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规粤澳深合财政通[2023]146号 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财政局关于印发《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政府投资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财政局关于印发《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政府投资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粤澳深合财政通〔2023〕146号        2023-09-07

执委会各局:

  《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政府投资基金管理办法》已经合作区执委会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合作区财政局反映。

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财政局

2023年9月7日

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政府投资基金管理办法

  目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政府投资基金管理架构与职责

  第三章 政府投资基金运作和管理

  第四章 子基金的设立与运作

  第五章 清算、退出和资金管理

  第六章 管理费和激励机制

  第七章 风险控制

  第八章 绩效考核和监督管理

  第九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制定目的

  为规范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政府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政府投资基金)的设立、管理和运作,结合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以下简称合作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定义

  为适用本办法的规定,下列用词的定义为:

  (一)政府投资基金,是指由合作区财政出资设立并按市场化方式运作的政策性基金,其宗旨是以财政资金引导,充分发挥市场对资源配置的作用和财政资金引导放大作用,紧紧围绕促进澳门经济适度多元发展的主线,使社会资本投资于合作区经济社会发展的重点领域和薄弱环节,重点投向符合《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建设总体方案》(以下简称《总体方案》)的相关产业,包括科技研发和高端制造产业、中医药等澳门品牌工业、文旅会展商贸产业、现代金融产业等;

  (二)关联方,是指某一主体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相关主体,或直接或间接控制该主体的相关主体,或与该主体受到同一主体直接或间接控制的相关主体。

  第三条 投资对象

  政府投资基金投资对象为符合《总体方案》的重点产业导向的项目。

  政府投资基金充分利用市场化基金管理人丰富的项目库储备,结合合作区产业布局遴选项目资源,引导被投企业落户合作区。

  政府投资基金通过直接出资或者间接出资等形式设立和投资各类市场化基金(以下统称子基金)。

  经合作区执行委员会(以下简称合作区执委会)授权的基金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基金管理委员会)批准,政府投资基金对重大项目、重大基金可以采取直接投资项目的方式。

  第四条 运作原则

  政府投资基金实行所有权、管理权、托管权相分离的治理结构,按照以下“执委会引导、市场运作、科学决策、防范风险”的原则进行设立和运作:

  (一)执委会引导。灵活高效地发挥合作区执委会在经济社会发展中的调控职能,创新财政支持经济发展方式,引导社会资本投向符合《总体方案》的领域,推动实现政策导向和目标;

  (二)市场运作。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政府投资基金通过投资市场化基金的方式引导社会资本的投资方向;

  (三)科学决策。合作区执委会层面设立基金管理委员会,负责政府投资基金重大事项决策,明确政府投资基金的投资方向和规模等;委托专业的政府投资基金管理人负责政府投资基金投资市场化基金;

  (四)防范风险。对政府投资基金及子基金决策、基金管理人治理、资金监管等方面进行规范,建立政府投资基金绩效考核制度,防范资金运作风险。

  第二章 政府投资基金管理架构与职责

  第五条 基金管理委员会管理架构

  基金管理委员会为合作区执委会授权的政府投资基金决策机构,实行民主集中制决策。

  基金管理委员会主任委员由分管财政的两位合作区执委会副主任担任;其他委员包括合作区财政局、金融发展局、经济发展局、商事服务局、民生事务局、税务局、广东横琴深合投资有限公司等单位负责人各一名。

  基金管理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合作区财政局,由合作区财政局负责人担任办公室主任。

  基金管理委员会所作决议应当经三分之二以上委员通过,任一主任委员拥有一票否决权。

  第六条 基金管理委员会职责

  基金管理委员会经合作区执委会授权履行下列职责:

  (一)根据《总体方案》及产业发展情况审定政府投资基金发展规划,确定政府投资基金的主要投资方向;

  (二)审定政府投资基金年度投资计划及执行情况;

  (三)审议政府投资基金年度报告;

  (四)审议政府投资基金年度工作总结和绩效评价报告;

  (五)对政府投资基金重大项目的投资及退出进行决策,重大项目是指投资额超过五亿元人民币的项目;

  (六)对政府投资基金参投子基金及天使基金投资项目的退出、让利进行决策;

  (七)需要审定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七条 基金管理委员会办公室职责

  基金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履行下列职责:

  (一)负责提请审议政府投资基金管理办法等相关制度;

  (二)负责提请审议政府投资基金年度投资计划及执行情况;

  (三)负责提请审议政府投资基金重大项目投资决策等工作;

  (四)负责政府投资基金的日常监督、考核;

  (五)负责组织基金管理委员会会议的事务性工作;

  (六)负责基金管理委员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第八条 基金管理人职责

  政府投资基金由专业的基金管理机构(以下简称政府投资基金管理人)进行管理。政府投资基金管理人受托管理政府投资基金日常运营和投资事宜,履行以下职责:

  (一)根据本办法的规定,拟订政府投资基金年度投资计划报基金管理委员会审议;

  (二)征集和遴选子基金管理机构(以下简称子基金管理人),对拟合作机构的申请方案进行初审、尽职调查和投资谈判;

  (三)根据政府投资基金年度投资计划,依照本办法,开展参投或者设立子基金的具体投资工作;

  (四)需定期向基金管理委员会办公室报告政府投资基金的投资运作情况(含直接投资项目),定期报告分为半年度报告和年度报告,并及时报告运作过程中的重大事项,并接受基金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对政府投资基金的日常管理与运作事务进行审计检查;

  (五)对子基金运作进行监督和绩效评价,并定期向基金管理委员会办公室报送子基金的运作情况,发生影响政府投资基金权益的重大事项时应及时报送。子基金的资金使用出现本办法规定的违法违规情况或者明显预测子基金在其存续期满无法达到预期目标时,政府投资基金管理人可以按协议终止与子基金管理人的合作,并通过股权或者合伙份额回购等机制适时退出;

  (六)协调相关部门,为子基金或者直接投资项目提供项目信息查询和项目对接服务;

  (七)研究基金投资收益处置及清算退出等重大事项,提出政府投资基金从子基金或者直接投资项目的退出方案,经审批后组织实施退出工作;

  (八)基金管理委员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第三章 政府投资基金运作和管理

  第九条 投资方向调整

  政府投资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合作区执委会战略部署,经基金管理委员会批准后调整政府投资基金的投资方向。

  第十条 管理架构

  政府投资基金实行母基金和子基金两层管理运营架构。政府投资基金作为合作区财政出资设立的母基金,投资子基金或者直接投资项目。

  经基金管理委员会批准,可以将政府投资基金投资及投后管理、退出等与投资业务相关的事项委托给政府投资基金管理人管理。

  第十一条 运作方式

  政府投资基金以与社会资本共同发起新设子基金为主,也可以采取增资或者受让权益的方式参投已设立的子基金。

  子基金法律主体形式为有限合伙制、公司制,应当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行业自律规则设立运作。

  第十二条 年度投资计划

  政府投资基金管理人应当拟订年度投资计划(包括但不限于投资方向、当年度投资总额、各投资领域金额、各投资阶段金额、当年资金使用计划等),并于上一自然年度结束三个月内报基金管理委员会审定。

  第四章 子基金的设立与运作

  第十三条 子基金管理

  子基金采取市场化机制运作,依据基金合伙协议(或章程、补充协议)的约定进行投资、管理和退出。

  第十四条 子基金适用条件

  政府投资基金原则上应当参投注册在合作区的子基金,因实际投资需要可视情况参投注册地在合作区以外的基金,并按照有关监管规定履行备案手续并接受监管。

  第十五条 子基金设立运作程序

  在年度投资计划内,子基金的设立和运作程序如下:

  (一)公开征集或者随报随审:政府投资基金管理人按照基金管理委员会批准的政府投资基金年度总体投资计划和投资方向,分类别面向社会公开发布政府投资基金出资申请指南,或者由子基金管理人按照申请指南自行申请;

  (二)申请:申请人根据申请指南要求,编制子基金设立方案,向政府投资基金管理人进行申请;

  (三)预审:政府投资基金管理人根据本办法的规定对申请方案进行预审;

  (四)尽职调查:政府投资基金管理人委托外部第三方机构或者独立对通过预审的意向子基金管理人开展尽职调查,编制尽职调查报告,并提出投资建议;

  (五)投资决策:基金管理委员会根据尽职调查报告,对投资子基金方案进行最终决策;

  (六)社会公示:政府投资基金管理人在其官方网站上对基金管理委员会最终决策的拟投资子基金或者合作方进行公示,公示期为五个工作日。公示有异议的,启动相关调查程序;公示无异议的,进行协议谈判和签署;

  (七)法律文件的签署和资金拨付:子基金设立或者投资项目决策通过后,政府投资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开展各项法律文件的起草、谈判、修订及定稿工作,形成最终版本后完成各项法律文本的签署盖章和资金拨付。材料完备后,由政府投资基金管理人报送基金管理委员会备案;

  (八)投资后管理及退出:政府投资基金管理人负责实施政府投资基金的投资方案,开展投后管理,办理投资退出。

  第十六条 子基金架构适用条件

  申请政府投资基金参投的子基金,其基金架构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出资比例:政府投资基金对单个子基金认缴出资金额占子基金认缴出资总金额的比例原则上不超过百分之四十(天使投资基金不受上述比例限制);

