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疑有个问题想咨询下,我们委托国外一所大学做研发,知识产权是他们的,他们会交20颗样品给我们,报关进来,我们应该通过什么方式操作,才能少缴税呢?怎样去签订这个合同,既能让国外满意,也能让我们少缴税

这块涉及一个增值税扣缴或增值税进口缴税的问题。可能涉及所得税源泉扣缴问题。

所得税上涉及能否做加计扣除问题。

增值税上,如果按照进口商品,需要在进口环节缴税。如果按照委托研发处理,增值税需要做扣缴,且进口时需要交纳增值税。

上述两种方式涉及一个合同怎么签以及如何在样品价值和研发服务中进行价格划分的问题。

还有贵公司委托研发的这个样品关税是否属于科教用品或符合其他减免条件也需要考虑在内。

 

在所得税上,一个是源泉扣缴的问题,这个需要贵公司看贵公司签订的合同内容。如果属于支付特许期权使用费的,那么所得税需要进行源泉扣缴,如果属于委托研发的,则不需要做源泉扣缴。

 

如果合同签订成委托境外研发的切,技术研发合同在科委备案的,贵公司可以做委托境外研发扣除,按照支付研发费用部分的80%,在不大于境内研发2/3部分进行扣除。

 

所以贵公司在签订合同需要考虑上述问题。

文件依据大概如下:

 


   根据《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6)36号]

    第一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下称境内)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以下称应税行为)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纳税人,应当按照本办法缴纳增值税,不缴纳营业税。

单位,是指企业、行政单位、事业单位、军事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单位。

个人,是指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

第十二条  在境内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是指:

  (一)服务(租赁不动产除外)或者无形资产(自然资源使用权除外)的销售方或者购买方在境内;

  (二)所销售或者租赁的不动产在境内;

  (三)所销售自然资源使用权的自然资源在境内;

  (四)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本公司作为服务的购买方在境内,所以该业务为应税服务。


所得税: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三条 居民企业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境外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

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应当就其所设机构、场所取得的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以及发生在中国境外但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

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

    第三十七条 对非居民企业取得本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的所得应缴纳的所得税,实行源泉扣缴,以支付人为扣缴义务人。税款由扣缴义务人在每次支付或者到期应支付时,从支付或者到期应支付的款项中扣缴。

  第三十九条 依照本法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规定应当扣缴的所得税,扣缴义务人未依法扣缴或者无法履行扣缴义务的,由纳税人在所得发生地缴纳。纳税人未依法缴纳的,税务机关可以从该纳税人在中国境内其他收入项目的支付人应付的款项中,追缴该纳税人的应纳税款。

第四十条 扣缴义务人每次代扣的税款,应当自代扣之日起七日内缴入国库,并向所在地的税务机关报送扣缴企业所得税报告表。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第七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三条所称来源于中国境内、境外的所得,按照以下原则确定:

(一)销售货物所得,按照交易活动发生地确定;

(二)提供劳务所得,按照劳务发生地确定;

(三)转让财产所得,不动产转让所得按照不动产所在地确定,动产转让所得按照转让动产的企业或者机构、场所所在地确定,权益性投资资产转让所得按照被投资企业所在地确定;

(四)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所得,按照分配所得的企业所在地确定;

(五)利息所得、租金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按照负担、支付所得的企业或者机构、场所所在地确定,或者按照负担、支付所得的个人的住所地确定;

(六)其他所得,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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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9-11-20
来源:三丰智汇

答疑如果一个员工在A公司工作,同时在B公司做兼职,B公司是否需要申请该人的个税?如果申报,是否应以薪酬形式申报?申报时,系统能自动计算出该人在两个公司综合后,需要由B公司承担的个税吗?系统能否体现该人当月个税的所有信息呢?

根据贵公司提供的资料,“如果一个员工在A公司工作,同时在B公司做兼职,B公司是否需要申请该人的个税?如果申报,是否应以薪酬形式申报?”。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兼职和退休人员再任职取得收入如何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5]382号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以下简称个人所得税法)、《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4〕089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影视演职人员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1997〕385号)的规定精神,个人兼职取得的收入应按照“劳务报酬所得”应税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因此,B公司需要按劳务报酬所得扣缴申报个人所得税。预缴时分别工资薪金和劳务报酬所得在两个单位扣缴个人所得税,不进行相加综合申报,年度终了后由个人向税务机关进行汇算申报,年度终了后体现纳税人的全部综合收入信息,预缴时不体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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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9-11-20
来源:三丰智汇

答疑我单位属于建筑公司,在税收分类编码推行初期,发票名称填写为:*建筑服务*建筑服务。而后税务局找到我们,要求发票名称必须填写为:*建筑服务*工程服务,或者*建筑服务*其他建筑服务,即与税收分类名称一致。之后我们均按此要求开具发票。但我们收到有的分包方开具的工程款发票,发票名称会写成*建筑服务*工程款,或者其他类似发票名称。这样的发票我们是否需要退回要求对方重开?发票名称填写必须与税收分类名称一致,是否是建筑业发票单独有这个规定?为何其他行业的发票没有这个规定?

根据税务总局编写了《商品和服务税收分类与编码(试行)》(以下简称编码,见附件),并在新系统中增加了编码相关功能。自2016年5月1日起,纳入新系统推行范围的试点纳税人及新办增值税纳税人,应使用新系统选择相应的编码开具增值税发票。北京市、上海市、江苏省和广东省已使用编码的纳税人,应于5月1日前完成开票软件升级。5月1日前已使用新系统的纳税人,应于8月1日前完成开票软件升级。自2018年1月1日起,纳税人通过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开具增值税发票(包括: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普通发票、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时,商品和服务税收分类编码对应的简称会自动显示并打印在发票票面“货物或应税劳务、服务名称”或“项目”栏次中。因此,企业开具发票通常前两级简码必须符合规定与实际业务一致,建筑服务一级简码对应二级简码如工程服务、安装服务、修缮服务等,收到有的分包方开具的工程款发票也应按规定选择货物或应税劳务、服务名称”,填写必须与税收分类名称一致,未按规定开具的需要退回要求对方重开。所有行业均按上述要求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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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三丰智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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