鲁政字[2023]163号 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山东省行政许可事项清单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文时间:2023-9-26
文号:鲁政字[2023]16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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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山东省行政许可事项清单管理办法的通知

鲁政字[2023]163号           2023-9-26

各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现将《山东省行政许可事项清单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山东省人民政府

2023年9月26日

  (此件公开发布)

山东省行政许可事项清单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行政许可事项清单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优化营商环境条例》有关规定,以及《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实行行政许可事项清单管理的通知》(国办发〔2022〕2号)、《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实行行政许可事项清单管理的通知》(鲁政发〔2022〕10号)要求,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行政许可事项实行清单管理。本省行政区域内各级行政许可事项清单(以下简称清单,包括行政许可事项基本目录、实施规范和办事指南)的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主管部门、实施机关,包括本省行政区域内各级行政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

  法律、法规、规章或者国家有关文件对行政许可事项清单管理工作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依法设定的行政许可事项应当全部纳入清单管理,清单之外一律不得违法实施行政许可。

  第四条 严格控制新设行政许可。确需通过地方性法规、省政府规章新设或者调整行政许可的,牵头起草部门应当在起草说明中专门作出说明,并附合法性、必要性、合理性论证材料,同时明确清单调整方案。

  司法行政部门在草案审查阶段,应当就行政许可事项的设定或者调整征求本级人民政府牵头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的机构(以下简称审改牵头机构)的意见。

  第二章 管理机制

  第五条 清单管理应当遵循依法依规、公开透明、规范及时的原则,实行线上实时更新和线下定期发布相结合的管理方式。

  线上实时更新。各级主管部门和实施机关应当按照“谁编制、谁负责”的原则,通过行政许可事项管理系统实时维护基本目录、实施规范和办事指南,并保持各级各类业务办理系统、自助终端、政务服务大厅等应用渠道中的行政许可事项同步更新、同步展示、同步应用,确保事项同源、统一规范。

  线下定期发布。各级审改牵头机构应当根据工作安排,会同机构编制部门、司法行政部门定期汇总行政许可事项调整情况,经本级人民政府研究同意后,更新发布本级清单。发布内容包括行政许可事项名称、主管部门、实施机关、设定和实施依据。

  第六条 各级审改牵头机构负责统筹协调、指导监督同级行政许可事项主管部门、实施机关和下级审改牵头机构做好清单管理工作,检查实施规范、办事指南制定发布、动态调整和贯彻执行情况,对本级行政许可事项清单实施情况进行动态评估和全程监督;负责审查同级主管部门编制的基本目录,定期更新发布本级清单。

  设区的市级审改牵头机构负责审查本级设定行政许可事项基本目录,报省级审改牵头机构审核。

  第七条 各级机构编制部门负责对基本目录是否符合部门职责、是否造成部门之间的职责交叉进行审查,就基本目录编制及动态调整的相关问题研究提出意见。

  第八条 各级司法行政部门负责审查拟设定或者调整行政许可事项,对行政许可事项实施情况进行监督,对基本目录进行合法性审查,就基本目录编制及动态调整的相关问题研究提出意见。

  第九条 各级主管部门负责编制、动态调整基本目录,报同级审改牵头机构审查后发布;负责编制、动态调整实施规范,经部门法制机构审查后发布;负责指导监督同级实施机关和下级主管部门做好清单管理和落实工作,监督检查实施规范贯彻执行情况;负责本部门清单衔接工作,根据行政许可事项调整情况,按照相关清单管理规定,更新部门权责清单、政务服务事项清单、“互联网+监管”事项清单、投资项目审批事项清单、工程建设项目审批事项清单等涉及的相关行政许可事项。

  第十条 各级实施机关负责依照本级实施规范,编制、动态调整办事指南,经部门法制机构审查后发布;负责指导监督下级实施机关做好清单管理和落实工作,监督检查办事指南贯彻执行情况;负责本部门清单衔接工作,根据行政许可事项调整情况,按照相关清单管理规定,更新部门权责清单、政务服务事项清单、“互联网+监管”事项清单、投资项目审批事项清单、工程建设项目审批事项清单等涉及的相关行政许可事项。