  (二)存续期限:子基金存续期限原则上不超过十五年;

  (三)投资领域:子基金主要投资于合作区内符合《总体方案》的重点产业导向的项目;

  (四)投资比例限制:子基金的投资原则上不超过被投企业总股权的百分之三十;对同一企业股权投资的资金总额,原则上不超过该子基金实缴总规模的百分之二十;投资于单一项目的专项子基金,不受上述比例限制;

  (五)投资地域:子基金投资于合作区的资金原则上不低于子基金中政府投资基金出资额的一倍。以下情形可将子基金投资于合作区之外的被投企业的投资额计算为子基金投资于合作区的资金金额,具体包括:

  1.在子基金存续期内,合作区以外的被投企业注册地迁入合作区并且承诺迁入后五年内不迁出;

  2.注册在合作区以外的被投企业通过设立控股子公司将主要生产研发基地落户合作区(该子公司净资产应当不低于子基金对该被投企业的对应投资金额);

  (六)管理费用:参照市场惯例,参投子基金的基金管理费支付标准按基金合伙协议(或章程、补充协议)的约定执行,除基金管理委员会批准的情形以外,子基金管理费率每年原则上最高不超过基金实缴出资额的百分之二点五,且对政府投资基金收取管理费的标准不得高于其他任一出资人。

  第十七条 子基金申请机构、管理机构适用条件

  申请政府投资基金参投的子基金的申请机构、管理机构应当符合以下全部条件:

  (一)申请机构:依法设立且已在相关主管部门或者行业自律组织登记备案,有固定的营业场所和与其业务相适应的软硬件设施,最近三年不存在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二)管理机构:子基金管理人可以由申请机构或者其关联方担任,并已在相关主管部门或者行业自律组织登记备案(如为新设机构,必须在政府投资基金实缴出资前取得私募投资基金相关登记备案资质);

  (三)配备专属且稳定的管理团队,至少有三名具备三年以上初创期、早中期项目投资经验或者相关行业经验的高级管理人员;子基金管理人承诺团队关键人士在基金运作期间不中途退出;管理团队主要成员未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且近三年未受过行政主管机关或者行业自律组织处罚;

  (四)子基金管理人或者其主要股东(公司制)、普通合伙人(合伙制)或者三名以上管理团队主要成员以骨干身份共同累计管理创业投资基金规模不低于二亿元人民币,且至少有三个以上符合下列任一标准的初创期、早中期企业的成功投资项目:

  1.投资项目股权退出比例高于百分之八十且退出部分回报率不低于百分之五十;

  2.投资项目股权退出比例不高于百分之八十且已退出的部分投资本金和对应收益不低于全部投资本金百分之一百二十;

  3.投资项目已在沪深主板、中小企业板、科创板、创业板、香港联合交易所、美国纽约交易所或者纳斯达克交易所成功上市且以基金管理委员会会议召开前一个交易日的市值计算,回报率不低于百分之八十;

  (五)子基金管理人实际管理的基金投资进度在投资期内平均超过百分之五十(政府投资基金参投子基金管理人的首支子基金除外);

  (六)管理和投资运作规范,具有完整的投资决策程序、风险控制机制和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

  (七)经基金管理委员会同意的其他管理机构。

  第五章 清算、退出和资金管理

  第十八条 清算

  政府投资基金清算需经合作区执委会批准。

  清算时,对于归属于合作区执委会的本金、投资收益和利息,按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有关规定及时足额上缴国库。

  第十九条 子基金退出

  政府投资基金对子基金的出资一般在子基金存续期满后,按与其他出资方同股同权方式,依子基金相关合伙协议(或章程、补充协议)约定清算退出。

  子基金合伙协议(或章程、补充协议)中没有约定的,应当聘请具备资质的资产评估机构对出资权益进行评估,作为确定政府投资基金出资退出价格的依据。

  第二十条 直接投资项目退出

  政府投资基金直接投资的项目应当在投资协议及相关合同中载明退出条件和退出方式。

  在达到投资年限或者约定退出条件时,应当适时通过股权转让、股票减持、股东回购、项目公司减资或者清算等方式实现退出。

  政府投资基金退出时,投资协议有约定的按照协议约定退出;投资协议约定不清的,按照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强制退出条件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政府投资基金有权要求退出,子基金其他出资人应当签署一切必要的文件或者履行所有必要的程序以确保政府投资基金退出,因政府投资基金退出而产生的风险和损失由子基金管理人承担(若子基金管理人与子基金申请机构不一致,则由子基金申请机构与子基金管理人承担连带责任):

  (一)子基金未按合伙协议(或者章程、补充协议)约定投资且未能有效整改的;

  (二)政府投资基金管理人与子基金管理人签订投资或者合伙协议后,子基金未完成商事登记或首期投资资金未实际到位超过一年的;

  (三)政府投资基金出资至子基金账户后,子基金未开展投资业务超过一年的;

  (四)子基金投资项目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政策导向的;

  (五)子基金运营有违法违规行为并被依法查处的;

  (六)子基金管理人发生实质性变化且未经子基金相关权力机构审议通过的。实质性变化包括但不限于:子基金管理人的主要股东(公司制)或者普通合伙人(合伙制)发生实质性变化;锁定的子基金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或者管理团队核心成员半数以上发生变化等情况;

  (七)子基金设立方案自公示期结束且无异议之日起超过一年,子基金管理人或者其关联方仍未与政府投资基金签署合伙协议或者章程,政府投资基金相关投资决策文件失效。

  第二十二条 责任划分

  子基金清算出现亏损时,应当按基金合伙协议(或章程、补充协议)约定的比例由子基金管理人和各出资人分别承担。政府投资基金以出资额为限对子基金承担有限责任。

  第六章 管理费和激励机制

  第二十三条 管理费

  政府投资基金管理费用原则上按照实际投资规模的一定比例,由政府投资基金管理人收取,用于支付工资薪金等各项经营开支。

  基金管理委员会可以根据基金规模、市场收费标准和绩效考核等指标相应进行调整。

  若子基金同时由政府投资基金管理人管理,则不再向政府投资基金管理人重复支付相应管理费用,仅支付政府投资基金管理费用或者子基金管理费用。

  第二十四条 让利原则

  子基金出资各方按照出资比例或者相关协议约定获取投资收益。

  为更好地发挥合作区财政出资的引导作用,鼓励子基金投资合作区企业,政府投资基金在收回对子基金实缴出资后,有权以其对子基金的超额收益为限向满足本办法要求的子基金管理人及其他出资人进行让利,但是不得向其他出资人承诺投资本金不受损失,不得承诺最低收益,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十五条 让利条款

  子基金投资收益分配遵循整体“先回本后分利”原则,在子基金存续期结束后,政府投资基金收回的全部款项在扣除出资本金金额和应缴的各项费用、税费之后,年化收益率超过百分之六的,对于超过部分(以下简称超额收益)按如下条件让利给子基金管理人和其他出资人:

  子基金实际投资于合作区区域企业的资金总额不低于政府投资基金实缴出资金额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子基金管理人及子基金其他投资人可以获得让利,让利的比例按照以下公式计算:让利比例=(子基金实际投资于合作区区域企业的资金总额/政府投资基金实缴出资金额-0.3)/3*100%。让利的比例最高上限为百分之一百。

  让利给子基金管理人及子基金其他出资人的部分由子基金管理人确定分配方案。

  第二十六条 让利审批

  政府投资基金让利审批程序如下:

  (一)申请:满足条件的子基金管理人可以向政府投资基金管理人提出让利申请;

  (二)审核:政府投资基金管理人独立或者委托第三方机构对子基金管理人的让利申请进行审核,并提出审核意见;

  (三)决策:完成申请审核后,政府投资基金管理人将让利申请和审核意见提交基金管理委员会进行决策;

  (四)公示:经基金管理委员会决策通过后,政府投资基金管理人履行决策程序后十日内对拟采取的子基金让利方案进行社会公示,公示期为五个工作日,公示有异议的,启动相关调查程序;

  (五)执行:社会公示无异议的,政府投资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与子基金管理人及全体出资人签署让利的相关法律文件并根据本办法的规定执行让利。

  第二十七条 让利对象

  政府投资基金让利的对象包括子基金管理人及其他出资人,让利条款应在子基金合伙协议(或章程、补充协议)或与子基金管理人及其他出资人签订的其他书面协议中明确约定。

  第七章 风险控制

  第二十八条 出资限制

  申请政府投资基金出资方案由子基金申请机构负责提交。

  申请新设立子基金的,子基金申请机构在提交基金申请方案时,应当至少已经募集到认缴拟设立子基金总规模的百分之五十资金(不含政府投资基金出资部分),并提供拟出资人的出资承诺函等材料。

  申请增资的子基金注册时间不超过十二个月(自子基金商事登记注册之日起至政府投资基金受理其申请之日止),同时应当提供子基金现有全体出资人同意申请政府投资基金出资且以平价增资并豁免政府投资基金罚息(如有)及同意政府投资基金享有子基金已投资项目收益(如有)的合伙人会议决议或者股东会决议;申请增资的子基金注册时间超过十二个月的,应报送基金管理委员会审批。

