202X年2月1日接受甲企业捐款100,000元,已存入银行,并指定用于新冠肺炎防控购置口罩和隔离防护服。2月5日接受乙企业捐赠医用一次性口罩一批,有商场采购发票和明细物资请单,含税金额50,000元,用于防控疫情。基金会应当按发票金额开具捐赠票据,并登记入账。


  (1)202X年2月1日,接受甲企业捐赠款时,账务处理:


  借:银行存款  100,000


  贷:捐赠收入——限定性收入  100,000


  (2)202X年2月2日,该基金会决定将所收甲企业捐款中的80,000元采购医用防护服,20,000元采购N95标准口罩,当日送达某疫情防控定点医院,账务处理:


  借:存货  100,000


  贷:银行存款  100,000


  借:业务活动成本  100,000


  贷:存货  100,000


  (3)202X年2月5日,收到乙企业捐赠的一次性医用口罩并于当日送达若干隔离医学观察点,账务处理:


  借:存货  50,000


  贷:捐赠收入——限定性收入  50,000


  借:业务活动成本  50,000


  贷:存货  50,000


  (4)202X年2月末,将捐赠收入费用结转净资产,账务处理:


  借:捐赠收入——限定性收入  150,000


  贷:限定性净资产  150,000


  借:限定性净资产  150,000


  贷:业务活动成本  150,000


  案例2:某基金会(民间非营利组织)202X年2月3日收到丙企业委托转赠给某防疫定点医院的呼吸机一批,无采购发票,有物资清单,市场价格为500,000。


  (1)202X年2月3日,收到丙企业委托转赠的物资,当场验收入库,账务处理:


  借:受托代理资产  500,000


  贷:受托代理负债  500,000


  (2)202X年2月4日,该基金会将受托转赠的呼吸机送达指定医院,账务处理:


  借:受托代理负债  500,000


  贷:受托代理资产  500,000


  案例3:某公立医院(事业单位)202X年2月1日接受丁企业捐款200,000元,用于本次疫情防控专门购置防疫用品,已存入银行。2月3日接受戊企业捐赠口罩和防护服一批,用于医护人员使用,有商场采购发票和明细物资清单,含税金额100,000元。2月5日收到主管部门调拨的一批社会捐赠保障性物资,调拨清单注明价值100,000元。


  (1)202X年2月1日,接受丁企业捐赠款。


  【财务会计】账务处理:


  借:银行存款  200,000


  贷:捐赠收入  200,000


  【预算会计】账务处理:


  借:资金结存——货币资金  200,000


  贷:其他预算收入——捐赠收入  200,000


  (2)202X年2月3日,接受戊企业实物捐赠。


  【财务会计】账务处理:


  借:库存物品  100,000


  贷:捐赠收入  100,000


  【预算会计】不做账务处理。


  (3)202X年2月5日,收到主管部门调拨物资。


  【财务会计】账务处理:


  借:库存物品  100,000


  贷:无偿调拨净资产  100,000


  【预算会计】不做账务处理。


  (4)202X年2月末,结转财务会计中捐赠收入,


  借:捐赠收入  300,000


  贷:本期盈余  300,000


  财务会计“无偿调拨净资产”、预算会计中“其他预算收入——捐赠收入”于202X年末按制度要求结转。


疫情防控期间接受社会捐赠款物管理及会计核算操作问答


  为指导公益、慈善等民间非营利组织做好接受社会捐赠工作,省财政厅印发通知,对民间非营利组织接受社会捐赠的管理及会计核算处理实务操作相关问题给予解答。


  01、在民政部门注册的社会团体(如基金会、慈善协会等民间非营利组织)是否要按照《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的规定进行捐赠资产的管理和会计核算?


  答:是的。在民政部门注册的社会团体(如基金会、慈善协会等民间非营利组织)均应按照《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和福建省财政厅《关于做好疫情防控期间民间非营利组织接受社会捐赠内控管理及会计核算的通知》做好捐赠款物管理和会计核算。


  02、红十字会等群团组织以及公立医院等事业单位是否也要按照《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的规定进行捐赠资产的管理和会计核算?


