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疑请教一下 建筑工程分包的单位 属于异地分包 异地开发票可以吗 必须得在项目属地开发票吗

异地提供建筑服务只涉及到异地预缴问题。
 
提供建筑服务只有在收到预收款时才需要进行预缴税款,并且一下两种情况不需要进行异地预缴。
一、符合小微的小规模纳税人不需要预缴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政策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
六、按照现行规定应当预缴增值税税款的小规模纳税人,凡在预缴地实现的月销售额未超过10万元的,当期无需预缴税款。本公告下发前已预缴税款的,可以向预缴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
二、在同一地级行政区范围内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不需要预缴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1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营改增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 三、纳税人在同一地级行政区范围内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不适用《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7号印发)。“在同一地级行政区范围内”是指地级城市行政区范围内,但不含省辖县(市)级行政区。如省会城市沈阳市内)。不再开具《外管证》进行税收管理,也不再预缴增值税。
 
其他情况都需要进行预缴增值税及相应税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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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9-05-01
来源:三丰智汇

答疑房地产企业有A、B、C三个项目,A项目达到纳税义务发生时间,BC未达到,A项目可以抵减BC项目预缴的增值税吗?另外A项目抵减A项目已预缴增值税是否只可以抵减A项目内已达到纳税义务时间房源预缴的增值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8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
第十四条 一般纳税人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应按照《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6〕36号文件印发,以下简称《试点实施办法》)第四十五条规定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以当期销售额和11%的适用税率计算当期应纳税额,抵减已预缴税款后,向主管国税机关申报纳税。未抵减完的预缴税款可以结转下期继续抵减。
第十五条 一般纳税人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应按照《试点实施办法》第四十五条规定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以当期销售额和5%的征收率计算当期应纳税额,抵减已预缴税款后,向主管国税机关申报纳税。未抵减完的预缴税款可以结转下期继续抵减。
第二十二条 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应按照《试点实施办法》第四十五条规定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以当期销售额和5%的征收率计算当期应纳税额,抵减已预缴税款后,向主管国税机关申报纳税。未抵减完的预缴税款可以结转下期继续抵减。
 
所以按照政策规定,是纳税义务发生时,方可抵减对应的预缴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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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9-05-01
来源:三丰智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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