  第二十九条 子基金管理人出资比例

  子基金管理人及其关联方对政府投资基金参投的子基金合计出资比例不低于百分之一。

  第三十条 子基金管理人适用条件

  申请政府投资基金参投的子基金的子基金管理人应当向符合《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等规定的合格投资者募集资金。

  以有限合伙企业等非法人形式,通过汇集多数投资者的资金直接或者间接投资于子基金的,子基金管理人应当穿透核查最终投资者是否为合格投资者,并且合并计算投资者人数。

  子基金管理人应当勤勉尽责,核实各出资人是否符合国家相关政策法规规定的合格投资者要求。

  第三十一条 关键人士锁定

  子基金合伙协议(或章程、补充协议)须对子基金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和管理团队的核心人员进行锁定。被锁定人士如发生人员变动须经合伙人大会或者股东会等子基金相关权力机构表决通过。

  在子基金完成百分之七十的投资进度之前,锁定的管理团队核心成员不得参与相同投资领域的基金,不得作为其他基金的关键人士,子基金管理人不得募集、管理相同投资领域的其他基金。

  第三十二条 基金托管

  政府投资基金应当委托具有基金托管资质的商业银行进行托管,托管银行由基金管理委员会决定。托管银行应当在合作区设有分支机构,且与合作区有良好的合作基础,托管账户需开立在合作区的分支机构。

  政府投资基金管理人负责制定托管协议。政府投资基金托管银行依据托管协议负责账户管理、资金清算、资产保管等事务,对投资活动实施动态监管,每半年向政府投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管理委员会提交托管报告。

  第三十三条 子基金托管

  政府投资基金参投的子基金资产应当委托具有基金托管资质的商业银行进行托管。子基金管理人负责制定托管协议,并根据子基金的总体投资计划,将资金拨付托管银行,实行专户管理。托管银行原则上应当在合作区设有分支机构,托管账户需开立在合作区的分支机构。

  托管银行接受子基金委托并签订资金托管协议,按照托管协议开展资产保管、资金拨付和结算等日常工作,对投资活动进行动态监管,确保子基金按约定方向投资。

  第三十四条 出资条件

  子基金出资实行分期到位时,政府投资基金分期出资款项应当在其他出资人(经基金管理委员会办公室认可的其他政府类投资基金除外)的当期出资款项总额百分之八十以上实际到位后,由政府投资基金按程序同比例拨付至子基金账户。

  第三十五条 观察员委派

  政府投资基金委托政府投资基金管理人参与子基金投资决策委员会的决策,有权委派一名代表作为子基金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也可以不参与子基金投资决策委员会的决策,但是有权委派一名代表作为投资决策委员会的外部观察员,观察员有权列席旁听子基金投资决策委员会会议。

  政府投资基金管理人委派的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或者外部观察员对子基金拟投资项目是否符合本办法、合伙协议(或者章程、补充协议)的规定进行合规性审核。

  经政府投资基金管理人研究决定后对违反本办法、合伙协议(或者章程、补充协议)的项目行使一票否决权。如因特殊情况无法在合伙协议(或章程、补充协议)中约定一票否决权的,可以约定其他监督性条款。

  第三十六条 子基金投资收益分配

  子基金投资收益分配原则上采取整体“先回本后分利”方式,投资收益先按照子基金各出资人实缴出资比例分配给各出资人,直至各出资人收回全部实缴出资,剩余的投资收益再按照子基金合伙协议(或章程、补充协议)等约定的方式予以分配。子基金投资收益如果按具体项目进行收益分配的,子基金管理人收取的利润分成应当设置相应的钩回机制。

  前款所称“钩回机制”是指子基金按单个项目分配时,子基金管理人应当将其获取的收益分成在分配时按一定比例(最低不低于百分之五十)留存在子基金,待确保其他出资人收回全部出资后再进行实际分配;若子基金其他出资人在子基金清算时不能收回全部出资,子基金管理人应当将其已获取的收益分成退回其他出资人,以弥补其他出资人的投资损失。

  第三十七条 子基金报告制度

  子基金管理人应当建立子基金重大事项披露制度。

  子基金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后一个月内,向政府投资基金管理人提交上季度子基金业务运作报告;并在每个年度结束后四个月内,向政府投资基金管理人提交上年度子基金运营报告、经审计的子基金财务报告和银行托管报告。政府投资基金管理人视工作需要可委托专业机构对子基金进行审计。

  第三十八条 投资限制

  政府投资基金和子基金不得从事以下业务:

  (一)从事担保、抵押、委托贷款等业务;

  (二)投资二级市场股票(定向增发、并购重组或被投企业上市的除外)、期货、房地产、证券投资基金、评级AAA以下的企业债、信托产品、保险计划及其他金融衍生品;

  (三)向任何第三方提供赞助、捐赠(经批准的公益性捐赠除外);

  (四)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存款,或者向第三方提供贷款和资金拆借;

  (五)进行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对外投资;

  (六)发行信托及集合理财产品募集资金;

  (七)其他国家法律法规禁止从事的业务。

  第八章 绩效考核和监督管理

  第三十九条 绩效考核

  基金管理委员会办公室按照绩效考核办法对政府投资基金管理人进行绩效考核,主要针对政府投资基金的运作情况、社会资金放大作用、产业带动效果等情况进行考核,具体办法由基金管理委员会另行制定。

  第四十条 子基金约束机制

  政府投资基金管理人应当确保在子基金合伙协议(或章程、补充协议)中明确体现本办法及政府投资基金年度投资计划要求,并约定子基金投资方向、投资地域和放大比例等事项。对违反相关协议约定的子基金管理人,政府投资基金管理人应当建立扣减收益分成、提前清算并依法追究责任等约束机制。

  第四十一条 政府投资基金管理人报告制度

  政府投资基金管理人应根据本办法第八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向基金管理委员会定期报告政府投资基金的投资运作情况,并接受审计检查。

  第四十二条 政府投资基金监督管理

  政府投资基金管理人及其工作人员在政府投资基金使用及管理中不履行职责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的,依法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有权机关处理。

  第四十三条 子基金监督管理

  子基金管理人在子基金运营中存在违法违规违约行为的,基金管理委员会和政府投资基金管理人可视情节严重程度依法采取公开曝光、行业谴责、强制退出等措施,追究其相应责任。

  第四十四条 子基金申请机构、管理机构监督管理

  如子基金申请机构、管理机构或者其关联方存在本办法第四十八条的行为,或者其他被基金管理委员会和政府投资基金管理人认定为严重违法违规的情形,自该等行为或者情形发生之日起五年内,不得向政府投资基金管理人申请设立新的或参投子基金。

  第四十五条 审计监督

  合作区各相关部门依职责对政府投资基金管理人进行业务指导和审计监督。

  第四十六条 观察员监督管理

  政府投资基金管理人可采取选派观察员等方式,加强对子基金的投资方向、决策情况、是否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行业自律规则以及子基金相关重要法律文件等进行监督管理。

  第四十七条 子基金协议监督管理

  本办法规范子基金及其运作的相关条款,均应当包含在子基金合伙协议(或章程、补充协议)以及其他相关协议中。

  政府投资基金管理人未按前款规定执行的,相关单位按照委托管理协议的约定追究其责任。

  第四十八条 资金监督

  对弄虚作假骗取政府投资基金投资,或者不按规定用途使用、截留挪用、挥霍浪费政府投资基金投资等违法违规行为,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处理。

  第九章 附则

  第四十九条 其他规定

  本办法所称“以上”、“不超过”、“不高于”、“不低于”,包括本数;“超过”、“高于”,不包括本数。

  第五十条 解释主体

  本办法由合作区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五十一条 施行日期及有效期

  本办法自2023年9月17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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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3-09-07
文号:粤澳深合财政通[2023]146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苏财税[2023]23号 江苏省关于进一步支持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

江苏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江苏省税务局 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江苏省乡村振兴局关于进一步支持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

苏财税[2023]23号             2023-9-10

  为进一步支持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农业农村部关于进一步支持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2023年第15号)和《中共江苏省委 江苏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促进经济持续回升向好的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苏发〔2023〕9号)有关规定,现将我省有关事项补充公告如下:

  一、自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脱贫人口(含防止返贫监测对象,下同)、持《就业创业证》(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毕业年度内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的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自办理个体工商户登记当月起,在3年(36个月,下同)内,按每户每年240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

  二、自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企业招用脱贫人口,以及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登记失业半年以上且持《就业创业证》或《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企业吸纳税收政策”)的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自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当月起,在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以每人每年7800元为定额依次扣减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

  特此公告。

江苏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江苏省税务局

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江苏省乡村振兴局

2023年9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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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3-9-10
文号:苏财税[2023]23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国家税务总局汕头市税务局关于公开征求《汕头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发布汕头市2020年土地增值税工程造价扣除标准的公告(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告

国家税务总局汕头市税务局关于公开征求《汕头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发布汕头市2020年土地增值税工程造价扣除标准的公告(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告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房地产开发项目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87号)、《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关于发布〈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规程〉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公告2019年第5号)、《国家税务总局汕头市税务局 汕头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启用汕头市土地增值税工程造价扣除标准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汕头市税务局 汕头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公告〔2019〕5号)等有关规定,国家税务总局汕头市税务局、汕头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联合制定了《汕头市2020年土地增值税工程造价扣除标准》,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请于2023年10月12日前通过信函方式提出,请邮寄至:广东省汕头市高新技术开发区内科技南一街税务大楼(财产和行为税科)。

