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政函[2023]88号 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全力打造营商环境最优市赋能经济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
发文时间:2023-9-21
文号:杭政函[2023]8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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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全力打造营商环境最优市赋能经济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

杭政函[2023]88号           2023-9-21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为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实施营商环境优化提升“一号改革工程”,深化国家营商环境创新试点,经市委、市政府同意,现就全力打造营商环境最优市赋能经济高质量发展,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以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为主题,以企业需求为导向,坚持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数字化原则,对标国际国内先进标准和最佳实践,推进营商环境重点领域改革攻坚,优化创新制度供给和服务模式,将杭州打造成为办事效率最高、服务水平最优、要素保障最强、法治氛围最浓、社会满意度最好的全国营商环境最优城市。

  二、重点领域和主要举措

  (一)畅通市场准入和退出渠道。(牵头单位:市市场监管局)

  1.提升开办企业服务水平。巩固设立登记、公章刻制、发票申领、社保医保登记、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银行预约开户等事项“一日办结”“分钟制”办理,实现开办企业全业务“一网通办”。开办企业免费发放电子营业执照、电子印章。深化地址库、房屋身份证应用,实施市场经营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申报承诺制。实行市场经营主体设立、变更(备案)、注销等登记事项“同城通办”。[市市场监管局、市公安局、国家税务总局杭州市税务局、市人力社保局、市医疗保障局、市地方金融监管局、杭州公积金中心、人行浙江省分行,各区、县(市)政府。以下均需各区、县(市)政府负责,不再列出。]

  2.破除市场准入隐性壁垒。全面落实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开展市场准入效能评估,对违反市场准入负面清单情况进行监测、排查、清理。推行企业市内跨区迁移“一件事”,实现全流程线上办理。除直接涉及公共安全和人民群众生命健康的领域外,市场经营主体在全市设立分支机构,可申请在其营业执照上加载新设立住所(经营场所)地址,不再单独申请营业执照。在重要工业产品生产许可、医疗器械经营许可等领域,推进“一证多址”改革,便利企业扩大经营规模。(市发改委、市市场监管局)

  3.优化外资企业准入环境。全面落实外商投资准入前国民待遇加负面清单管理。开展服务业扩大开放综合试点,探索放宽科技服务、健康医疗服务等重点领域的准入限制。提升外商投资全流程服务水平,建立市、区两级问题投诉和协调解决机制。简化港澳地区非自然人投资者办理商事登记流程和材料,允许仅提交公司注册证明书、有效期内的公司商业登记证公证文书。探索外国自然人实名认证,推进外商投资企业登记“全程网办”。优化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和居留许可审批,为外籍人才投资创业、经贸活动提供出入境和工作居留便利。(市投资促进局、市发改委、市商务局、市市场监管局、市数据资源局、市公安局)

  4.便利经营主体有序退出。加强部门间信息共享及业务协同,推行企业注销“一件事一次办”。实施市场经营主体歇业集成服务改革,构建歇业申请、歇业政策供给、歇业监管、歇业恢复的闭环管理。深入推进市场经营主体除名及吊销未注销企业强制注销试点,有序清理长期未经营的“僵尸”企业。(市市场监管局、国家税务总局杭州市税务局、市人力社保局、市医疗保障局、杭州公积金中心)

  (二)便利企业获得经营场所。(牵头单位: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市建委)

  5.强化用地保障和供地服务。依法采用租赁、先租后让、弹性年期出让等方式供应产业用地并合理确定土地使用年限。开展混合产业用地供应,支持单宗用地以工业为主(工业建筑面积占比不得低于50%),兼容仓储、物流、研发、办公、文旅、公用设施、商业等混合用途。对未完成开发投资总额25%以上的出让土地,可探索实行预告登记转让制度。支持营利性教育、养老机构将以有偿方式取得的土地进行抵押融资。深化区域评估、“多评合一”改革,提供项目“用地清单制”常态化服务。(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6.推进工程建设项目“极简审批”。进一步优化阶段并联审批协同机制,推动更多关联性强、办事需求量大的审批事项集成办理。加强产业园区规划环评与项目环评联动,开展生物医药实验室级生产及相关产业环评制度改革。允许建设单位分阶段申办施工许可。开展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项目联合验收,将规划用地核验、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备案)、建设工程(含地下管线工程)档案验收、雷电防护装置竣工验收(备案)、竣工验收备案、人防工程或者兼顾人防需要的地下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纳入联合验收范围。除住宅以外的工程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可申办单位工程竣工联合验收。将工程建设项目审批涉及的全部事项纳入在线审批系统“一网通办”。(市建委、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市生态环境局、市人防办、市园文局、市城管局)