  第三章 基本目录管理

  第十一条 行政许可事项基本目录包括行政许可事项名称(含子项、业务办理项名称)、主管部门、实施机关、设定和实施依据、委托情况等要素。

  第十二条 本级基本目录中的行政许可事项不得超出上级基本目录的范围,且应当涵盖本行政区域内各级实施机关实施的行政许可事项。

  第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涉及基本目录要素变化的,应当对基本目录进行调整:

  (一)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等立改废释的;

  (二)上级基本目录调整的;

  (三)本级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

  (四)本级机构改革、部门职能调整的;

  (五)应当调整的其他情形。

  第十四条 基本目录出现第十三条规定调整情形的,应当按以下程序调整:

  (一)有第十三条第一项情形的,主管部门应当在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起草阶段,制定基本目录调整方案,并于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正式施行之日,通过行政许可事项管理系统更新发布;

  (二)有第十三条第二、三、四、五款情形的,主管部门应当制定基本目录调整方案,其中,涉及主管部门调整的,由原主管部门会同现主管部门制定调整方案,并报同级审改牵头机构审查。审改牵头机构应当视情组织机构编制、司法行政等部门等进行审查,并将审查意见反馈主管部门。对审改牵头机构审查通过的,主管部门应当于3个工作日内,通过行政许可事项管理系统更新发布。

  第四章 实施规范管理

  第十五条 行政许可实施规范包括基本目录扩展信息、行政许可事项类型、行政许可服务对象类型和改革举措、许可条件、申请材料、中介服务、审批程序、受理和审批时限、收费、行政许可证件、行政许可数量限制、年检、年报、监管主体、业务办理信息、业务办理情形等要素。

  第十六条 实施规范的编制依据,原则上应当是法律、法规、规章或者其授权制定的行政规范性文件。

  编制实施规范不得违法增加许可条件、环节,不得擅自增加证明材料或者变相设置歧视性、地域限制等不公平条款,防止行业垄断、地方保护、市场分割。

  法律、法规、规章已经明确规定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层级的,除有权机关作出修改或者作出调整实施层级的决定外,其他单位不得违法自行调整实施层级。

  实施规范应当经主管部门法制机构审查后发布。

  第十七条 上级主管部门明确的实施规范要素,下级主管部门在编制本级实施规范时应当严格保持一致,在不影响安全运行的情况下,可以在规定范围内作出有利于行政相对人的优化调整。

  各级主管部门应当通过行政许可实施规范,推动同一行政许可事项在全省不同地区和不同层级实现同要素管理、同标准办理。

  各级各部门应当统筹发展和安全,按照标准化、规范化、便利化要求,推动“减环节、减材料、减成本、减时间、增便利”,依法推进政府职能转变,提升政府治理效能,打造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一流营商环境。

  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涉及实施规范要素变化的,应当对实施规范进行调整:

  (一)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等立改废释的;

  (二)上级实施规范或者本级基本目录调整的;

  (三)本级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优化政务服务的;

  (四)本级机构改革、部门职能调整的;

  (五)应当调整的其他情形。

  第十九条 实施规范出现第十八条规定调整情形的,应当按以下程序调整:

  (一)有第十八条第一项情形的,主管部门应当于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正式施行之日,通过行政许可事项管理系统更新发布;

  (二)有第十八条第二、三、四、五款情形的,主管部门应当于相关调整情形发生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通过行政许可事项管理系统更新发布。

  第五章 办事指南管理

  第二十条 行政许可事项办事指南包括基本目录扩展信息、实施规范要素扩展信息、业务办理信息、常见问题解答等要素。

  第二十一条 办事指南应当依据实施规范编制,不得增加许可条件、申请材料、中介服务、审批环节、收费、数量限制等,在不影响安全运行的情况下,可以在规定范围内作出有利于行政相对人的优化调整。

  办事指南应当经实施机关法制机构审查后发布。

  第二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涉及办事指南要素变化的,应当对办事指南进行调整:

  (一)本级实施规范调整的;

  (二)本级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优化政务服务的;

  (三)本级机构改革、部门职能调整的;

  (四)应当调整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三条 办事指南出现第二十二条规定调整情形的,实施机关应当于相关调整情形发生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通过行政许可事项管理系统更新发布。

  第六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四条 各级各部门应当畅通问题反映、投诉举报途径,依托“12345政务服务便民热线”、政务服务“好差评”系统、政府门户网站等渠道,主动接受社会监督;可以通过第三方评估方式收集意见建议。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就行政许可事项清单管理落实情况提出意见和建议;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可以依法向其上级主管部门、实施机关或者同级审改牵头机构投诉举报。