  附件:

  1.国家税务总局汕头市税务局 汕头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发布汕头市2020年土地增值税工程造价扣除标准的公告(征求意见稿)

  2.汕头市2020年土地增值税工程造价扣除标准(征求意见稿)

  3.关于《国家税务总局汕头市税务局 汕头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发布汕头市2020年土地增值税工程造价扣除标准的公告》的解读(征求意见稿)

国家税务总局汕头市税务局

2023年9月11日

国家税务总局汕头市税务局 汕头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发布汕头市2020年土地增值税工程造价扣除标准的公告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房地产开发项目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87号)、《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关于发布〈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规程〉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公告2019年第5号)、《国家税务总局汕头市税务局 汕头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启用汕头市土地增值税工程造价扣除标准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汕头市税务局 汕头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公告〔2019〕5号)等有关规定,国家税务总局汕头市税务局、汕头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联合制定了《汕头市2020年土地增值税工程造价扣除标准》,现予以公布。

  本《公告》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附件:汕头市2020年土地增值税工程造价扣除标准

国家税务总局汕头市税务局

汕头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3年 月 日

  1.国家税务总局汕头市税务局 汕头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发布汕头市2020年土地增值税工程造价扣除标准的公告(征求意见稿)

  2.汕头市2020年土地增值税工程造价扣除标准(征求意见稿)

  3.关于《国家税务总局汕头市税务局 汕头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发布汕头市2020年土地增值税工程造价扣除标准的公告》的解读(征求意见稿)

关于《国家税务总局汕头市税务局 汕头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发布汕头市2020年土地增值税工程造价扣除标准的公告》的解读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土地增值税管理,促进我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国家税务总局汕头市税务局与汕头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联合发布了《国家税务总局汕头市税务局 汕头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发布汕头市2020年土地增值税工程造价扣除标准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现将《公告》解读如下:

  一、《公告》出台的背景和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87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31号修改)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办理土地增值税清算所附送的前期工程费、建筑安装工程费、基础设施费、开发间接费用的凭证或资料不符合清算要求或不实的,税务机关可参照当地建设工程造价管理部门公布的建安造价定额资料,结合房屋结构、用途、区位等因素,核定上述四项开发成本的单位面积金额标准,并据以计算扣除。具体核定方法由省税务机关确定。”《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关于发布〈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规程〉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公告2019年第5号)第五条规定:“税务机关可参照当地工程造价指标,结合市场因素,确定前期工程费、建筑安装工程费、基础设施费、开发间接费用的土地增值税扣除项目金额标准。”第二十七条规定:“纳税人办理土地增值税清算所附送的前期工程费、建筑安装工程费、基础设施费、开发间接费用的凭证资料不符合清算要求或不实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发出交换意见的税务事项通知书,通知纳税人在收到通知书之日起15日内回复意见、提交证据。主管税务机关应充分听取纳税人的意见,对纳税人提供的事实、证据予以复核,必要时引用第三方专业机构意见,经主管税务机关会同项目清算审核组集体审议后,认为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参照土地增值税扣除项目金额标准据以计算扣除,并发出核定征收的税务事项通知书。”

  2021年、2022年汕头市税务局已与汕头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联合发布了《汕头市1999-2018年土地增值税工程造价扣除标准》和《汕头市2019年土地增值税扣除项目金额标准》,在此基础上,本《公告》对外公告汕头市2020年土地增值税工程造价扣除标准,以进一步提高纳税遵从,提升土地增值税清算质效,维护房地产业的持续健康发展,助力营造公平公正的税收营商环境。

  二、《标准》的适用范围

  在土地增值税清算过程中,纳税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五条核定征收条件的,税务机关通过适用本《标准》测算其“土建、安装、装饰装修、市政设施、园林绿化”工程造价,核定纳税人应纳税额。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五条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税务机关有权核定其应纳税额:

  (一)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可以不设置账簿的;

  (二)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应当设置但未设置账簿的;

  (三)擅自销毁账簿或者拒不提供纳税资料的;

  (四)虽设置账簿,但账目混乱或者成本资料、收入凭证、费用凭证残缺不全,难以查账的;

  (五)发生纳税义务,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申报,逾期仍不申报的;

  (六)纳税人申报的计税依据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

  三、《标准》的主要内容

  《标准》主要包含基础工程、地下室工程、地上建筑工程、特殊装饰工程、燃气工程、室外配套工程、其他工程等七大类别,用于土地增值税扣除项目中的前期工程费、建筑安装工程费、基础设施费、公共配套设施费等房地产开发成本审核。

  工程造价核定扣除标准的适用时间以工程竣工验收报告中注明的竣工时间为准;房产工程项目从开工到竣工时间属于跨年度的,各年度工程造价核定,应根据所占当年的月份数占总月份数的比例,乘以相应年度的指标加权综合计算适用扣除标准。

  四、争议解决机制

  纳税人对税务机关按照《标准》核定应纳税额有异议的,应当提供相关证据材料,经税务机关调查核实,并按规定权限审核认定后予以调整。上述相关证据材料包括但不限于设计(施工)图、工程量清单、装饰材料清单、绿化苗木清单及有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出具符合要求的工程造价成果(文件)等。

  五、本公告生效时间

  本《公告》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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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3-9-11
文号:国家税务总局汕头市税务局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国家税务总局杭州市税务局通告2023年第1号 国家税务总局杭州市税务局关于开展离境退税“即买即退”便利措施试点的通告

国家税务总局杭州市税务局关于开展离境退税“即买即退”便利措施试点的通告

国家税务总局杭州市税务局通告2023年第1号       2023-9-11

  为进一步提升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服务的便利化和满意度,按照《财政部关于实施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政策的公告》(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公告2015年第3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41号)等文件规定,现决定在本市部分退税商店试点开展离境退税“即买即退”便利服务工作。具体内容通告如下:

  一、试点服务方式

  境外旅客在试点开展离境退税“即买即退”服务方式的退税商店(以下简称“试点商店”)购买退税物品并按规定开具发票、退税申请单后,旅客可于当天向该试点商店申请先行领取相当于退税物品实退增值税款的等额人民币现金。

  二、试点商店

  第一批试点商店为杭州市部分退税商店,名单见附件。

  三、“即买即退”适用条件

  除须符合现行离境退税相关规定外,还应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一)购物及申请办理“即买即退”服务的退税商店,属于杭州市试点商店;

  (二)境外旅客承诺于购物开单后25日内离境,且本人持有可操作预授权担保的信用卡;

  (三)同一境外旅客同一日向同一试点商店申请办理“即买即退”服务的退税物品金额累计不得超过5万元(含);

  (四)所购退税物品由境外旅客本人随身携带或随行托运,自杭州萧山国际机场口岸离境。

  四、办理流程

  (一)购物后“即买即退”。境外旅客在试点商店购买可退税物品后,符合试点条件的,除向试点商店索取《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申请单》和销售发票外,可在提供本人所持信用卡并办理足额预授权担保后,先行领取相当于退税物品实退增值税款的等额人民币现金,并承诺自开具退税申请单后25日内从杭州萧山国际机场口岸离境。

  (二)预授权扣款。在开具退税申请单后25日内,该旅客仍未从杭州萧山国际机场口岸离境的,或其他原因需要进行预授权扣款的,由代理机构或试点商店通过信用卡预授权担保扣回先行支付资金。

  (三)海关验核确认。境外旅客在杭州萧山国际机场口岸离境时,应当主动持退税物品、《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申请单》、退税物品销售发票向海关申报并接受海关监管。海关验核无误后,在《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申请单》上签章,并在离境退税系统中验放通过。如境外旅客从非杭州萧山国际机场口岸离境的,代理机构或试点商店通过信用卡预授权操作担保扣回。

  (四)代理机构审核。待海关验核确认后,境外旅客按规定将材料提交至隔离区内退税代理机构退税专用场所。境外旅客可选择将资料投入设在退税专用场所的离境退税“即买即退”业务专用箱,免排队办理退税确认手续。

  退税代理机构对相关信息审核,并作如下处理:

  1.该旅客自开具退税申请单后25日内离境的,如其申请资料无误,代理机构或试点商店直接操作解除预授权;如不符合退税条件的,代理机构或试点商店则通过信用卡预授权操作扣缴先行已支付资金。

  2.该旅客自开具退税申请单25日以后离境或25日内从非杭州萧山国际机场口岸离境,且代理机构或试点商店已实施扣款的,如其申请资料符合退税条件,则由退税代理机构按现行规定将退税款退给旅客。

  五、币种和支付方式

  离境退税“即买即退”服务中,试点商店支付境外旅客的款项币种为人民币,支付方式为现金。

  六、其他事项

  本通告未尽事宜,按照《财政部关于实施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政策的公告》(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公告2015年第3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41号)等文件规定执行。

  本通告自2023年9月15日起施行。

  特此通告。

  附件:杭州市离境退税“即买即退”试点商店名单(第一批)

国家税务总局杭州市税务局

2023年9月11日

杭州市离境退税“即买即退”试点商店名单(第一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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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3-9-11
文号:国家税务总局杭州市税务局通告2023年第1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粤工信电子函[2023]31号 广东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广东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做好2023年享受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的集成电路企业清单制定工作的通知