  7.创新不动产登记服务。推行“交地即交证”模式,“一站式”办理土地交付和土地不动产权证。实施“验登合一”,建设单位申请项目竣工规划用地核验时可同步申办不动产首次登记。实行不动产登记、交易和缴纳税费“一网通办”,扩大不动产登记“市域一体化”通办范围。全面推广“交房云办证”,拓展二手房“掌上快办”“带押过户”等便民应用场景。免费提供不动产登记信息网上和现场自助查询服务。攻坚解决群众不动产历史遗留“办证难”问题。(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国家税务总局杭州市税务局、市住保房管局、市地方金融监管局)

  8.推动建筑业转型发展。探索工程质量保险制度,在住宅项目中试点以购买工程质量保险替代或部分替代物业保修金。深化建筑师负责制试点,完善建筑师负责制配套政策体系。推动新建建筑绿色低碳转型,充分发挥政府采购功能,推广绿色建筑和绿色建材应用,力争到2025年,全市高星级(二星、三星)绿色建筑占比达到65%。(市建委、市住保房管局、市地方金融监管局、市财政局)

  (三)优化市政公用服务。(牵头单位:市发改委、市城管局、市建委、市经信局、国网杭州供电公司)

  9.开展市政公用基础设施接入联合服务。建立水电气网市政公用基础设施联合报装机制和联合服务“一支队伍”,上线联办服务专区,设置联办服务专窗,实现“一表申请、一网通办、一站式服务”。对市政接入工程涉及的建设工程规划、绿化、涉路施工等许可事项,实行“一口受理、并联审批、限时办结”。对同一路段涉及多个接入工程施工,综合优化选线方案及道路开挖计划,避免同一路段重复开挖。(市发改委、市城管局、市建委、市经信局、市审管办、市数据资源局、市园文局、市交通运输局、国网杭州供电公司、市城投集团、市通信发展办公室)

  10.提高市政公用服务质量。完善供电、供水、供气及互联网服务监管制度,明确监测标准,建立服务质量指标报送、监审和公布机制,通过报告等形式定期公布。建立完善水电气网市政公用服务二级投诉机制,提升投诉机制透明度。完善电力稳定供给保障措施,打造城网15分钟、农网45分钟抢修圈,全市域取消10(20)千伏传统计划停电。(市发改委、市城管局、市经信局、国网杭州供电公司、市城投集团、市通信发展办公室)

  11.降低市政公用服务成本。严格落实建筑区划红线外用户水电气接入“零负担”政策,供电低压接入容量放宽至200千瓦,严禁变相增加企业负担。建立企业缴费负担定点监测机制,加强对水电气网等市政公用服务价格监管,严禁强制捆绑搭售等行为。推行转供电智能结算服务,持续清理规范转供电环节收费。(市发改委、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市市场监管局、市财政局、国网杭州供电公司、市城投集团)

  (四)保障高质量充分就业。(牵头单位:市人力社保局)

  12.健全公共就业服务体系。完善街道(乡镇)、社区(村)基层公共就业服务平台,提升基层公共就业服务能力。健全促进中小微企业发展和用工的制度环境与政策体系,构建常态化援企稳岗帮扶机制,减轻中小微企业负担。面向重点人群、重点行业常态化举办招聘活动。建立残疾人就业状况及需求全员调查机制,充分调动各类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的积极性。加强就业困难退役军人帮扶,搭建杭州市退役军人就业援助系统。完善职业培训激励机制,优化职业培训补贴申领、发放流程。(市人力社保局、市残联、市退役军人事务局)

  13.构建新时代和谐劳动关系。健全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权益保障机制,简化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参保手续,畅通新就业形态劳动者职称申报评价渠道。优化女性就业环境,完善女性就业保障政策和性骚扰防范干预等措施,防止和纠正就业性别歧视。在工程建设领域推广“实名实薪”用工管理模式,加强线上线下协同监管,规范民工工资支付行为。完善劳动人事争议调处机制,构建线上线下融合、调裁审衔接的多元化解格局。探索设立基层劳动人事争议巡回仲裁庭,打通群众维权“最后一公里”。(市人力社保局、市总工会、市妇联、市建委)

  14.强化人才支撑和服务保障。深化人才发展评价机制改革,持续推进“三定三评”高层次人才评价认定。推动职称制度与职业资格、职业技能等级制度有效衔接,在不直接涉及公共安全和人民群众生命健康且风险可控的领域,建立国际职业资格证书认可清单制度。实施杭州市外籍“高精尖缺”地方人才认定标准,结合重点产业发展,扩充外国高端专业人才认定范围。完善“杭帮彩”人才服务工作机制,提升人才综合服务效能。(市委人才办、市人力社保局、市科技局、市经信局、市建委、市商务局、市发改委)

  (五)提升金融服务可得性、便利性。(牵头单位:市地方金融监管局)