  答:不是。红十字会等群团组织以及公立医院等事业单位均属于预算单位,在进行捐赠款物内控管理的时候应按照《行政事业单位内控规范(试行)》进行规范,并按照《政府会计制度——行政事业单位会计科目和报表》关于捐赠资产的会计处理进行核算。


  03、我单位(民间非营利组织)收到一批捐赠,包括资金、物品以及一些单位作出的捐赠承诺,上述是否都能按捐赠收入处理?


  答:捐赠是指一个实体自愿无偿向另一实体转交现金或其他资产,或撤销其债务的行为。捐赠收入,是指民间非营利组织接受其他单位或个人捐赠所取得的收入。


  根据《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同时满足下列三个条件时,民间非营利组织应确认捐赠收入:


  (1)与捐赠相关的经济利益或者服务潜力的资源能够流入民间非营利组织并为其所控制,或者相关的债务能够得到解除;


  (2)捐赠能够引起净资产的增加;


  (3)收入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


  以下情形不确认捐赠收入:


  (1)民间非营利组织从委托方收到款物,并按照委托人的意愿将款物转赠给指定的其他组织或者个人,无权改变上述款物的用途或者变更受益人,民间非营利组织应作为一项代收代付业务进行处理,会计核算时应当确认一项受托代理资产,同时确认一项受托代理负债。


  (2)捐赠现金或其他资产的书面协议或口头约定等被称之为捐赠承诺。捐赠承诺不满足非交换交易收入的确认条件。民间非营利组织对于捐赠承诺,不应予以确认,但可以在会计报表附注中作相关披露。


  (3)对接受的劳务捐赠,不予确认,但应当在会计报表附注中作相关披露。


  (4)如果款物提供者提出捐赠时要求非营利组织为其提供一项服务,尽管这项服务的结果可能是无形的、不确定的或难以计量的,该项接受的款物也不能作为捐赠处理。


  04、捐赠有哪些类型?


  答:捐赠按照使用是否受到限定分为:限定性捐赠和非限定性捐赠。


  如果捐赠人对捐赠资产的使用设置了时间限制或者(和)用途限制,则属于限定性捐赠;如果捐赠人对捐赠资产没有设置时间限制或者(和)用途限制,则属于非限定性捐赠。捐赠按照物品种类分为:资金捐赠;物资、设备、房产等实物资产捐赠;劳务捐赠等。


  05、我基金会(民间非营利组织)收到一批口罩、防护服等实物物资的捐赠,应如何进行内控管理?


  答:接受新冠肺炎捐赠的公益、慈善等民间非营利组织应该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严格工作程序,建立健全财务会计等有关制度,切实加强对捐赠款物的管理。捐赠款物应按规定区分定向捐赠和非定向捐赠进行管理。


  06、我基金会(民间非营利组织)收到一批口罩、防护服等实物物资的捐赠,应当确认收入?应如何确定入账价值?


  答:民间非营利组织接受其他单位或个人捐赠的资产,在同时满足下列条件时应予以确认为一项收入:


  (1)与交易相关的含有经济利益或服务潜力的资源能够流入民间非营利组织并为其所控制,或者相关的债务能够得到解除;


  (2)交易能够引起净资产的增加;


  (3)收入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


  受赠资产的入账价值应当按照以下原则确定:受赠资产如为现金、银行存款等资金,应按实际金额入账;受赠资产如为现金以外的其他资产,应按以下规定确定其入账价值:


  (1)捐赠方提供了有关凭据(如发票、报关单、有关协议)的,应按凭据上标明的金额加上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作为入账价值。


  (2)捐赠方没有提供有关凭据的,或者凭据上标明的金额与受赠资产公允价值相差较大的,受赠资产应当以其公允价值作为入账价值,按如下顺序确定其入账价值:①同类或类似资产存在活跃市场的,按同类或类似资产的市场价格估计的金额,加上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作为入账价值;②同类或类似资产不存在活跃市场的,如该受赠资产的价值可以合理确定的,按确定的价值作为入账价值;如该受赠资产的价值不能合理确定的,可以暂不入账,但应设置辅助账,登记该受赠资产的数量等情况。在以后会计期间,如果该资产的公允价值能够可靠计量,民间非营利组织应当在其能够可靠计量的会计期间予以确认,并以公允价值计量。


  (3)对于民间非营利组织接受的劳务捐赠,不予确认,但应当在会计报表附注中作相关披露。


  07、我基金会(民间非营利组织)收到一批口罩、防护服等实物物资的捐赠,应如何进行账务处理?