广东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广东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做好2023年享受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的集成电路企业清单制定工作的通知

粤工信电子函[2023]31号             2023-9-12

各地级以上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发展改革局(委),有关行业协会:

  根据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税务总局联合印发《关于2023年度享受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的集成电路企业清单制定工作有关要求的通知》工信部联电子函〔2023〕228号(以下简称“通知”)要求,为做好我省清单制定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做好政策宣传工作。请各地级以上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发展改革局(委),有关行业协会充分利用门户网站、园区、信息平台等广泛宣传政策,企业不分所有制性质,应知尽知。要指导企业根据国家要求对号入座,应享尽享,避免一些企业因不了解政策而错过申报期。

  二、按时提交材料。各地级以上市工业和信息化局会同发展改革局(委)按通知申报要求,对辖区内申报企业材料开展核查。各地市工信局牵头负责收集、审核、汇总本地市申报企业材料,并于9月22日前将核查结果上报至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广东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广东省发展改革委

2023年9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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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3-9-12
文号:粤工信电子函[2023]31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黔财税[2023]8号 贵州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贵州省税务局 贵州省退役军人事务厅关于进一步扶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贵州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贵州省税务局 贵州省退役军人事务厅关于进一步扶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黔财税[2023]8号         2023-9-12

各市(州)财政局、税务局、退役军人事务局,各县(市、区、特区)财政局、税务局、退役军人事务局:

  为进一步扶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退役军人事务部关于进一步扶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退役军人事务部公告2023年第14号)要求,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有关税收政策通知如下:

  一、自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的,自办理个体工商户登记当月起,在3年(36个月,下同)内按每户每年240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

  纳税人年度应缴纳税款小于上述扣减限额的,减免税额以其实际缴纳的税款为限;大于上述扣减限额的,以上述扣减限额为限。纳税人的实际经营期不足1年的,应当按月换算其减免税限额。换算公式为:减免税限额=年度减免税限额÷12×实际经营月数。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的计税依据是享受本项税收优惠政策前的增值税应纳税额。

  二、自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企业招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自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当月起,在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每人每年9000元依次扣减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优惠。

  企业按招用人数和签订的劳动合同时间核算企业减免税总额,在核算减免税总额内每月依次扣减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企业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小于核算减免税总额的,以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为限;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大于核算减免税总额的,以核算减免税总额为限。

  纳税年度终了,如果企业实际减免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小于核算减免税总额,企业在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以差额部分扣减企业所得税。当年扣减不完的,不再结转以后年度扣减。

  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在企业工作不满1年的,应当按月换算减免税限额。计算公式为:企业核算减免税总额=Σ每名自主就业退役士兵本年度在本单位工作月份÷12×具体定额标准。

  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的计税依据是享受本项税收优惠政策前的增值税应纳税额。

  三、本通知所称自主就业退役士兵是指依照《退役士兵安置条例》(国务院中央军委令第608号)的规定退出现役并按自主就业方式安置的退役士兵。

  本通知所称企业是指属于增值税纳税人或企业所得税纳税人的企业等单位。

  四、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的,在享受税收优惠政策进行纳税申报时,注明其退役军人身份,并将《中国人民解放军退出现役证书》、《中国人民解放军义务兵退出现役证》、《中国人民解放军士官退出现役证》或《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退出现役证书》、《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义务兵退出现役证》、《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士官退出现役证》留存备查。

  企业招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将以下资料留存备查:l.招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的《中国人民解放军退出现役证书》、《中国人民解放军义务兵退出现役证》、《中国人民解放军士官退出现役证》或《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退出现役证书》、《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义务兵退出现役证》、《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士官退出现役证》;2.企业与招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签订的劳动合同(副本),为职工缴纳的社会保险费记录;3.自主就业退役士兵本年度在企业工作时间表(见附件)。

  五、企业招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既可以适用本通知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又可以适用其他扶持就业专项税收优惠政策的,企业可以选择适用最优惠的政策,但不得重复享受。

  六、纳税人在2027年12月31日享受本通知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未满3年的,可继续享受至3年期满为止。退役士兵以前年度已享受退役士兵创业就业税收优惠政策满3年的,不得再享受本通知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以前年度享受退役士兵创业就业税收优惠政策未满3年且符合本通知规定条件的,可按本通知规定享受优惠至3年期满。

  各地财政局、税务局、退役军人事务局要加强领导、周密部署,把扶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工作作为一项重要任务,主动做好政策宣传和解释工作,加强部门间的协调配合,确保政策落实到位。同时,要密切关注税收政策的执行情况,对发现的问题及时向省财政厅、省税务局、省退役军人厅反映。

  附件:自主就业退役士兵本年度在企业工作时间表

贵州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贵州省税务局

贵州省退役军人事务厅

2023年9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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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3-9-12
文号:黔财税[2023]8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 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青岛市医疗保障局关于2024年度青岛市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和居民社会医疗保险缴费的通告

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 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青岛市医疗保障局关于2024年度青岛市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和居民社会医疗保险缴费的通告

  为做好2024年度青岛市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和居民社会医疗保险参保缴费工作,保障缴费人合法权益,现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缴费时间

  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和居民社会医疗保险按年度征缴,2023年9月至12月为2024年度的集中缴费期。

  二、缴费标准

  (一)居民基本养老保险

  我市居民养老保险缴费标准统一设为每年100元、350元、500元、800元、1000元、3000元、5000元、8000元、10000元、12000元10个档次。其中,低保对象、特困人员、脱贫享受政策缴费困难群体,由政府按100元标准代缴;重度残疾人,由政府按500元标准代缴。参保人自主选择缴费档次缴费,个人年缴费额不得超过最高缴费档次;另外,低保对象、特困人员、脱贫享受政策、重度残疾人等缴费困难群体也可再自行选择100元以上缴费档次缴费。

  (二)居民社会医疗保险

  2024年度,我市成年居民一档缴费标准继续按照每人每年462元的标准,选择二档缴费的成年居民和少年儿童继续按照每人每年395元的标准,在校大学生继续按照每人每年150元的缴费标准执行。

  三、选档及缴费渠道

  缴费人在人社、医保部门办理居民社会保险费参保登记后,可通过税务机关提供的各种渠道按规定进行选档、缴费:

  1.线上渠道:青岛市电子税务局社保费系统、手机税税通APP(“个人办税”)、青岛税务微信公众号、微信(“城市服务”)、支付宝(“市民中心”)、云闪付(“城市服务”);中国银行、农业银行、工商银行、交通银行、青岛银行、招商银行手机银行;交通银行、工商银行、农业银行网上银行;中国银行、农业银行、工商银行、交通银行的手机银行支持用数字人民币缴纳居民社会保险费。

  2.线下渠道:各区、市办税服务厅、社保大厅税务窗口、政府综合服务大厅税务窗口、自助办税缴费终端(社保费模块)、青岛银行、交通银行、青岛农商银行、农业银行、招商银行、工商银行、建设银行、中国银行、邮储银行等银行各网点均可以办理。

  3.银行扣款(批扣):本次集中缴费期批扣时间为12月1日至12月20日,采取银行扣款方式缴纳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费的缴费人应于12月1日前完成缴费档次选择或确认,并将应缴费额及时足额存入已与银行签订扣款协议的账户中,关注扣款情况。此方式仅适用于居民基本养老保险。

  四、咨询方式

  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政策可关注微信公众号“青岛人社”“青岛12333”了解或拨打咨询电话:12333。居民社会医疗保险政策可关注微信公众号“青岛医疗保障”了解或拨打各区市医保经办机构咨询电话(详见附件)。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和居民社会医疗保险缴费事宜可关注微信公众号“青岛税务”了解或拨打咨询电话:12366。

  五、其他事宜

  (一)居民社会医疗保险费继续执行政府令规定,按照以下方式缴纳:

  1.成年居民和未入学(含学前教育机构)的少年儿童,由区(市)人民政府统一组织,由其户籍所在地或者居住地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负责代收;

  2.大学生和已入学(含学前教育机构)的少年儿童,由其所在学校、学前教育机构负责代收。

  (二)参保居民如需变更缴费档次,应在集中征缴期缴费前办理。其中,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上一年度缴费档次选择300元、600元、1500元、2000元、2500元、4000元、6000元的,应在集中征缴期缴费前选择新的缴费档次,否则将无法扣款或缴费;居民社会医疗保险缴费档次未变更的,税务部门将沿用上一年度缴费档次,缴费成功后,缴费档次无法修改。

  (三)采取其他方式缴纳社保费的居民应在2023年12月31日前及时足额缴纳2024年度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费和居民社会医疗保险费,避免因缴费不及时影响社保待遇正常享受。

  特此通告。

  附件:医保经办机构咨询电话

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

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青岛市医疗保障局

2023年9月13日

  附件

医保经办机构咨询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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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3-9-13
文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湖南省财政厅 湖南省税务局 湖南省退役军人事务厅 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湖南省乡村振兴局关于进一步扶持我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和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

湖南省财政厅 湖南省税务局 湖南省退役军人事务厅 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湖南省乡村振兴局关于进一步扶持我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和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