  15.降低企业综合融资成本。引导金融机构建立“连续贷+灵活贷”机制,持续开展首贷户专项行动,加强对中小微企业信贷支持。完善政府性融资担保体系建设,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支农支小平均担保费率不高于0.8%。深化银担“总对总”批量担保合作模式,进一步简化业务办理手续。建立公共信用信息同金融信息整合共享机制,推动纳税、电力、知识产权等涉企信用信息依法向金融机构共享应用。打造“3+N”杭州产业基金集群,创新产业基金运作管理机制,完善产业基金投资尽职免责机制。(市地方金融监管局、市发改委、市数据资源局、市国资委、市金投集团、杭州资本、人行浙江省分行、浙江银保监局)

  16.创新金融产品服务供给。鼓励绿色金融产品创新,支持金融机构开发绿色信贷、绿色债券、绿色保险等相关金融工具。支持金融机构扩大知识产权质押贷款规模,开展专利、商标等知识产权混合质押。充分发挥知识产权质押融资风险补偿基金作用,健全政府引导的知识产权质押融资风险分担机制,鼓励担保机构等通过质权转股权、反向许可、拍卖等方式快速进行质物处置。探索知识产权质量评价和价值评估机制。鼓励创新信用融资产品和服务,鼓励第三方信用服务机构开发金融信贷评价产品。(市地方金融监管局、市市场监管局、杭州资本、市发改委、市财政局、人行浙江省分行、浙江银保监局)

  17.完善金融综合服务机制。依托杭州金融综合服务平台,优化银行直连融资服务,打造更加丰富的融资服务应用场景。加快全市金融服务平台一体化进程,推动市、区两级信易贷平台互联互通。成立金融顾问团,汇集政府部门、科研院所、行业专家智库力量,为企业融资发展提供“全方位、一站式”金融服务。(市地方金融监管局、市发改委、人行浙江省分行、浙江银保监局)

  (六)营造更加开放的贸易环境。(牵头单位:市商务局、钱江海关)

  18.提高进出口通关效率。推进“智慧海关、智能边境、智享联通”建设,扩大物流跟踪和申报通道互通等领域国际合作。深化区域通关便利化协作,推进长三角区域“陆路航班”和“区港联动”延伸至“城市货站”,实现优先查验和快速通关。探索杭州综合保税区、杭州保税物流中心(B型)与机场口岸联动运行。完善“提前申报”“两步申报”“直装直提”等便利措施,支持企业自主选择通关模式。推动科研用物资跨境自由流动,制定跨境科研用物资正面清单,简化科研用物资进口通关手续,对国外已上市但国内未注册的研发用医疗器械,准许企业在强化自主管理、确保安全的前提下进口。开通强制性产品认证(CCC)免办自我承诺便捷通道。(钱江海关、萧山机场海关、市商务局、市口岸办、市科技局、市市场监管局、杭州临空经济示范区管委会)

  19.优化跨境贸易监管服务。推广真空包装等高新技术货物一体化布控查验,推进“未来工厂+智慧通关+海外仓”供应链智慧监管。支持企业资源计划(ERP)系统与国际贸易“单一窗口”无缝对接,推广应用国际贸易“单一窗口”货物申报服务集成接口。深化出口退税备案单证数字化管理,办理正常出口退(免)税的平均时间保持在3个工作日内。实行出口原产地证书“智能审核、自助打印”,出口检验检疫证书“云签发”和跨境电商出口海外仓无纸化备案。支持企业拓展跨境电商业务,探索海外仓、保税仓、前置仓等“多仓联动”集运模式。推进数字自由贸易试验区建设,探索安全规范有序的数据跨境流动方式。(市商务局、钱江海关、萧山机场海关、国家税务总局杭州市税务局)

  20.打造内外联通循环通道。依托国际贸易“单一窗口”平台,推进铁路、公路、水路、航空等运输环节信息对接共享,为企业提供全程“一站式”信息服务。以萧山国际机场空公铁联运枢纽、白鹿塘铁公水联运枢纽为核心,全面推进综合货运体系建设。积极寻求扩大包括第五航权在内的航权安排,完善萧山国际机场基础设施及周边路网建设,上线运行杭州国际航空物流公共信息平台,提升国际航空货运服务能级。提高内河水运服务能力,拓展内河外贸集装箱航线。(市交通运输局、钱江海关、萧山机场海关、市发改委、市商务局、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市建委、杭州临空经济示范区管委会、市交投集团)

  (七)提高税费服务满意度。(牵头单位:国家税务总局杭州市税务局)

  21.优化办税缴费体验。实行财产和行为税及企业所得税合并申报,探索进一步扩大合并申报范围。实行市场监管、税务企业年报“多报合一”。深化两级集中处理机制,构建税费数智服务体系。提供“智能咨询首应+人工坐席兜底+屏对屏解难”的多级智能咨询辅导。在街道(乡镇)、社区(村)设置网格化税收服务点,构建“基础业务现场辅导—简单业务就近自助办理—复杂问题远程支持”的服务机制。提供跨境电子缴税服务,支持纳税人在境外通过网上缴款方式,直接使用外币或人民币跨境缴纳税款。推行数字人民币缴纳税费。(国家税务总局杭州市税务局、市市场监管局)

