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疑老师2019年1月1号临时用工、兼职人员在其他单位没交保险的必须在我单位交五险吗,我单位员工自己不想交五险,那税务上有啥处罚吗?如果必须交保险,有啥最低基数交吗,因为按实发工资额为基数交纳,企业和个人负担很重。操作起来困难
临时工和兼职人员等于企业构建劳动用工关系的员工,必须上保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关于规范社会保险缴费基数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险中心函〔2006〕60号二、关于工资总额的计算口径依据国家统计局有关文件规定,工资总额是指各单位在一定时期内直接支付给本单位全部职工的劳动报酬总额,由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加班加点工资、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津贴和补贴等组成。劳动报酬总额包括:在岗职工工资总额;不在岗职工生活费;聘用、留用的离退休人员的劳动报酬;外籍及港澳台方人员劳动报酬以及聘用其他从业人员的劳动报酬。 国家后续会对社保费率进行一定调整。
答疑以其他人(非亲属)的名字拨入公司1300万,现在老板和这个人关系僵化,僵化到起诉,如果将来还款也不可能以这个人名字还,现在在其他应付款科目,试问老师:这种情况怎么办?会不会产生税金?
原《企业财产损失所得税前扣除管理办法》(2005年颁布,已废止)第五条规定,企业已申报扣除的财产损失又获得价值恢复或补偿,应在价值恢复或实际取得补偿年度并入应纳税所得。因债权人原因确实无法支付的应付账款,包括超过三年以上未支付的应付账款,如果债权人已按本办法规定确认损失并在税前扣除的,应并入当期应纳税所得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新企业所得税法实施后,对此并没有明确规定。《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2007年颁布)第二十二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九)项所称其他收入,是指企业取得的除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一)项至第(八)项规定的收入外的其他收入,包括企业资产溢余收入、逾期未退包装物押金收入、确实无法偿付的应付款项、已作坏账损失处理后又收回的应收款项、债务重组收入、补贴收入、违约金收入、汇兑收益等。上述规定明确对于企业确实无法偿付的应付款项应计入收入缴纳企业所得税。但对于应付款项是否计入收入缴纳企业所得税,主要视该笔款项是否确实为无法支付的款项,而并非为只要满三年就应计入收入缴纳企业所得税。 贵公司情况暂时不涉及税费。
答疑2016年左右我单位的的工程中,农民工的工资,按照工资表发放,直接走工程成本对吗,以前有相关文件吗,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5号)第一点规定,企业因雇用季节工、临时工、实习生、返聘离退休人员以及接受外部劳务派遣用工所实际发生的费用,应区分为工资薪金支出和职工福利费支出,并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雇佣季节用工人员的费用需要区分工资和福利分别核算,用于工程项目的,可以计入工程成本。
答疑如果我签订的租房合同是三年期限,2016-2018,2018年底付款,那么正好我是2018年底取得的发票,这个时候,我是否可以在2018年将这三年的都抵扣企业所得税,因为我记得有个条文,但是我找不到,是企业所得税纳税时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条 企业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以权责发生制为原则,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论款项是否收付,均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即使款项已经在当期收付,均不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本条例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贵公司情况应当按照对应期间进行税前扣除,2016/17年房租进行补充申报。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5号)第六条根据《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对企业发现以前年度实际发生的、按照税收规定应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而未扣除或者少扣除的支出,企业做出专项申报及说明后,准予追补至该项目发生年度计算扣除,但追补确认期限不得超过5年。
答疑我单位自有办公楼已计入固定资产,计提折旧了,现要一部分无常借给别人使用, 问题1.我还可以按原来的一样计提折旧吗? 问题2.房产税还是按原来一样按自有资产交房产税就可以吧?
1.根据会计准则,以下固定资产不需要计提折旧(1)已提足折旧仍继续使用的固定资产;(2)按规定单独估价作为固定资产入账的土地。贵公司情况需要计提折旧 2.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财税地字〔1986〕8号)第七条明确规定:“纳税单位和个人无租使用房产管理部门、免税单位及纳税单位的房产,应由使用人代缴纳房产税。”另《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28号)第一条规定:“无租使用其他单位房产的应税单位和个人,依照房产余值代缴纳房产税。”也就是说,在无租使用情况下,房产税的纳税义务主体仍为产权所有人,只是由使用人代为缴纳房产税。房产税属于财产税,无租使用的房产,即使是使用人缴纳,也属于代扣代缴。而采用房产余值征收,也是为了便于管理。
答疑在2018年12月31日之前(包括12月31日当日)实际发放的全年一次性奖金,符合国税发〔2005〕9号文一年内仅适用一次条件的,可以采用除以12的政策。请问这个政策19年是否可以继续使用?