  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退役军人事务部关于进一步扶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2023年第14号)和《财政部、税务总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农业农村部关于进一步支持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2023年第15号)要求,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就我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和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公告如下:

  一、关于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

  (一)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的,自办理个体工商户登记当月起,在3年(36个月,下同)内按每户每年240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

  (二)企业招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自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当月起,在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优惠。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9000元。

  二、关于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

  (一)脱贫人口(含防止返贫监测对象,下同)、持《就业创业证》(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毕业年度内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的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自办理个体工商户登记当月起,在3年内按每户每年240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

  (二)企业招用脱贫人口,以及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登记失业半年以上且持《就业创业证》或《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企业吸纳税收政策”)的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自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当月起,在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优惠。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7800元。

  三、关于政策执行期限

  本公告规定的税收政策执行期限为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湖南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税务局、湖南省退役军人事务厅、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湖南省扶贫开发办公室关于进一步支持和促进我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及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湘财税〔2019〕10号)、《湖南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税务局、湖南省退役军人事务厅、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湖南省乡村振兴局关于延长我省支持和促进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及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湖南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税务局、湖南省退役军人事务厅、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湖南省乡村振兴局公告2022年第2号)自2023年1月1日起停止执行。按本公告规定应予减征的税费,在本公告发布前已征收的,可抵减纳税人以后纳税期应缴纳税费或予以退还。发布之日前已办理注销的,不再追溯享受。

  纳税人在2027年12月31日享受本通知规定税收优惠政策未满3年的,可继续享受至3年期满为止。本公告所述人员,以前年度已享受退役士兵和重点群体创业就业税收优惠政策满3年的,不得再享受本公告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以前年度享受税收优惠政策未满3年且符合本公告规定条件的,可按本公告规定享受优惠至3年期满。

  四、其他事项

  (一)企业招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和重点群体既可以适用本公告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又可以适用其他扶持就业专项税收优惠政策的,企业可以选择适用最优惠的政策,但不得重复享受。

  (二)省退役军人事务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乡村振兴局、省税务局建立健全省级就业信息数据共享和政策落实协同机制。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联同省税务局建立失业登记人员信息交换机制;各级乡村振兴部门要向同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和税务部门提供纳入全国防止返贫监测和衔接推进乡村振兴信息系统的脱贫人口查询途径,实现脱贫人口身份信息数据共享;退役军人事务部门要协助税务部门核实退役士兵人员身份信息。

  (三)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和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其他未尽事宜,应严格按照《财政部、税务总局、退役军人事务部关于进一步扶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2023年第14号)和《财政部、税务总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农业农村部关于进一步支持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2023年第15号)的规定执行。

  特此公告。

湖南省财政厅 湖南省税务局 湖南省退役军人事务厅

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湖南省乡村振兴局

2023年9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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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3-9-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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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国家税务总局潮州市税务局关于公开征求《国家税务总局潮州市税务局 潮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发布潮州市2008-2020年土地增值税扣除项目金额标准的公告(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潮州市税务局关于公开征求《国家税务总局潮州市税务局 潮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发布潮州市2008-2020年土地增值税扣除项目金额标准的公告(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

  根据规范性文件制订相关规定,现向社会公开征求《国家税务总局潮州市税务局 潮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发布潮州市2008-2020年土地增值税扣除项目金额标准的公告(征求意见稿)》意见,公众可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反馈意见:

  1.电子邮件:swzjczsswj@126.com;

  2.邮寄地址:潮州市潮州大道北段941号国家税务总局潮州市税务局财产和行为税科(邮编:521000)。

  此次公开征求意见时间为:2023年9月13日至2023年10月12日。

  附件:

  1.国家税务总局潮州市税务局 潮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发布潮州市2008-2020年土地增值税扣除项目金额标准的公告(征求意见稿)

  2.潮州市2008-2020年土地增值税扣除项目金额标准(征求意见稿)

  3.关于《国家税务总局潮州市税务局 潮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发布潮州市2008-2020年土地增值税扣除项目金额标准的公告(征求意见稿)》的解读

国家税务总局潮州市税务局

2023年9月13日

国家税务总局潮州市税务局 潮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发布潮州市2008-2020年土地增值税扣除项目金额标准的公告(征求意见稿)

  为进一步做好我市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工作,促进我市房地产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 建设部关于土地增值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6〕48号)、《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关于发布<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规程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公告2019年第5号)等有关规定,国家税务总局潮州市税务局和潮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联合发布《潮州市2008-2020年土地增值税扣除项目金额标准》(以下简称《标准》)。现将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纳税人在办理土地增值税清算时,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五条、《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关于发布<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规程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公告2019年第5号)第二十七条、第四十条规定的,税务机关参照《标准》测算其“土建、安装、装饰装修、市政设施、园林绿化等”工程造价,并据以计算扣除。

  二、纳税人对税务机关参照《标准》据以计算土地增值税扣除项目金额有异议的,应当提供相关证据材料,经税务机关认定后,予以调整。上述相关证据材料包括但不限于工程施工图、工程量清单、装饰材料清单、绿化苗木清单等。

  三、税务机关参照《标准》据以计算土地增值税扣除项目金额时,适用房产工程开工至竣工期间所对应年度的《标准》数值。如房产工程开工至竣工期间跨多个年度的,适用所跨年度《标准》数值的加权平均值,按照所占当年的月份数占总月份数的比例,乘以相应年度的指标加权综合计算适用扣除标准,未满1个月的按1个月计。

  四、我市2020年之后的土地增值税扣除项目金额标准,由国家税务总局潮州市税务局、潮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联合制定更新,在网站以通告形式适时公布。

  本公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国家税务总局潮州市税务局 潮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发布潮州市2008-2016年土地增值税扣除项目金额标准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潮州市税务局 潮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公告2019年第1号)、《国家税务总局潮州市税务局 潮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发布潮州市2017-2018年土地增值税扣除项目金额标准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潮州市税务局 潮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公告2020年第2号)、《国家税务总局潮州市税务局 潮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发布潮州市2019年土地增值税扣除项目金额标准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潮州市税务局 潮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公告〔2022〕1号)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附件:潮州市2008-2020年土地增值税扣除项目金额标准

国家税务总局潮州市税务局 潮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国家税务总局潮州市税务局 潮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发布潮州市2008-2020年土地增值税扣除项目金额标准的公告(征求意见稿)》的解读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土地增值税征收管理,促进我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国家税务总局潮州市税务局与潮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联合发布了《国家税务总局潮州市税务局 潮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发布潮州市2008-2020年土地增值税扣除项目金额标准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现将《公告》解读如下:

  一、《公告》出台背景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 建设部关于土地增值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6〕48号公布)第二条“各级房地产管理部门......按照有关规定严格核算房地产的开发成本和费用,配合税务部门做好土地增值税扣除项目金额的审查工作,防止由于成本费用不实等原因造成土地增值税的流失”的规定以及《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规程》第五条“税务机关可参照当地工程造价指标,结合市场因素,确定前期工程费、建筑安装工程费、基础设施费、开发间接费用的土地增值税扣除项目金额标准”的规定,国家税务总局潮州市税务局和潮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联合制定了《公告》。

  二、《公告》的主要内容

  (一)适用范围

  纳税人在办理土地增值税清算时,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五条、《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关于发布<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规程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公告2019年第5号)第二十七条、第四十条规定的,税务机关参照《标准》测算其“土建、安装、装饰装修、市政设施、园林绿化等”工程造价,并据以计算扣除

  (二)适用时间

  税务机关参照土地增值税扣除项目金额标准据以计算土地增值税扣除项目金额时,适用房产工程开工至竣工期间所对应年度的《标准》数值。工程造价核定扣除标准的适用时间以工程竣工验收报告中注明的开工、竣工时间为准。当年完工的项目,采用当年的工程造价指标计算适用扣除标准;对于跨年度的项目,按照所占当年的月份数占总月份数的比例,乘以相应年度的指标加权综合计算适用扣除标准。开工时间和竣工时间在同一年度的,综合指标=当年度指标,举例说明:如果开工时间和竣工时间都在2016年,则综合指标直接取值为2016年的指标;开工时间和竣工时间在不同年度的,综合指标=Σ当年度的月份数值÷总月份数值×当年度的综合指标,未满1个月的按1个月计。举例说明:如果开工时间为2015年11月,竣工时间为2017年3月,则综合指标为:综合指标=2÷17×2015年指标+12÷17×2016年指标+3÷17×2017年指标。

  (三)争议解决机制

  纳税人对税务机关参照土地增值税扣除项目金额标准据以计算土地增值税扣除项目金额有异议的,应当提供相关证据材料,经税务机关认定后,予以调整。上述相关证据材料包括但不限于工程施工图、工程量清单、装饰材料清单、绿化苗木清单等。

  (四)数据更新

  我市2020年之后的土地增值税扣除项目金额标准,由国家税务总局潮州市税务局、潮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联合制定更新,在网站以通告形式适时公布。

  三、公告生效时间

  本公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国家税务总局潮州市税务局 潮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发布潮州市2008-2016年土地增值税扣除项目金额标准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潮州市税务局 潮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公告2019年第1号)、《国家税务总局潮州市税务局 潮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发布潮州市2017-2018年土地增值税扣除项目金额标准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潮州市税务局 潮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公告2020年第2号)、《国家税务总局潮州市税务局 潮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发布潮州市2019年土地增值税扣除项目金额标准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潮州市税务局 潮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公告〔2022〕1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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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3-9-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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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黔财税[2023]9号 贵州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贵州省税务局等关于进一步支持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贵州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贵州省税务局等关于进一步支持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黔财税[2023]9号          2023-9-15