  22.创新税费服务方式。建立税收事先裁定机制,明确国际税收事项、大企业重大涉税事项的事先裁定工作流程,探索跨区域国际税收协作机制。发挥“以税资政”作用,通过税收大数据分析,为特色产业提供可持续发展建议。全域打造“枫桥式”税务分局(所),通过设立调解室、成立专门团队等,为纳税人缴费人提供更便捷和多角度的矛盾化解支持。(国家税务总局杭州市税务局)

  (八)推动商事纠纷高效化解。(牵头单位:市法院)

  23.构建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深入推进案件繁简分流、轻重分离、快慢分道,严格落实商事案件审限管理。提升简易程序和小额诉讼程序适用率,推行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集中审理。健全杭州互联网法院运行和涉网案件审理机制。推行法律文书及律师身份在线核验服务。高水平建设杭州国际商事法庭,打造“一站式”国际商事纠纷多元化解决平台。迭代升级中国(杭州)知识产权·国际商事调解云平台,吸引更多国内外优质调解资源入驻。成立杭州国际仲裁中心。支持具备条件的商会、行业协会设立商事共享法庭。鼓励律师和依法设立的民办非企业单位调解组织参与市场化调解,提供调解服务。(市法院、市司法局、市贸促会)

  24.提升涉企法律服务水平。畅通“12368”热线,提供常见法律咨询及诉讼指引服务。通过“千所联千会”“市场主体法律顾问网格化全覆盖”“小微企业法律体检”等机制,打造覆盖企业全生命周期的法律服务体系。加大高层次涉外法律服务人才引进和培育力度,优化完善涉外法律服务产品供给,帮助企业建立健全境外投融资风险防范、权益维护机制。(市司法局、市法院)

  (九)促进市场公平竞争。(牵头单位:市市场监管局)

  25.维护公平竞争秩序。依法平等对待各类市场经营主体,不得制定或实施歧视性政策措施。强化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刚性约束,完善公平竞争审查举报受理回应、审查抽查和重大政策措施公平竞争审查会审机制。聚焦网络侵权盗版,“直播带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侵犯商业秘密,制售假劣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跨境电商销售侵权商品等违法犯罪行为,开展“铁拳”“亮剑”等重点领域专项执法。建立平台经济领域滥用投诉举报权甄别和规制机制。(市市场监管局、市文化广电旅游局、市公安局)

  26.规范招标投标和政府采购。深化全流程电子化招标投标、远程异地评标等改革,降低企业招标投标成本。开展招标投标“评定分离”改革,严格落实招标人在招标投标活动中的主体责任。构建招标投标领域全链条信用监管机制。建立全市统一的招标代理机构及从业人员管理制度。推进政府采购行政裁决服务中心建设,健全政府采购行政裁决机制,畅通供应商维权渠道。(市审管办、市建委、市交通运输局、市园文局、市林水局、市财政局)

  27.进一步加强和创新监管。在消防安全、食品药品、医疗领域等重点领域,建立健全事前事中事后全流程监管机制。构建预付式消费综合监管机制。迭代升级杭州市信用联动监管平台,夯实企业全生命周期监管链。构建“信用+风险”监管体系,对低风险主体依法降低监管比例和频次,对低风险监管事项探索推行触发式监管,拓展部门联合“双随机”抽查事项覆盖面,减少对企业正常生产经营活动的干扰。探索新型监管方式,为新技术、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留足发展空间。在直接涉及公共安全和人民群众生命健康的重点领域,探索实施惩罚性赔偿和内部举报人制度。(市市场监管局、市商务局、市生态环境局、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市教育局、市体育局、市消防救援支队、市应急管理局、市农业农村局)

  28.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推广“综合查一次”联合执法。建立健全轻微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不予行政强制、企业行政合规指导“柔性执法三清单”。推广行政执法监督新闻媒体和行业联系点制度。建立行政执法机关内部人员干预、插手案件办理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制度。提振城市“烟火气”,合理放宽外摆限制,优化办理流程,鼓励各地结合街区形态、业态禀赋打造外摆示范街区,支持街道(乡镇)按照方便群众生活、合理布局的原则,划定摊贩临时经营场所、区域或指定经营地点。(市城管局、市司法局、市商务局、市市场监管局)

  29.强化知识产权协同保护。建立知识产权行政确权、仲裁、调解、行政裁决、行政执法、司法保护等渠道衔接机制。探索依当事人申请的知识产权纠纷行政调解协议司法确认制度。高水平推进知识产权保护中心、维权援助中心、维权援助工作站和商标品牌指导站等载体建设。建立快速处置联动机制,严厉打击非正常专利申请和商标恶意注册行为。建立健全知识产权技术调查官制度。加强海外知识产权纠纷应对指导,支持企业开展海外知识产权应诉和主动维权。深化知识产权公共服务“一件事”改革,提升知识产权公共服务能力。(市市场监管局、市法院、市司法局、市检察院、市公安局)