目前最新系统中一次性奖金模块仍然保留,预计19年依旧可以使用。总局在未来会出具相关过渡政策。
答疑请问老师,我公司出口产品举例:报关单cif价100元,其中运保费10元,客户给我公司100元,我该如何入账,一、借 :银行存款100元,贷:预收账款100元 二、借:预收账款90元,贷:收入90元。 确认收入应该以减除运保费的FOB价入账。10元运保费应该进项目成本还是进期间费用?
如果贵公司为出口贸易公司,先按100元确认收入,10元运保费应该冲减收入处理。
答疑企业向个人借款,利息按合同计提到财务费,借:财务费用,贷:应付利息,所得税可以税前扣除吗?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向自然人借款的利息支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777号 规定: 一、企业向股东或其他与企业有关联关系的自然人借款的利息支出,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税法)第四十六条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关联方利息支出税前扣除标准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21号)规定的条件,计算企业所得税扣除额。二、企业向除第一条规定以外的内部职工或其他人员借款的利息支出,其借款情况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其利息支出在不超过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的部分,根据税法第八条和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准予扣除。(一)企业与个人之间的借贷是真实、合法、有效的,并且不具有非法集资目的或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二)企业与个人之间签订了借款合同。因此,企业支付的利息,符合企业与个人之间的借贷是真实、合法、有效的,企业与个人之间签订了借款合同;取得税务机关代开具的发票,在不超过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的部分(向股东或其他与企业有关联关系的自然人借款的利息支出不超过债资比例不超过2:1),准予税前扣除。
答疑企业有一个房产,因违建在2014年末被政府罚没,但企业财务到2018年8月才知道这事。2.房产是2016年转入固定资产,2016和2017年已计提折旧并转入损益。3.我们专管员说计提部分还原固定资产原值,走固定资产清理,具体会计分录怎么做
贵公司事项属于会计差错,实际违建在2014年已经灭失。调整为 借:累计折旧 贷: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借: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贷:未分配利润 盈余公积 借:固定资产清理 累计折旧(如果2016年之前计提折旧的) 贷:固定资产 借: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贷:固定资产清理 借:未分配利润 盈余公积 贷:固定资产清理。
答疑养小规模纳税人收入不超过3万块钱的话,地税用交税么?
1.国地税合并了。2.增值税小微,附加税免税。3.代开专票部分除外。
答疑我单位今年年末有未开票的收入,想问一下在账务上怎么处理,会计分录怎么做,在税务上,需要填写哪些报表;等到实际开票后,账务和税务上又怎么处理?
未开票收入,会计正常计入收入 。借:银存/应收 贷:主营业务收入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增值税申报表在未开票收入进行填报,待开票后将未开票收入红冲,由于目前系统逻辑问题,建议红冲时携带合同发票到大厅进行申报。
答疑2019年个体户是否需要建帐,如果必须建帐,成本无发票怎么处理?白条是否可以
根据个体工商户建账管理暂行办法第二条 凡从事生产、经营并有固定生产、经营场所的个体工商户,都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设置、使用和保管账簿及凭证,并根据合法、有效凭证记账核算。 个体户需要建账,成本没有发票,凭据其他合法有效凭证入账,列入合同、银行流水记录等。
答疑老师我想咨询一下,哈尔滨市职工取暖费明补一次性补助的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吗?是按工龄级别发放,不是职工拿交费票子报销
根据黑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对职工个人取得冬季取暖补贴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 黑地税函[2006]52号职工个人取得的冬季取暖补贴,以工资形式发放的,应全额按“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以实报实销形式发放的,每人每年不超过3000元的,可不作为个人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超过3000元的,就超过部分按“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所以按照黑龙江的政策,贵公司发放的取暖补贴是需要并入工资薪金缴纳个人所得税的。
答疑发票的税收分类编码,开出的发票和开进来的发票不一致,税法有什么文件么?