  第二十五条 各级审改牵头机构应当会同机构编制、司法行政、政务服务管理等部门,指导主管部门、实施机关落实管理责任,加强对清单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审改牵头机构、司法行政部门责成同级相关主管部门或者实施机关限期整改。未按要求整改或者整改不及时、不到位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一)未按本办法规定编制、调整和发布清单的;

  (二)在清单之外违法实施或者变相实施行政许可的;

  (三)擅自更改清单要素的;

  (四)擅自对清单数据信息进行商业化开发利用,造成不良影响的;

  (五)其他应当整改或者予以追责的情形。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2023年11月1日起施行。

部门解读|《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山东省行政许可事项清单管理办法的通知》

来源: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发布      时间:2023-09-28

  一、出台背景和起草过程

  2022年,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全面实行行政许可事项清单管理的通知》(国办发〔2022〕2号),按照文件部署,省政府公布了《山东省行政许可事项清单(2022年版)》,并明确要求建立行政许可事项清单动态管理机制。今年,国务院办公厅印发《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设定的行政许可事项清单(2023年版)》,省政府办公厅对应修订了《山东省行政许可事项清单(2022年版)》,印发《山东省行政许可事项清单(2023年版)》,并组织各市和省有关部门(含中央驻鲁单位),编制了行政许可实施规范和办事指南。

  按照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全面实行行政许可事项清单管理的工作要求,今后,对行政许可事项清单的管理,将进入常态化动态调整阶段,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管理,有必要对行政许可事项管理方式、职责分工、调整程序等进行明确。为此,省政府办公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优化营商环境条例》有关规定,以及《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实行行政许可事项清单管理的通知》(国办发〔2022〕2号)、《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实行行政许可事项清单管理的通知》(鲁政发〔2022〕10号)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制定出台了《山东省行政许可事项清单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二、主要内容

  《办法》分为七章,共二十七条,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各级行政许可事项清单(以下简称清单,包括行政许可事项基本目录、实施规范和办事指南)的管理,主要对以下内容进行了明确:

  一是明确了制定目的、适用范围,要求依法设定的行政许可事项应当全部纳入清单管理,同时规定了新设或者调整行政许可的立法衔接工作。

  二是明确了清单管理机制,规定了清单管理的原则和方式,进一步明晰了审改牵头机构、机构编制部门、司法行政部门和负责具体行政许可事项的主管部门、实施机关的管理职责分工。

  三是明确了基本目录、实施规范、办事指南的内容和管理要求,规范了调整情形和程序,同时规定了实施规范的优化完善工作。

  四是明确了清单管理的社会监督渠道,规定了审改牵头机构、机构编制部门、司法行政部门和负责具体行政许可事项的主管部门、实施机关的内部监督检查责任,明确了应当追究责任的情形。

  三、需要说明的几个问题

  (一)关于“主管部门”“实施机关”的内涵

  根据国办发〔2022〕2号文件要求,本地区实施的行政许可事项,都要纳入清单管理。《办法》第二条第二款规定的“主管部门”“实施机关”,包括本省行政区域内主管、实施相关行政许可事项的各级政府组成部门、政府直属机构、政府部门管理机构、在党委工作机关挂牌的机构、中央驻鲁单位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

  (二)关于行政许可事项清单管理的方式

  《办法》规定行政许可事项清单管理实行线上实时更新和线下定期发布相结合的管理方式。线上,由各级主管部门和实施机关按照“谁编制、谁负责”的原则,通过“山东省政务服务事项标准化梳理和管理系统——行政许可管理模块”,实时维护行政许可事项基本目录、实施规范和办事指南。线下,由各级审改牵头机构根据工作安排,会同机构编制部门、司法行政部门定期汇总行政许可事项调整情况,经本级人民政府研究同意后,更新发布本级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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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分收入骗享优惠再被查,合理商业目的架构如何搭建?