  (十)提升破产案件办理质效。(牵头单位:市法院)

  30.提高办理破产便利度。建立破产案件简易审理和快速审理机制,压缩破产案件平均办理时间。迭代升级优化“破产智审”平台,实现破产企业、相关涉案主体等相关信息“一网通查”,推进破产事项全流程、全业务“一网通办”。全面鼓励运用预重整制度,探索中小微企业快速拯救机制。建立企业破产清算监管体系,构建破产清算内外部监督机制。加强对破产管理人履职全过程的指导和监督,推动破产管理人依法高效履职。(市法院)

  31.完善破产配套保障制度。构建规范化、系统化的办理破产配套政策体系,切实解决个案办理协调成本高、周期长等问题。对企业破产案件中因债务人资料缺失或第三方机构不配合竣工验收等情形导致无法办理竣工验收的建设工程,经委托有关专业机构对房屋进行结构安全鉴定合格后,允许办理不动产登记。优化企业破产程序中涉税事项办理流程。全面落实破产重整税费政策,搭建重整企业信用修复渠道,明确重整企业信用修复标准和流程。(市法院、市发改委、市市场监管局、国家税务总局杭州市税务局、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市建委、市住保房管局、市地方金融监管局、人行浙江省分行)

  (十一)打造最具杭州辨识度营商环境品牌。(牵头单位:市发改委)

  32.筑牢政商交往“亲清度”。全面落实亲清政商交往“三张清单”。完善政府清单管理制度体系,对政府依法履职、企业关切事项以清单形式予以确定公开,并做好各类清单衔接和规范化管理。完善密切联系民营企业的工作机制,迭代“民呼我为”平台,设立“12345”营商环境服务专席,推动企业诉求快速响应、高效解决。健全涉案企业合规第三方监督评估机制。完善企业合法权益补偿救济机制。(市工商联、市司法局、市经信局、市投资促进局、市信访局、市检察院、市发改委)

  33.打响增值服务“知名度”。加快“便捷服务”向“增值服务”迭代升级,在优化提升基本政务服务基础上,围绕企业全生命周期、产业全链条,提供更广范围更深层次的政策、人才、金融、科创等集成服务。建设“亲清在线·政策超市”,实现惠企政策“一站通查、一站通办、一站通享”。推动设立“办不成事”反映窗口。(市委改革办、市审管办、市经信局、市发改委、市市场监管局、市数据资源局)

  34.激发创新创业“活跃度”。打造“天堂e创”综合科创服务平台,为创业者提供“一站式、全过程、陪伴式”综合集成服务。加强以国家实验室、全国重点实验室为龙头的新型实验室体系建设,推进职务科技成果赋权改革,加快杭州技术转移转化中心建设,构建概念验证中心体系。便利跨认定机构管理区域整体迁移的高新技术企业享受税收优惠。依托“产业大脑”,推动产业延链补链,提升产业链供应链韧性,促进产业链供应链创新链融合发展。(市科技局、市经信局、国家税务总局杭州市税务局)

  35.提高全社会“信用度”。强化政务诚信建设,发布《杭州市诚信机关行为准则》,构建覆盖市、区两级的政务诚信监测体系。全面推广信用承诺制度。推进信用修复“一件事”改革。强化信用信息共享应用,拓展更多信用惠企便民场景,实行信用报告代替无违法违规证明。(市发改委、市市场监管局、市审管办、市财政局)

  36.提升公共服务“满意度”。聚焦“一老一小”重点群体,打造“15分钟服务圈”。实施托育一体化改革,支持有条件的幼儿园利用现有资源开设托班和嵌入式托育点。加大体育场馆惠民开放,增加嵌入式体育场地设施供给。实施医学检验检查结果互认共享,拓展医保“视频办”适用范围,打造医保办事全程“不见面”互联网服务模式。开展人才共有产权保障住房配售试点,有效增加共有产权保障住房供给。(市发改委、市民政局、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市教育局、市体育局、市医疗保障局、市住保房管局)

  三、保障措施

  37.加强组织实施。各地各部门要提高政治站位,把企业满意作为第一标准,加强组织实施,密切协同配合,严格责任落实,确保各项政策措施落地见效。司法行政部门要加大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力度,及时推动有关地方性法规规章、行政规范性文件的立、改、废、释。

  38.支持改革创新。健全推进改革创新的保障机制,支持区、县(市)和重大平台发挥首创精神,率先加大改革力度,为全市探索有益经验。对经过实践检验、证明行之有效的好经验、好做法,要及时总结提炼,形成可复制可推广的制度创新成果。