  答:(1)接受捐赠时,按照应确认的金额做如下会计分录:


  借:现金(或银行存款、短期投资、存货、长期股权投资、长期债权投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


  贷:捐赠收入-限定性收入(或非限定性收入)


  对于接受的有附加条件的捐赠,如果存在需要偿还全部或部分捐赠资产或者相应金额的现时义务时(如因无法满足捐赠所附条件而必须将部分捐赠款退还给捐赠人时),按照需要偿还的金额,做如下会计分录:


  借:管理费用


  贷:其他应付款


  (2)期末,将“捐赠收入”科目各明细科目的余额分别转入“限定性净资产”和“非限定性净资产”,会计分录如下:


  借:捐赠收入-限定性收入


  贷:限定性净资产


  借:捐赠收入-非限定性收入


  贷:非限定性净资产


  08、限定性净资产能转换为非限定性净资产吗?


  答:可以。如果限定性净资产的限制已经解除,应对净资产进行重分类,将限定性净资产转化为非限定性净资产。限定性净资产的限制条件已经解除的3种情况:


  ①所限定净资产的限制时间已经到期;


  ②所限定净资产规定的用途已经实现或目的已经达到;


  ③资产提供者或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撤销了所设置的限制。


  如果限定性净资产受到了两项或两项以上的限制,则应当在最后一项限制解除时,才能认为该项限定性净资产的限制已解除。


  09、我基金会(民间非营利组织)收到捐赠形成的收入是否需要交税及会计核算?


  答: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十四、八十五条及《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组织企业所得税免税收入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22号)文件规定: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的收入为免税收入。因此,捐赠收入不缴纳所得税,无需进行所得税会计核算。


  注:非营利组织需要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13号)相关规定申请认定。


查看更多>
收藏
发文时间:2020-02-27
文号:闽财会[2020]2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厦门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税务局 厦门市民政局2020年第3号 厦门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税务局 厦门市民政局关于2019年度公益性社会团体捐赠税前扣除资格名单(第一批)的公告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有关规定,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确认审批有关调整事项的通知》(财税[2015]141号)有关要求,现将2019年度公益性社会团体捐赠税前扣除资格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2019年度符合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公益性社会团体(第一批)名单:


  厦门市慈善总会


  厦门市光彩事业促进会


  厦门南普陀慈善会


  厦门市鸿山慈善会


  厦门市思明区慈善会


  厦门市湖里区慈善会


  厦门市湖里区老年福利协会


  厦门市集美区慈善会


  厦门市海沧区慈善会


  厦门市海沧区石室禅院慈善会


  厦门市同安区慈善会


  厦门市同安区同心慈善会


  厦门市同安梵天厚学慈善会


  厦门市翔安区慈善会


  厦门市海丝慈善会


  厦门市捌玖家政人员关爱基金会


  厦门市百江慈善基金会


  厦门大博医疗慈善基金会


  厦门市第九中学教育基金会


  厦门工学院教育发展基金会


  厦门广济慈善基金会


  厦门海峡研究院发展基金会


  厦门市海峡文化艺术品保护基金会


  厦门莲花爱心基金会


  厦门市圆梦扶贫基金会


  厦门理工学院教育发展基金会


  厦门市泉水慈善基金会


  厦门外国语学校教育基金会


  厦门市翔业爱心基金会


  厦门市海峡青少年发展基金会


  厦门仁爱医疗基金会


  厦门市致诚信用大数据基金会


  厦门市禹洲公益基金会


  二、纳税人2019年度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发生的符合条件的公益捐赠支出,未在税前扣除的,可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扣除,相应调整2019年度纳税申报表。