编者按:

  近年来,国家为支持经济发展、激发市场活力,持续推出了一系列针对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的普惠性税收优惠政策。例如,月销售额10万元以下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0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享受低至5%的企业所得税优惠税率。

  与此同时,一些本已超过标准、应正常纳税的企业,试图通过人为拆分业务、资产或收入,制造符合优惠条件的假象,从而非法获取税收利益。2025年9月,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工信部、国家网信办发布《关于规范互联网平台企业涉税信息报送有关行政处罚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 工业和信息化部 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公告2025年第22号),明确将分拆收入列为税收违法行为,释放出强化监管拆分收入偷税的信号。

  本文基于国税总局最新公布的三个典型“拆分收入”偷税案,从行为模式、违法动因、法律后果及合规边界等多维度展开分析,旨在为市场主体厘清“拆分收入”中合理安排与违法偷税的界限。

  一、案例引入

  (一)广西咕咕狗商务秘书有限公司拆分收入偷税案

  2020年至2022年,广西咕咕狗商务秘书有限公司通过操控关联企业拆分收入偷逃税款。该公司在广西拥有多家关联企业,均登记为独立核算的小规模纳税人,表面合规,实则由同一集团控股:销售人员由咕咕狗公司统一管理考核,但劳动合同和社保被周期性调至不同关联企业,制造独立经营假象;收入通过预收账款挂账,再按需拆分至关联公司开票,确保单家公司收入不超过小规模纳税人免税标准和小型微利企业优惠门槛。

  经查,该公司通过拆分收入违规享受税收优惠,少缴增值税、城建税、企业所得税118.94万元。2024年5月,南宁市税务局依法追缴税款、加收滞纳金并处罚款合计264.67万元。

  (二)安顺百年婚宴公司拆分收入骗享税费优惠偷税案

  2021年至2023年间,安顺百年婚宴公司为使其单体收入始终维持在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及小型微利企业的税收优惠门槛之内,利用其员工身份注册了两家无实际经营场所的空壳个体工商户,将本属于公司的巨额婚宴收入,通过员工个人账户分流至这些空壳主体,并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从而掩盖其真实营收规模。该公司因此少缴各项税费249.77万元,最终被依法追缴税款、加收滞纳金并处以罚款合计392.79万元。由于逾期未缴清款项,该案已因涉嫌犯罪被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三)夏安阳拆分收入骗享个人所得税税收优惠偷税案

  2019年至2021年,夏安阳以其实际控制的9家注册于宁波象山的个体工商户为工具,承接某影视公司的综合服务项目后,将本应归属于其个人的经营收入人为拆分至多家个体户,利用个体工商户经营所得减半征收等个税优惠政策,虚假申报偷逃个人所得税。税务稽查部门最终查实其拆分收入少缴个税345.92万元。2024年9月,税务机关依法追缴税款、加收滞纳金并处以50%罚款,合计518.88万元。因夏安阳逾期未缴清款项,案件已移送公安机关侦办,面临刑事责任追究风险。

  二、从案例看“拆分收入”的常见形式

  (一)集团控制下的多主体协同拆分

  该模式常见于集团化运营企业,其核心特征是利用法人人格独立制度的形式,掩盖业务、资产、人员及资金的统一控制实质。违法性主要体现在:

  1.各关联主体在核心经营要素上不具备真实独立性,如人员由同一团队统一管理、考核与调配,业务承接与执行由同一控制方决策,资金收支实行统一归集与调度。

  2.收入款项通常先归集于某一核心主体或挂账处理,再根据各关联主体的税收优惠额度进行反向拆分配比与开票,导致发票流、资金流与真实的业务流、经营主体严重背离。

  (二)企业借助空壳个体工商户分流收入

  此模式关键识别特征在于作为收款方的个体工商户缺乏经营实质,通常表现为:

  1.注册的个体工商户无固定经营场所、无必要从业人员、无真实开展业务的能力与记录,仅作为配合主体现金流与开票的“工具主体”。

  2.业务款项往往不直接进入实际提供服务的企业账户,而是经由企业控制的个人账户或直接转入空壳个体户,形成“公司业务、个人收款、个体户开票”的资金回路,刻意阻断收入与企业主体的关联。

  3.该类个体户在整体业务链中不承担任何创造价值的经营功能,其设立和存在的唯一或主要目的即为开具发票并适用低税率或免税政策。

  (三)个人收入分拆至多个个体户

  个人将劳务报酬所得转换收入性质为经营所得进行纳税申报,主要体现为:

  1.实际控制人通常在短期内集中注册多家个体工商户,这些主体在注册地址、业务范围、开票对象上高度相似或一致,并全部由该自然人实际控制。

  2.这些个体户共同承接源自同一委托方或关联方的同一类型业务,将本应由个人作为单一提供者取得的整体收入,在无合理商业理由的情况下,机械性地拆分至多个主体进行核算与申报。