  39.强化数字赋能。深入推进政务数据互联互通,开展公共数据授权运营。设立数据交易所,加快数据要素市场化配置改革。推动电子证照扩大应用领域和互通互认。推进项目周期“一图管理”、政务服务“一网通办”、惠企政策“一站直达”、融资信贷“一键授信”、人才保障“一码通服”、信用联动“一体监管”建设。

  40.营造浓厚氛围。各地各部门要做好政策宣传,确保企业“找得到、看得懂、用得上”。加大对营商环境改革创新的宣传力度,增进社会公众对优化营商环境的了解支持。建立营商环境“体验官”“顾问团”等制度,广泛听取社会公众意见建议,形成全社会参与营商环境建设的良好格局。

  本意见于2023年1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5年12月31日,由市发改委负责牵头组织实施。

杭州市人民政府

2023年9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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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C2B下自然人非货币性资产投资的税款扣缴问题

  自然人以非货币性资产投资,这个是在企业经营中司空见惯的事。对于自然人以非货币性资产投资入股企业的税务问题,大家以前见到的都是个人所得税中的税务处理规定。按《关于个人非货币性资产投资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41号)文件第一条规定,一、个人以非货币性资产投资,属于个人转让非货币性资产和投资同时发生。对个人转让非货币性资产的所得,应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项目,依法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41号文的规定看上去是比较简单明了的,对于个人以非货币性资产投资,应按属于“财产转让所得”计算个人所得税,按照41号文第三条规定,“个人应在发生上述应税行为的次月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纳税人一次性缴税有困难的,可合理确定分期缴纳计划并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后,自发生上述应税行为之日起不超过5个公历年度内(含)分期缴纳个人所得税。”注意这里是个人应在发生上述应税行为的次月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即纳税人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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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依据《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 自然人发生符合规定的应税交易,支付价款的境内单位为扣缴义务人。代扣代缴的具体操作办法,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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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其次,需要确认境内单位在这些出资交易中,有没有向投资人支付对应价款。增值税法中的支付价款通常直接表现为货币资金的支付。但是如果自然人在投资中取得股权,是否就不属于支付价款的范畴?

  1.这里我们可以这样理解,是否直接支付货币资金,是构成单位能否采取代扣代缴的条件之一,而不构成自然人不产生增值税应税交易的纳税义务。

  2.对于支付价款应该根据《增值税法》应税销售额的定义去作广义理解。《增值税法》第十七条对销售额的定义是,“销售额,是指纳税人发生应税交易取得的与之相关的价款,包括货币和非货币形式的经济利益对应的全部价款,不包括按照一般计税方法计算的销项税额和按照简易计税方法计算的应纳税额。”也就是这里的价款既包括直接支付的货币形式,也包括非货币形式的经济利益。股权的对价支付,就是典型意义上的非货币形式的经济利益。

  对于自然人以专利技术等无形资产投资入股,原《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财税[2016]36号附件3)

  一、下列项目免征增值税

  (二十六)纳税人提供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

  1.技术转让、技术开发,是指《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中“转让技术”、“研发服务”范围内的业务活动。技术咨询,是指就特定技术项目提供可行性论证、技术预测、专题技术调查、分析评价报告等业务活动。

  ------

  2.备案程序。试点纳税人申请免征增值税时,须持技术转让、开发的书面合同,到纳税人所在地省级科技主管部门进行认定,并持有关的书面合同和科技主管部门审核意见证明文件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查。

  从上述政策规定可以明确,自然人以专利技术等投资 入股,属于技术转让的一种形式,可享受免征增值税政策。根据政策,享受免征增值税,需要持技术入股的书面合同,到省级科技主管部门进行认定,并将合同及审核意见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但是目前营改增的文件已经失效。并且新的《增值税法》第二十四条以列举方式明确了法定免税的范围,而且在本条最后明确的是“前款规定的免税项目具体标准由国务院规定。”而没有授权国务院可以根据经济社会发展的具体情况研究制定新的免税项目。这个问题包括营改增附件4中大量跨境服务的免税项目在新的《增值税法》列举的法定免税项目中也没有出现。而销售跨境服务的单位为境内单位和个人,光此一点,原跨境服务享受免税的项目,其销售服务根据新的《增值税法》规定符合“境内”销售服务的认定。这跟技术转让等问题一样,面临新《增值税法》免税设定方式的大考。

  这个问题我们姑且不论,接着探讨非货币性资产投资入股的税款扣缴问题。

  支付单位对于股权支付的方式,是否就无法采取代扣代缴的方式?通常,被投资企业也可以对自然人投入企业的非货币形资产,依据自然人取得股权的公允价值或者双方协议中确认的自然人股权的价值作为增值税的计税销售额,来确定自然人应缴纳增值税税款,然后在代扣代缴基础上,将纳税人在被投资企业的实收资本按双方确认的投资额,减去自然人应缴纳的增值税税款来进行计算。在被投资企业的会计处理上,做如下分录:

  借:无形资产(或固定资产-不动产)

  贷:实收资本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代扣代缴增值税

  这里被投资企业入账的实收资本金额,已经是非货币性资产投资入股双方确认的金额减去代扣代缴增值税款后的差额。被投资企业实际向税务机关缴纳代扣代缴增值税时,做如下分录: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代扣代缴增值税

  贷:银行存款

  大家还要注意,《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五条还留了这么句话

  “《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五条

  ------代扣代缴的具体操作办法,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制定。”

  我们也期望具体操作办法中能够考虑到类似非货币形式的价款支付的增值税税款扣缴有一席解决之地。

  当然,如果扣缴义务人没有或不能按照《增值税法》的相关规定履行扣缴义务,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九条规定,“扣缴义务人应扣未扣、应收而不收税款的,由税务机关向纳税人追缴税款。”因此如果对于技术转让等不属于增值税免税范围,自然人应积极想办法解决其自行申报纳税问题。而不能因为这个扣缴义务是支付价款的单位履行的,自己没有自行申报纳税的义务。毕竟税法上认定的非货币性资产投资的增值税纳税人,是取得支付价款的自然人。不过对于自然人纳税义务履行,《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按次纳税的纳税人,销售额达到起征点的,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年6月30日前申报纳税。”税法给予了一个相对宽松的履行纳税的期限。

  新《增值税法》实施后,自然人以非货币性资产投资的增值税纳税义务问题确实是增加了新的内容。只是以前没有明确支付价款单位向自然人进行价款支付有扣缴义务。而《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五条直接就把这个问题挑明在大家眼前。所有在C2B背景下的增值税扣缴单位的扣缴义务的合规风险就非常强烈了。

  我们也期望对于象非货币性资产投资等,尤其以技术出资的增值税问题,能够给予延续既往的政策规定,包括大量既往跨境服务免税的项目,也需要有一个周圆的解决办法。

  此外,新《增值税法》下境外单位和个人向境内单位和个人销售服务、无形资产的扣缴业务中,如跨境电商平台向境内电商在境外电商平台上销售收取的佣金服务,境内单位如何扣缴?境外单位和个人间、境外单位和单位间以及境外个人和个人间在境外转让中国境内单位发行的金融商品,如何进行增值税税款扣缴?增值税税款扣缴依然有很多敏感的难点需要去破解。

境外收入补税追溯至2017年?——“追溯期”还是“追征期”

  今天在飞机上,突然看到一则新闻,“中国内地税务居民境外收入的补税追溯期较此前拉长,最早可至2020年甚至2017年”。朋友圈里开始瞬间一堆的转发,标题都是严征管。然而,一句话新闻的可怕之处就是,非专业人士并不能准确解读背后的含义,也无法确定,这是个案信息还是普遍趋势,是实践操作还是法律规定。就如此前的追征30年一样。因此,仅以此篇短文再次普及一下税法有关追征期的规定,尽管追征期和追溯期并不相同。

  关于“追征期”

  “追征期”是征管法上的概念,指法律允许的税务机关要求纳税人补税的最长期间。为什么税法要有追征期?其实法律作为一个秩序管理的规定,具有很强的时间性要求,因为,人们的行为随着时间的推移,意义会改变,而要求法律追究很久以前的法律责任既不现实也不经济。因此,各种法律都会规定一个“追诉时效”(这与新闻中的“追溯期”不是一个概念,因为上面的新闻表达的不是这个意思),即便是刑法,也对犯罪行为规定了追诉时效,这并不是放纵犯罪,而是现实的秩序需要,因为如果一个盗窃行为刑期可能只有三年,刑法规定20年后还要继续追溯和惩罚,那么大量的案件就会成为拖垮公共资源的基础。因此,刑法规定的一般追溯时效是和犯罪的最高法定刑相关联的。同样的,在民事法律上,也有诉讼时效,因为“不能让原告躺在权利上睡觉”。

  需要说明的是,在税收程序法理论层面,“法律允许的税务机关要求纳税人补税的最长期间”其实是由“核定期间”和“征收期间”两个期间组成的——前者指法律要求税务机关必须在特定期限内完成对纳税人的纳税申报或已发生的纳税义务具体金额进行确认,它的意义更接近于前述其他法律上的追诉时效的概念(同样的,核定期间和上面新闻想表达的“追溯期”不是一个意思);后者指在确认具体纳税义务的行政法律行为作出后,法律要求税务机关必须在特定期间内履行征收职责。我国现行《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追征期”,实为这两个期间的混合体,在正在进行的征管法修订过程中会否进行调整和建立独立的核定期间、征收期间制度,目前尚不明朗,本文后续对“追征期”的讨论,暂以现行法为限。