没有文件,金三会比对出来,硬要有关系的,就是虚开文件。正常工业企业购入原材料和开具产成品编码肯定不一样。商贸企业购入与销售项目不同的话就会有问题。
答疑我企业今年12月去税务局代开的房屋租金发票,属期是2016年至2018年底共18000元,即每年6000元,2016年与2017年的房屋租金12000元,我能在2018年企业所得税前抵扣吗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条 企业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以权责发生制为原则,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论款项是否收付,均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即使款项已经在当期收付,均不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本条例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所以贵公司2016年与2017年的房屋租金12000元,不能在18年进行扣除。应当追溯到对应申报期进行补充申报。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5号)第六条根据《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对企业发现以前年度实际发生的、按照税收规定应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而未扣除或者少扣除的支出,企业做出专项申报及说明后,准予追补至该项目发生年度计算扣除,但追补确认期限不得超过5年。
答疑1.个人所得税年终奖应该怎么算 2.个人所得税附加费用,比如子女啊,老人赡养费用等等怎么算,每个月扣多少? 3.五险 是不是公司全员都要扣?保险这块有什么百分比么?
1.国税发[2005]9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等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方法问题的通知二、纳税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单独作为一个月工资、薪金所得计算纳税,并按以下计税办法,由扣缴义务人发放时代扣代缴:(一)先将雇员当月内取得的全年一次性奖金,除以12个月,按其商数确定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二)将雇员个人当月内取得的全年一次性奖金,按本条第(一)项确定的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计算征税,计算公式如下:1.如果雇员当月工资薪金所得高于(或等于)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额的,适用公式为:应纳税额=雇员当月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适用税率一速算扣除数2.如果雇员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低于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额的,适用公式为:应纳税额=(雇员当月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一雇员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与费用扣除额的差额)×适用税率一速算扣除数2.全员缴纳,各地比例不一样。请咨询当地社保部门。
答疑如果提升工资,假如家里有岁数60+以上的老人,是可以减免个税的么?有这个说法么?
根据国发2018 41号第二十二条纳税人赡养一位及以上被赡养人的赡养支出, 统一按照以下标准定额扣除:(一) 纳税人为独生子女的,按照每月2000元的标准定额 扣除;(二) 纳税人为非独生子女的,由其与兄弟姐妹分摊每月2000 元的扣除额度,每人分摊的额度不能超过每月100◦元。可以由赡 养人均摊或者约定分摊,也可以由被赡养人指定分摊。约定或者 指定分摊的须签订书面分摊协议,指定分摊优先于约定分摊。具 体分摊方式和额度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能变更。第二十三条本办法所称被赡养人是指年满60岁的父母,以 及子女均已去世的年满60岁的祖父母、外祖父母。
答疑资产评估溢价转让,按溢价提折旧要所得税调增吗?
资产评估以及转让,评估价格作为所得税上转让收入,剩余计税基础作为转让成本。溢价部分形成应纳税所得额。之前计提折旧不需要进行调整。
答疑A、B公司为甲公司的子公司,B公司应收乙公司100万工程安装款,且与乙公司签订车辆抵账协议,协议内容:乙公司以5台车抵做其90万的工程安装款。B公司取得车辆所有权后为乙公司开具安装费发票。A公司与车辆销售公司签订了车辆订购合同,款项由乙公司人员以个人名誉交款,A公司现已取得5台车及发票,请问老师我甲公司下AB公司应该怎样进行账务处理?或应该需要补充什么资料处理更为合理? 乙公司人员以现金的形式把钱交给了车辆销售公司。原车辆所有权属于车辆销售公司。现取得车辆所有权的是我甲公司下子公司A。
根据贵公司提供的资料“A、B公司为甲公司的子公司”,但A、B公司为独立的法人主体以及独立纳税人主体,资产权属应明晰。上述业务中B公司应收乙公司100万工程安装款,最后B公司及未收到款项也未受到车辆,其实质相当于B公司取得车辆所有权后又捐赠给A公司。
答疑企业是2018年1月出口!出口退税是不是2019年4月征期前退税就来得及?出口退税都需要什么资料?是自己申报吗?
退税政策期间各地不一样,天津和北京就不一样。请咨询主管税务机关。退税资料需要登录海关系统进行比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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