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政府补助作不征税收入处理的话,与该补助相关的研发费用不得税前扣除,也不得进行加计扣除。
根据财税[2009]87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规定,根据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的规定,上述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资产,其计算的折旧、摊销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二、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归集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40号规定,企业取得的政府补助,会计处理时采用直接冲减研发费用方法且税务处理时未将其确认为应税收入的,应按冲减后的余额计算加计扣除金额。因此,贵公司取得的研发政府补助资金,作征税收入处理的会计上采取总额法,与该补助相关的研发费用可以税前扣除和进行加计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