  现行法层面,我国的税法和其他国家的税法一样,都明确规定了追征期,我们在这里就不作具体条文的引述了,一般理解,税法的追征期是这样规定的:1)因为税务机关的责任造成少缴的追征期为3年;2)如果认定偷税,则追征期为无限期追征;3)反避税的追征期一般为10年;4)其他情形一般的追征期认为是5年。原则上,税务机关不能超出追征期的限制提出追溯补税的要求,也就是说,理论上,追溯期不能超过追征期。

  这个一般理解在实践中的确有不少的争议,例如,偷税可以无限期追征,而虽然认定偷税的条件比较复杂,不申报也不必然等于就属于偷税,但是不少税务机关认为,纳税人有纳税义务而不做申报,无论是个人还是企业都属于偷税。这一观点是建立在有关刑事司法解释中所谓“进行了纳税登记就等同于通知申报”的逻辑上的,对此,即便2025年发布的总局版《税收征收管理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中也反映了这一观点以进一步扩大逃税的认定范围,但尚且还对自然人纳税人保留了别除条款(“未依法办理设立登记的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或者依法不需要办理设立登记的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且应纳税额较大,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不申报的”才构成逃税)。另有税务机关从文字解读上认为,其实除了计算错误以外,所有少缴的税款都可以无限期追征,虽然这个观点显然不合理并且和总局文件[1]【注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未申报税款追缴期限问题的批复》中给出过指导意见:“税收征管法第五十二条规定:对偷税、抗税、骗税的,税务机关可以无限期追征其未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或者所骗取的税款。税收征管法第六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纳税人不进行纳税申报造成不缴或少缴应纳税款的情形不属于偷税、抗税、骗税,其追征期按照税收征管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精神,一般为三年,特殊情况可以延长至五年。”】冲突,但是仍然也有法院支持这一观点。

  再例如,对于追征期的计算,起点和终点分别如何确定实践中也常常存在争议,有税务机关认为,只要发过提醒通知追征期的计算就开始了。更别提,不说法律的争议,在理论上,偷税的无限期追征比刑法的追溯时效都更长,其实并不合适,真的无限期追征事实上无法实现,而且也难以收集有效证据。这种种的争议在实践中制造出了各种不同理解和征管案件的差异。事实上,除了实际已经产生的欠税追缴没有期限以外,所有的少缴税款都应该有一个合理的期限。

  关于“追溯期”

  然后我们回来看这则新闻,新闻本身用了“追溯期”,这其实不是一个法律概念。如果在这里要准确的理解新闻的含义,应该指的是税务机关提示纳税人或者要求纳税人补税的期间。“追溯期”并不是上文讲的“追征期”,也因此并不能理解为税务总局有任何的规定或者明确的意见改变了法律规定确定的一般追征期规则。换言之,如果税务机关向纳税人提示其可能存在2017年度尚未申报的境外所得,纳税人未行使追征期抗辩,而是据此自查并补缴了2017年度的税款,税务机关的这一提示(并非追征税款的行政法律行为)和纳税人补税这一结果均不会违反任何法律规定。

  事实上,此前通知的2022到2024年的概念就是基于因为此前境外所得并没有进行广泛的宣传和管理,税务机关自我限缩了追征,采用了三年的短期限。这本身是更为合理的一个判断。然而实践中,每个个案不同,不同的税务机关的确可能有往前追溯的冲动,或者也许在个案中也有理由。因此,个案而言的追溯期可能和上述规定完全不同。

  个人理解,2017年的时间大致应该对应的是CRS的初始交换年限,是信息交换的源起之年,也是税务机关掌握信息的开始,这也许是部分税务机关能向纳税人最早“追溯”到2017年的原因。

  然而,如果不做专业的分析,这样的新闻和此前追征三十年的宣传造成的后果都是人们开始对法律溯及既往的能力产生担忧,纳税人对税法的理解可能出现误差,觉得中国税务机关正在不管不顾往前追征税款。从税法的角度,不是说2017年的境外所得不能征收,因为即使适用老的个人所得税法,征税在法律上在当时也有法律依据。然而,那个时候境外所得甚至没有年度汇缴主动申报一说,从现实的角度,做这样的追征在法律适用上有着很多的冲突需要解决,就比如如果追征,必然产生滞纳金,滞纳金应否缴纳?而在现行税法下,2017年的税款滞纳金必然超过本金,超过的部分应否征收?

  所以,作为税法从业的律师,还是有必要做个澄清,上述的追溯期应该只是个案下的个别处理,不能理解为普遍的态度和想法,也不会改变法律对追征期的规定。

  最后,税收合规是每个纳税人的责任,追征期不能成为逃避税收义务的天然庇护,同样的,在税收法治的概念之下,对追征期的普遍突破也不应该成为执法的正常现象。

       作者简介

  叶永青  合伙人

  北京安理(上海)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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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王一骁  合伙人

  北京安理(上海)律师事务所

  邮箱:wangyixiao@anlilaw.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