各市(州)财政局、税务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乡村振兴局,各县(市、区、特区)财政局、税务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乡村振兴局:

  为进一步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农业农村部关于进一步支持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农业农村部公告2023年第15号)要求,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有关税收政策通知如下:

  一、自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脱贫人口(含防止返贫监测对象,下同)、持《就业创业证》(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毕业年度内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的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自办理个体工商户登记当月起,在3年(36个月,下同)内按每户每年240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

  纳税人年度应缴纳税款小于上述扣减限额的,减免税额以其实际缴纳的税款为限;大于上述扣减限额的,以上述扣减限额为限。

  上述人员具体包括:1.纳入全国防止返贫监测和衔接推进乡村振兴信息系统的脱贫人口;2.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登记失业半年以上的人员;3.零就业家庭、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劳动年龄内的登记失业人员;4.毕业年度内高校毕业生。高校毕业生是指实施高等学历教育的普通高等学校、成人高等学校应届毕业的学生;毕业年度是指毕业所在自然年,即1月1日至12月31日。

  二、自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企业招用脱贫人口,以及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登记失业半年以上且持《就业创业证》或《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企业吸纳税收政策”)的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自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当月起,在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优惠。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7800元。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的计税依据是享受本项税收优惠政策前的增值税应纳税额。

  按上述标准计算的税收扣减额应在企业当年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税额中扣减,当年扣减不完的,不得结转下年使用。

  本通知所称企业是指属于增值税纳税人或企业所得税纳税人的企业等单位。

  三、企业招用就业人员既可以适用本通知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又可以适用其他扶持就业专项税收优惠政策的,企业可以选择适用最优惠的政策,但不得重复享受。

  四、纳税人在2027年12月31日享受本通知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未满3年的,可继续享受至3年期满为止。本通知所述人员,以前年度已享受重点群体创业就业税收优惠政策满3年的,不得再享受本通知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以前年度享受重点群体创业就业税收优惠政策未满3年且符合本通知规定条件的,可按本通知规定享受优惠至3年期满。

  各地财政局、税务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乡村振兴局要加强领导、周密部署,把大力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工作作为一项重要任务,主动做好政策宣传和解释工作,加强部门间的协调配合,确保政策落实到位。同时,要密切关注税收政策的执行情况,对发现的问题及时向省财政厅、省税务局、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乡村振兴局反映。

贵州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贵州省税务局

贵州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贵州省乡村振兴局

2023年9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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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3-9-15
文号:黔财税[2023]9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新财法税[2023]10号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财政厅等四部门关于明确重点群体创业就业税收政策有关事项的通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税务局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乡村振兴局关于明确重点群体创业就业税收政策有关事项的通知

新财法税[2023]10号               2023-8-29

各地州市财政局、税务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乡村振兴局:

  为进一步支持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农业农村部关于进一步支持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农业农村部公告2023年第15号)规定,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脱贫人口(含防止返贫监测对象,下同)持《就业创业证》(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毕业年度内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的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自办理个体工商户登记当月起,在3年(36个月,下同)内按每户每年240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

  二、企业招用脱贫人口,以及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登记失业半年以上且持《就业创业证》或《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企业吸纳税收政策”)的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自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当月起,在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以每人每年7800元的定额标准,依次扣减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

  三、政策执行期限为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具体执行遵照《财政部 税务总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农业农村部关于进一步支持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农业农村部公告2023年第15号)规定。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税务局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乡村振兴局

2023年8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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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3-8-29
文号:新财法税[2023]10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新财法税[2023]9号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税务局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退役军人事务厅关于明确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税收政策有关事项的通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税务局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退役军人事务厅关于明确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税收政策有关事项的通知

新财法税[2023]9号             2023-8-29

各地州市财政局、税务局、退役军人事务局:

  为进一步扶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退役军人事务部关于进一步扶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退役军人事务部公告2023年第14号)规定,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的,自办理个体工商户登记当月起,在3年(36个月,下同)内按每户每年240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

  二、企业招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自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当月起,在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以每人每年9000元的定额标准,依次扣减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

  三、政策执行期限为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具体执行遵照《财政部 税务总局 退役军人事务部关于进一步扶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退役军人事务部公告2023年第14号)规定。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税务局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退役军人事务厅

2023年8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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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3-8-29
文号:新财法税[2023]9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云评协函[2023]15号 云南省资产评估协会资产评估行业人才培养五年行动方案

云南省资产评估协会资产评估行业人才培养五年行动方案

云评协函[2023]15号           2023-9-15

  附件:云南省资产评估协会资产评估行业人才培养五年行动方案

云南省资产评估协会

2023年9月15日

资产评估行业人才培养五年行动方案

  为深入实施新时代人才兴滇战略,培养造就高素质专业化资产评估人才队伍,在云南省财政厅指导下,云南省资产评估协会(以下简称省评协)制定印发《云南省资产评估行业人才培养五年行动方案(2023-2027年)》,规划部署今后五年我省资产评估行业人才培养工作。

  一、明确培养目标。围绕《“十四五”时期资产评估行业发展规划》有关要求,紧密结合我省资产评估行业人才工作实际,计划用五年时间,打造以高端人才为引领、资产评估师为中坚、资产评估从业人员和高校学生为后备的行业人才梯队。培养30名左右资产评估行业高端人才,力争入选全国资产评估行业领军人才5名;新增通过资产评估师考试人员超过600名,执业资产评估师增长10%;推动行业人才使用机制取得突破,聚才用才、人尽其才的环境基本形成,为助推全省“3815”战略发展目标的实现提供高质量人才保证。

  二、提出重点任务。围绕培养目标,提出六项重点任务:一是坚持高端引领,启动行业高端人才培养项目,打造一支具有国际视野、创新精神和战略思维的复合人才队伍;二是加大机构高层人员综合素质培养力度,每两年举办1期行业高级研修班,为机构持续发展壮大、提高现代经营管理水平提供保障;三是以继续教育为基础,不断创新培训方式,丰富培训内容,增强继续教育的科学性、针对性和实效性;四是建立省评协、高校及机构的合作交流机制,实现资源共享、优势互补,为行业发展储备人才;五是强化正面宣传和反面警示,推动行业诚信体系建设,夯实行业发展基石;六是搭建行业交流平台,促进机构、会员交流互鉴,提升行业凝聚力。

  三、注重使用管理。坚持培养与使用相结合,择优推荐高端人才担任“两代表一委员”,参加中评协或省评协科研学术课题研究、参与相关政府部门组织的专项研究和合作项目、担任省评协继续教育培训师资、专门委员会成员、自律检查专家等。鼓励和支持机构大力引进人才,主动培养人才,积极使用人才,建立健全科学的人才选拔培养、评价使用、薪酬分配和晋升激励机制,形成事业留人、待遇留人、感情留人的氛围。

  四、强化保障措施。号召全行业高度重视人才培养,省评协加强组织领导,充分发挥教育培训委员会的议事和指导作用,科学规划人才培养体系,提高人才培养经费比重。鼓励机构加大对人才培养经费的投入,为行业人才成长提供必要条件。多渠道多方位宣传资产评估行业作用、行业人才培养规划、工作成效和典型经验,牢固树立诚信执业的良好形象,形成全社会关心、行业重视、有利于行业人才发展的社会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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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3-9-15
文号:云评协函[2023]15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晋财会[2023]41号 山西省财政厅 山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2023年度会计师事务所和资产评估机构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山西省财政厅 山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2023年度会计师事务所和资产评估机构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晋财会[2023]41号          2023-9-18

各有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各有关单位:

  现将《2023年度会计师事务所和资产评估机构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按要求抓好贯彻落实。

山西省财政厅

山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9月18日

2023年度会计师事务所和资产评估机构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实施方案

  为深入贯彻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财会监督工作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落实全国和全省财会监督工作会议、开展财会监督专项行动部署要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资产评估法》等法律法规,结合《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在市场监管领域全面实行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监管的通知》《山西省市场监管领域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抽查事项清单(第三版)(“一业一查”清单)》等要求,制定本方案。

  一、检查对象

  会计师事务所检查对象:按照财政部工作部署,采取“双随机、一公开”与重点检查相结合的方式,结合5年检查周期中未接受过检查的会计师事务所确定检查对象,重点检查年度内出具100份以上审计报告的注册会计师及其所在会计师事务所,核查存在“无证经营”违法违规行为、注册会计师挂名执业、网络售卖审计报告的会计师事务所。按照不低于10%的抽查比例抽取32家会计师事务所作为检查对象(名单附后)。

  资产评估机构检查对象:按照财政部工作部署,采取“双随机、一公开”与重点检查相结合的方式,将2016年以来未接受过行政监管和行业自律检查的机构,以及日常监管中发现的未履行备案程序、未持续符合备案条件、综合评价较差、被举报和投诉、不正当竞争、收费畸低、超出胜任能力和挂名执业的资产评估机构确定为本年度执业质量检查对象。按照不低于10%的抽查比例抽取17家资产评估机构作为检查对象(名单附后)。