  三、违法“拆分收入”的原因

  (一)增值税优惠

  根据《关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9号),月销售额10万元以下(含本数)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超过该标准则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

  对于营收规模超过免税额度的企业或个人而言,拆分收入后,单个主体的销售额可控制在免税门槛内,从而全额享受免征增值税优惠,如年销售额130万元的主体,拆分至两家个体户后,若每家月销售额均不超过10万元,可全额免税;若不拆分,则需缴纳约1.3万元增值税。

  (二)企业所得税优惠

  根据《关于进一步支持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展有关税费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2号),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0万元的部分,实际企业所得税税率低至5%,而一般企业所得税税率为25%,税负差距高达20个百分点。

  对于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300万元的企业,若通过拆分业务使拆分后的主体符合“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3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5000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条件,可大幅减少企业所得税支出。例如,年应纳税所得额400万元的企业,不拆分需缴纳100万元企业所得税(25%税率),拆分后若两家主体应纳税所得额分别为200万元,合计仅需缴纳20万元企业所得税(5%税率)。

  (三)个人所得税优惠

  个体工商户经营所得税率最高为35%,如果个人按照劳务报酬申报所得税率最高为45%,考虑到20%的扣除,实际劳务报酬税率最高为36%(45*(1-20%))。从以上看来经营所得和劳务报酬税负率相差不大,但是因为在实践中,经营所得往往可以适用核定征收的政策,例如按照10%的应税所得率进行核定,那么经营所得最高的实际税率只有3.5%,个别地方甚至能达到更低,这样大的税负差异是吸引个人成立多个个体户将收入转换为经营所得进行申报的重要原因。

  以取得增值税和附加税税后100万的收入为例,假定当年仅有6万的基本减除费用,以劳务报酬申报缴纳个税为(100*80%-6)*35%-8.592=17.3万元,而如果按照经营所得10%的应税所得率进行核定,则需缴纳个税仅为100*10%*20%-1.05=0.95万元。

  四、违法“拆分收入”的法律后果

  (一)行政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规定,纳税人偷税的,税务机关将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前述三起案例中,税务机关均依法作出了追缴税款、加收滞纳金并处罚款的决定,罚款比例在50%左右,合计处罚金额均远超少缴税款本身,也体现了税务机关对该类违法行为的严厉打击态度。

  (二)刑事责任

  当违法行为的情节与后果达到一定程度,则可能从行政违法领域上升至刑事犯罪领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一条规定,逃避缴纳税款数额较大并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十以上,经税务机关依法下达追缴通知后,不补缴应纳税款、不缴纳滞纳金或者不接受行政处罚的,构成逃税罪,将面临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并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三十以上的,将面临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前述安顺百年婚宴公司与夏安阳案,均因当事人逾期未缴清税款、滞纳金及罚款,案件已由税务机关依法移送公安机关刑事立案。这标志着案件性质已从行政违法质变为刑事犯罪,当事人将面临失去人身自由并处财产刑的严峻后果。

  五、具备合理商业目的的“拆分收入”不构成违法

  (一)判断标准指引

  《国家税务总局 工业和信息化部 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关于规范互联网平台企业涉税信息报送有关行政处罚事项的公告》(2025年第22号公告)的解读中提出,判断拆分收入是否违法的核心标准在于其是否属于“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的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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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结:

  本文通过案例与法理相结合的分析,揭示出“拆分收入”违法与合规的本质界限在于是否具备“合理商业目的”。违法拆分通常表现为人为制造多个缺乏经营实质的主体,以套取税收优惠为核心目的,其背后是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及个人所得税的税负差异驱动。

  随着税收监管从“以票管税”迈向“以数治税”,税务机关对业务实质、资金流向与发票逻辑一致性的审查能力显著增强。不具备合理商业目的的架构安排,不仅面临补税、滞纳金和高额罚款的行政责任,更可能因逾期未缴而触发刑事风险,导致企业及负责人承担刑事责任。对于市场主体而言,税务合规已不再是可选项,而是生存发展的底线要求。任何组织架构与交易模式的调整,都应以真实业务为基础,以长期价值为导向,确保在享受政策红利的同时,不逾越法律红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