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财税[2005]165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若干政策的通知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
附件一
第二十九条 适用一般计税方法的纳税人,兼营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而无法划分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按照下列公式计算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
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当期无法划分的全部进项税额×(当期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销售额+免征增值税项目销售额)÷当期全部销售额
进项税额转出的不是按照采购业务类型,而是看你会计核算水平,能不能区分哪些采购用于简易,哪些应于一般计税项目。
如果分不清,按照上述规定处理。