厦门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税务局

厦门市民政局

2020年3月13日


查看更多>
收藏
发文时间:2020-03-13
文号:厦门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税务局 厦门市民政局2020年第3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厦门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税务局 厦门市民政局公告2019年第13号 厦门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税务局 厦门市民政局关于2018年度公益性社会团体捐赠税前扣除资格名单[第二批]的公告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有关规定,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确认审批有关调整事项的通知》(财税[2015]141号)有关要求,现将2018年度公益性社会团体捐赠税前扣除资格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2018年度符合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公益性社会团体(第二批)名单:


  厦门市慈善总会


  厦门市思明区慈善会


  厦门市湖里区慈善会


  厦门市湖里区老年福利协会


  厦门市集美区慈善会


  厦门市海沧区石室禅院慈善会


  厦门市同安区慈善会


  厦门市同安区同心慈善会


  厦门市同安梵天厚学慈善会


  厦门市翔安区慈善会


  厦门市海沧区慈善会


  厦门鸿山慈善会


  厦门市爱一家慈善基金会


  厦门市捌玖家政人员关爱基金会


  厦门市百江慈善基金会


  厦门恩斯特慈善基金会


  厦门工学院教育发展基金会


  厦门市海峡青少年发展基金会


  厦门市海峡文化艺术品保护基金会


  厦门海峡研究院发展基金会


  厦门市鹭海英烈慈善基金会


  厦门市泉水慈善基金会


  厦门仁爱医疗基金会


  厦门外国语学校教育基金会


  厦门市翔业爱心基金会


  厦门市禹洲公益基金会


  厦门市圆梦扶贫基金会


  厦门市致诚信用大数据基金会


  厦门广济慈善基金会


  厦门市春水爱心慈善基金会


  厦门大博医疗慈善基金会


  厦门市第九中学教育基金会


  二、纳税人2018年度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发生的符合条件的公益捐赠支出,未在税前扣除的,可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扣除,相应调整2018年度纳税申报表。


厦门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税务局

厦门市民政局

2019年12月16日


查看更多>
收藏
发文时间:2019-12-16
文号:厦门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税务局 厦门市民政局公告2019年第13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闽财税[2020]7号 福建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 福建省民政厅关于公布2019年度第二批公益性社会团体捐赠税前扣除资格名单的通知

各设区市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各设区市税务局、民政局,平潭综合实验区财政金融局、国家税务总局平潭综合实验区税务局、民政局: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有关规定,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民政部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确认审批有关调整事项的通知》(财税[2015]141号)有关要求,现将2019年度第二批符合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公益性社会团体名单公布如下:


  1.福建省商盟公益基金会


  2.福建省龙岩扶贫基金会


  3.泉州市教育基金会


  4.福建省老龄事业发展基金会


  5.石狮市厦外石狮分校教育基金会


  6.石狮市华景慈善基金会


  7.丰泽区教育发展基金会


  8.福州市文博中学教育发展基金会


  9.福州市正祥公益慈善基金会


  10.长乐市第七中学奖教基金会


  11.福州开元志业文教慈善基金会


  12.漳州市陈金才慈善基金会


  13.福建省宁化第一中学教育发展基金会


  14.三明学院教育发展基金会


  15.建瓯市第一中学教育基金会


  16.泉州光华教育发展基金会


  17.福建省同心慈善基金会


  18.福建大丰文化基金会


  19.福建省福万通慈善基金会


  20.福建闽西陈景河教育基金会


  21.厦门市革命传统教育发展基金会


  22.霞浦县振兴教育基金会


  23.福建省发树慈善基金会


  24.南安市黄良庵慈善基金会


  25.福建省自强助残助学基金会


  26.福建农林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


  27.福建喜盈门慈善基金会


  28.龙岩市永翠慈善基金会


  29.龙岩市新罗区公益服务基金会


  30.武平县梁银招教育基金会


  31.泉州市泉港区第五中学奖教奖学基金会


  32.闽侯县教育基金会


  33.福建广播电视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


  34.福建省粉红力量妇女儿童帮扶基金会


  35.泉州台商投资区海丝教育基金会


  36.晋江市青阳庄紫祥慈善基金会


  37.福建省尚善公益基金会


  38.大田县第一中学教育基金会


  39.福清福阁基金会


  40.泉州台商投资区张坂中学教育发展基金会


  41.惠安县亮亮教育基金会


  42.龙岩市新罗区创业服务基金会


  43.晋江市世晋青心连心慈善基金会


  44.南平市育才教育基金会


  45.泉州市鲤城区慈善会


  46.泉州市丰泽区慈善总会


  47.石狮市慈善总会


  48.泉州市洛江区慈善总会


  49.德化县慈善总会


  50.泉州台商投资区慈善总会


  51.晋江经济开发区教育发展促进会


  52.福清市助学助残志愿者协会


  53.华安县慈善总会


  54.长汀县慈善总会


  55.福建省教育援助协会


  56.福州市光彩事业促进会


  57.福建省罗源县慈善总会


  58.云霄县雨润慈善公益联合会


  59.福建省助学助残志愿者协会


  60.永春慈善总会


  61.罗源县晨曦慈善协会


  62.福清市慈善总会


  63.福建省助困公益协会


  64.宁德市鸿爱慈善会


  65.惠安县慈善总会


  66.安溪县慈善总会


  67.南安市慈善总会


  68.福建省光彩事业促进会


  69.福建省慈善服务协会


  70.邵武市慈善总会


  71.福州市马尾区慈善总会


  72.光泽县慈善总会


  73.泉港区扶贫开发协会


  74.福州市台江区绿闽青年志愿服务中心


  75.泉州市泉港区慈善总会


  76.屏南县慈善总会


  77.龙岩市永定区慈善总会


  78.武平县慈善总会


  79.福州市晋安区慈善总会


  80.寿宁县慈善总会


  81.福州市仓山区慈善总会


  82.泉州市慈善总会


福建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

福建省民政厅

2020年5月14日


查看更多>
收藏
发文时间:2020-05-14
文号:闽财税[2020]7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川财税[2019]9号 四川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 四川省民政厅关于2019年度公益性社会团体捐赠税前扣除资格名单(第一批)的公告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有关规定,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民政部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确认审批有关调整事项的通知》(财税[2015]141号)有关要求,现将2019年度第一批符合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公益性社会团体名单公告如下:


  1.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教育基金会


  2.安岳县教育基金会


  3.巴中市关心下一代基金会


  4.成都大熊猫繁育研究基金会


  5.成都工业学院教育发展基金会


  6.成都贺麟教育基金会


  7.成都鸿鹄教育基金会


  8.成都嘉祥教育发展基金会


  9.成都市残疾人福利基金会


  10.成都市成华区爱心教育基金会


  11.成都市关心下一代基金会


  12.成都市见义勇为基金会


  13.成都市教育基金会


  14.成都市锦江区社会组织发展基金会


  15.成都市龙泉驿区关心下一代基金会


  16.成都市邛崃社区发展基金会


  17.成都市石室教育基金会


  18.成都市双流区教育基金会


  19.成都市武侯区教育基金会


  20.成都市武侯社区发展基金会


  21.成都市育汉教育基金会


  22.成都信息工程大学教育基金会


  23.成都医学院教育发展基金会


  24.成都职业技术学院教育发展基金会


  25.成都中医药大学教育基金会


  26.崇州市绍生助学基金会


  27.达州市关心下一代基金会


  28.达州市教育基金会


  29.德阳市关心下一代基金会


  30.德阳市教育基金会


  31.都江堰市教育发展基金会


  32.都江堰友爱教育基金会


  33.峨眉山行愿慈善事业基金会


  34.甘孜藏族自治州关心下一代基金会


  35.广安市关心下一代基金会


  36.广元市教育基金会


  37.洪雅县关心下一代基金会


  38.剑阁县教育基金会


  39.乐山市关心下一代基金会


  40.乐山市教育基金会


  41.乐至县教育基金会


  42.凉山州关心下一代基金会


  43.凉山州教育基金会


  44.泸县玉蟾教育基金会


  45.泸州市关心下一代基金会


  46.泸州市教育助学基金会


  47.眉山市关心下一代基金会


  48.绵阳市涪城区益生教育基金会


  49.绵阳市关心下一代基金会


  50.绵阳市教育基金会


  51.绵阳市医药爱心扶贫基金会


  52.南充市高坪区阳光助学基金会


  53.南充市教育基金会


  54.内江市市中区教育基金会


  55.攀枝花市关心下一代基金会


  56.攀枝花市教育基金会


  57.什邡市教育基金会


  58.四川成都蓝光助学基金会


  59.四川德瑞教育发展基金会


  60.电子科技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


  61.四川共缘教育基金会


  62.四川国际标榜职业学院教育基金会


  63.四川孔子教育基金会


  64.四川理工学院教育发展基金会


  65.四川美丰教育基金会


  66.四川农业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


  67.四川谦易慈善基金会


  68.四川仁爱医疗基金会


  69.四川省残疾人福利基金会


  70.四川省成都七中教育发展基金会


  71.四川省川发展慈善基金会


  72.四川省大熊猫保护基金会


  73.四川省扶贫基金会


  74.四川省妇女儿童基金会


  75.四川省公安民警英烈基金会


  76.四川省关心下一代基金会


  77.四川省光华教育发展基金会


  78.四川省广安市教育基金会


  79.四川省国电大渡河爱心帮扶基金会


  80.四川省红十字基金会


  81.四川省华西天使医疗救助基金会


  82.四川省简阳市教育基金会


  83.四川省见义勇为基金会


  84.四川省教育基金会


  85.四川省康养事业发展基金会


  86.四川省科技扶贫基金会


  87.四川省困难职工帮扶基金会


  88.四川省隆昌教育基金会


  89.四川省绿化基金会


  90.四川省绿领公益慈善基金会


  91.四川省民生慈善基金会


  92.四川省内江市东兴区教育基金会


  93.四川省内江市教育基金会


  94.四川省贫困地区人才培育研究基金会


  95.四川省齐力慈善基金会


  96.四川省青年创业就业基金会


  97.四川省青少年发展基金会


  98.四川省社会科学学术基金会


  99.四川省索玛慈善基金会


  100.四川省威远县教育基金会


  101.四川省汶川地震灾区重建基金会


  102.四川省汶川县教育基金会


  103.四川省五粮液慈善基金会


  104.四川省欣鑫慈善基金会


  105.四川省养老助老服务发展基金会


  106.四川省医药爱心扶贫基金会


  107.四川省志愿服务基金会


  108.四川省治理荒漠化基金会


  109.四川省众扶慈善基金会


  110.四川省资中教育基金会


  111.四川圣贝慈善基金会


  112.四川师范大学教育基金会


  113.四川桃花源生态保护基金会


  114.四川天泽慈善基金会


  115.四川同心慈善基金会


  116.四川西华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


  117.四川西华师范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


  118.四川西南交通大学教育基金会


  119.四川西南科技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


  120.四川西南民族大学教育基金会


  121.四川西南石油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


  122.四川心海慈善基金会


  123.四川新华文化公益基金会


  124.四川音乐学院艺术教育基金会


  125.四川资阳五月阳光教育基金会


  126.四川自贡市教育基金会


  127.西昌市关心下一代基金会


  128.雅安市残疾人福利基金会


  129.雅安市关心下一代基金会


  130.雅安市教育基金会


  131.宜宾市关心下一代基金会


  132.营山县教育振兴基金会


  133.资阳市关心下一代基金会


  134.资阳市雁江区教育基金会


  135.自贡市关心下一代基金会


四川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

四川省民政厅

2019年10月25日


查看更多>
收藏
发文时间:2019-10-25
文号:川财税[2019]9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1... 345678910111213 20
小程序 扫码进入小程序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