  二、检查人员

  省财政厅、省市场监督管理局随机选派执法检查人员开展部门联合检查,可以委托属地市场监督管理局实施抽查检查。

  三、检查时间

  2023年8月1日至10月31日。

  四、检查方式

  省财政厅、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及属地市场监督管理局采用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方式,对被抽中的会计师事务所和资产评估机构进行现场检查。

  五、检查内容

  (一)财政部门检查内容

  会计师事务所:根据财政部统一安排部署,检查内容主要包括业务项目、质量控制体系、会计信息质量及注册会计师统一监管平台填报信息等情况。

  资产评估机构:根据财政部统一安排部署,检查内容主要包括评估机构内部治理、专业胜任能力、风险防范机制、质量控制体系及项目执业质量等情况。

  (二)市场监管部门检查内容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等,对《山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随机抽查事项清单(第二版)》中涉企登记事项、公示信息等2个类别共10个事项实施现场检查。其中,对公示信息检查,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开展审计等相关工作。

  六、有关要求

  一是提高认识,切实履职。检查组全体检查人员要统一思想认识,提高政治站位,检查工作要坚持问题导向,讲求科学方法,加强组织管理,完善工作机制,做到过程留痕,控制风险。

  二是加强沟通,提高实效。检查组各成员单位要加强协作,形成合力;受检单位要认真做好自查,配合检查组开展工作,按要求和时限准备相关材料并提交各检查组。

  三是规范程序,严明纪律。全体检查人员要严格按照会计法、注师法、资产评估法等法律法规,依法、依规、依程序开展检查。同时,要按照“谁检查、谁录入、谁公开”原则,及时将检查结果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山西)和部门网站进行公示。要严格遵守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及各项检查纪律、廉洁纪律和保密纪律,自觉维护良好形象,确保检查工作顺利完成。

  附件:

  1.2023年度被检查会计师事务所名单

  2.2023年度被检查资产评估机构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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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3-9-18
文号:晋财会[2023]41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山西省财政厅公告2023年第9号 山西省财政厅等部门关于支持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

山西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山西省税务局 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山西省乡村振兴局关于支持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

山西省财政厅公告2023年第9号              2023-9-11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农业农村部关于进一步支持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农业农村部公告2023年第15号,下称15号公告)规定,经省政府同意,对15号公告第一条、第二条内容明确如下:

  一、脱贫人口(含防止返贫监测对象)、持《就业创业证》(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毕业年度内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的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自办理个体工商户登记当月起,在3年(36个月,下同)内按每户每年24000元(20000元上浮20%)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

  二、企业招用脱贫人口,以及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登记失业半年以上且持《就业创业证》或《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企业吸纳税收政策”)的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自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当月起,在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优惠。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7800元(6000元上浮30%)。本公告执行期限为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纳税人在2027年12月31日享受本公告税收优惠未满3年的,可继续享受至3年期满为止。《山西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山西省税务局 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山西省乡村振兴局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通知》(晋财税〔2021〕6号)同时停止执行。

山西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山西省税务局

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山西省乡村振兴局

2023年9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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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3-9-11
文号:山西省财政厅公告2023年第9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山西省财政厅公告2023年第8号 山西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山西省税务局 山西省退役军人事务厅关于扶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

山西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山西省税务局 山西省退役军人事务厅关于扶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

山西省财政厅公告2023年第8号            2023-9-4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退役军人事务部关于进一步扶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农业农村部公告2023年第14号,下称14号公告)规定,经省政府同意,对14号公告第一条、第二条内容明确如下:

  一、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的,自办理个体工商户登记当月起,在3年(36个月,下同)内按每户每年24000元(20000元上浮20%)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

  二、企业招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自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当月起,在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优惠。定额标准为按每人每年9000元(6000元上浮50%)。

  本公告执行期限自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纳税人在2027年12月31日享受本公告税收优惠未满3年的,可继续享受至3年期满为止。《山西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山西省税务局关于延长扶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执行期限的通知》(晋财税〔2022〕2号)同时停止执行。

山西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山西省税务局

山西省退役军人事务厅

2023年9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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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3-9-4
文号:山西省财政厅公告2023年第8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宁夏回族自治区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宁夏回族自治区税务局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宁夏回族自治区农业农村厅公告2023年第4号 关于进一步支持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

宁夏回族自治区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宁夏回族自治区税务局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宁夏回族自治区农业农村厅关于进一步支持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

宁夏回族自治区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宁夏回族自治区税务局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宁夏回族自治区农业农村厅公告2023年第4号       2023-9-5

  为进一步支持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农业农村部关于进一步支持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2023年第15号),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有关政策公告如下:

  一、自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脱贫人口(含防止返贫监测对象,下同)、持《就业创业证》(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毕业年度内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的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自办理个体工商户登记当月起,在3年(36个月,下同)内按每户每年240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

  二、自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企业招用脱贫人口,以及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登记失业半年以上且持《就业创业证》或《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企业吸纳税收政策”)的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自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当月起,在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7800元。

  三、对税收优惠政策享受范围、享受方式等相关内容按照《财政部 税务总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农业农村部关于进一步支持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2023年第15号)执行。

  四、各级财政、税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农业农村部门要主动做好政策宣传和解释工作,加强协调配合,确保政策落实到位。

宁夏回族自治区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宁夏回族自治区税务局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宁夏回族自治区农业农村厅

2023年9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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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3-9-5
文号:宁夏回族自治区农业农村厅公告2023年第4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甘肃省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关于调整优化住房公积金使用有关政策的通知

甘肃省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关于调整优化住房公积金使用有关政策的通知

  为充分发挥住房公积金保障作用,进一步提高住房公积金使用效率,更好满足缴存人刚需和改善性住房需求,因城施策促进房地产业健康发展和良性循环,甘肃省住房资金管理中心结合实际决定调整优化住房公积金部分提取使用政策,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优化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

  (一)上调多子女家庭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

  符合国家生育政策生育多子女(二孩及以上)家庭购买普通自住住房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贷款额度在原最高可贷额度基础上上浮20%。多子女家庭依据出生医学证明、户口簿、公证机关出具的亲属关系公证书等证明材料认定。已享受高层次人才住房公积金贷款支持政策的缴存职工不再享受多子女家庭住房公积金贷款支持政策。

  (二)放宽房产查询证明要求

  核查房产查询证明时,只核查兰州市域内(含兰州新区)房管部门出具的房产查询证明。

  (三)调整部分贷款判定标准

  允许缴存职工离异未满一年再次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四)取消相关证明材料

  1.取消办理过户后的一手现房(商品房)、二手房公积金贷款所收取的不动产权证书、增值税发票、契税完税证明2.取消“异地缴存职工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时《个人信用报告》显示有未结清的非银行消费贷款或为他人商业住房贷款提供担保,不予申请公积金贷款”的要求。

  二、优化住房公积金提取政策

  (一)缴存人可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用于支付购房首付款

       缴存人可提取本人和配偶住房公积金用于支付购买兰州市域内新建商品住房(已在省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办理项目(楼盘)登记手续)首付款,提取额合计不超过购房协议中约定的首付款金额。职工已提取住房公积金用于支付购房首付款的,不得再以《商品房买卖合同》申请提取本人和配偶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

  要件:

  1.身份证明材料;

  2.商品房认购协议;

  3.购房定金票据(公积金余额不够首付款的,须提供首付款自付部分票据);

  4.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购房首付款承诺书;

  5.结婚证(拟认购房屋在配偶名下时提供)。

  时限:自签订商品房认购协议之日起至完成网签备案之日止可申请提取1次。

  注意事项:

  1.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购房首付款只能由本人申请办理,不得由他人代办。提取资金应划转至房地产开发企业监管账户,缴存人和房地产企业应在收到省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出具的提取凭证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完成《商品房买卖合同》签订和备案,并及时将合同备案号或备案证明反馈至省住房资金管理中心。

  2.商品房买卖合同被撤销、被解除或者被确认无效后,职工本人及配偶、房地产企业应配合省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将已提取的住房公积金于5个工作日内按原路径退回住房公积金账户。

       (二)放宽“老旧小区增设电梯”住房公积金提取条件

  放宽原“纳入到省、市政府老旧住宅小区电梯改造目标任务范围”和“按照有关规定办理提取备案”等条件限制。调整为“经相关主管单位许可,缴存人在室外公用部位增设电梯,并由本单元业主家庭分摊增设电梯工程费用的,可提取本人和配偶住房公积金。”同一套自住住房提取额度合计不超过分摊协议或方案中明确的个人分摊金额(政府提供资金补贴的应扣除政府补贴部分)。

  要件:

  1.身份证明材料;

  2.《不动产权证书》;

  3. 新增设电梯的《特种设备(电梯)使用登记证书》;

  4.新增设电梯费用分摊协议或方案(应加盖增设电梯项目所在社区、街道或住建部门公章);

  5.结婚证(《不动产权证书》在配偶名下时提供)。

  时限:以新增设电梯的《特种设备(电梯)使用登记证书》登记日期为准,5年内提取1次。

  本通知自2023年9月22日起执行,未尽事宜按原有规定执行。

甘肃省住房资金管理中心

2023年9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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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3-9-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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